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的規定, 對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遷會對被徵收房屋價值、搬遷安置的成本和停產停業的損失這三方面進行補償。 對於其中搬遷、安置的補償各地有比較細化的規定, 本文以北京市為例予以介紹。
根據北京市《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搬遷安置方面的相關補償主要有以下規定:
1、搬遷費
其標準為每建築平方米40元;被徵收房屋為非住宅的, 搬遷費標準為每建築平方米50元。
2、臨時安置費
其標準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按照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佈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月租金標準確定。 實行貨幣補償或者以現房進行安置的, 臨時安置費發放期限為四個月;以期房進行安置的, 發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實際交房日期後的第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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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熱水器等設備移機費
其標準由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參考本地區的市場水準確定。
4、特殊困難補助
對在房屋徵收範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 長期居住在自建房內, 本人和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其它正式住房以及重殘、低保等特困的住房困難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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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搬遷獎勵費
被徵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前完成簽約搬遷的,
文丨牛雨師律師 房地產業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