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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時自己的房產卻屬於女方的了,這就是“愛的代價”

據楚天都市報報導:

42歲的李先生在2014年首付18萬, 以女友張小姐的名義, 在武漢江夏區買了一套面積100平方米, 總價為51萬元的房子, 雖然購房合同以及貸款協議上均只寫了女方的名字, 但之後兩年, 每個月2000多元的房貸, 一直都是由他來還。

然而好景不長, 今年7月, 兩人在新房裝修上產生紛爭, 女友向他提出了分手, 並且告訴他, 準備退還此前的18萬首付款, 以及7萬多元的已償貸款和辦證費用, 在房產上與其撇清關係。

目前的房價比當初買房差不多翻了一倍, 李先生覺得女朋友的做法很不厚道。 既然感情無法挽回,

李先生希望可以拿回房子。

今年8月, 李先生對女友提起了訴訟, 希望拿回房產, 當地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然而結果是, 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那麼問題來了, 婚前以對方名義買的房子拿的回來嗎?

首先, 買房時只登記了女友的名字, 從產權上來說,

房子歸女友所有了。

其次, 在雙方感情甜蜜期, 男方出於婚約目的, 出資購房並由女方出面登記產權, 這是受法律保護的贈與行為, 如今婚約不存在, 女方可以適當給予男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也可以不用補償。

感情的事情誰也說不準, 你儂我儂的時候不分你我, 感情破裂的時候要明算帳, 那麼如何避免這種情況呢?最簡單有效的做法是, 在在購房前可以擬定一個約定協議, 從而明確財產歸屬。

各位網友, 這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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