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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雷了投資人該找誰維權 平臺、股東、存管行、借款人?

2017年是網貸行業發展的第十年, 在這十年裡, 網貸行業從無到有, 從小到大, 從弱到強, 從不被看好到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引起了無數專家學者的關注。

但是網貸行業在發展過程中也遇到各種各樣的暴雷現象, 這類暴雷現象現象集中表現為跑路、提現困難、轉型、停業、經偵介入五種情況, 其中跑路、提現困難、經偵介入三種情況表示網貸平臺出現了問題, 網貸平臺惡性退出網貸市場, 投資人可能會遭受很嚴重的經濟損失, 而轉型和停業則是主動清盤, 網貸平臺良性退出網貸市場, 投資人受到的損失不是很嚴重。

進入2017年尤其是下半年開始, 網貸平臺暴雷現象異常明顯, 截止2017年10月份, 網貸市場出問題的平臺已經達到3974家, 其中光是2017年10月份, 退出網貸市場的網貸平臺就達到了54家, 其中跑路的網貸平臺為9家, 提現困難的網貸平臺為21家。

網貸平臺一旦發生暴雷現象, 由於監管法律未具體明確各方的責任, 投資人維權往往表現出無所適從, 網貸行業常見的參與主體主要包括借款人、投資人、網貸平臺、金融監管機構、存管銀行、經偵、擔保機構等。 在平臺主要負責人聯繫不上的情況下, 於是就出現了投資人找平台的股東維權, 找監管機構維權, 找經偵維權, 甚至發生找存管銀行維權的現象。 這種情況的存在不僅不利於對網貸投資人的保護,

也嚴重擾亂了網貸行業的發展。

下面主要分析一下網貸市場各方參與主體的責任, 希望能夠幫助投資人在平臺暴雷時能夠正常維權, 理性維權。 下面主要根據《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資訊披露指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等網貸合規法律以及結合我國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進行分析。

1.網貸平臺。 在現實中, 網貸平臺發生爆雷後, 投資人首先找的就是網貸平臺負責人, 到網貸平臺的經營地進行維權, 這也是踩雷的網貸投資人最常見的維權方式。 根據《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對網貸平臺的定位,

網路借貸平臺屬於資訊仲介機構。 這就表示當借款專案發生逾期時, 網貸平臺不應該承擔責任。

但是, 在實際中, 網貸平臺或多或少承擔著信用仲介的作用, 變相承諾保本保息, 引入擔保機構, 從交易額中收取一定的費用作為風險保證金等, 這就變相承擔信用仲介的角色。 另外, 借款專案發生逾期時, 網貸平臺不承擔責任的另一個前提條件是網貸平臺履行監管機構下發各種監管檔。 上線銀行存管, 按照銀監會的資訊披露要求進行資訊披露, 取得ICP許可證等, 而實際上沒有一家網貸平臺真正達到監管要求。 因此, 目前借款專案發生逾期時, 網貸平臺還是得承擔一定的責任。

但是一旦網貸平臺未來真正得到備案,

並且嚴格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進行正常經營, 承擔資訊仲介的角色, 在這種情況下, 借款專案發生逾期時, 網貸平臺不應該為借款專案的逾期承擔責任。

2.網貸平臺股東。 按照背景劃分, 網貸平臺的股東主要是上市企業、國有企業、風投、民營企業、銀行等。 根據《公司法》規定, 公司按照性質劃分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 有限責任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在於: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 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從法律角度分析, 這就表示著無論網貸平臺的股東無論實力大小, 當網貸平臺清盤時, 網貸平臺的股東只需要依據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投資人不應該從股東的其他財產中要求賠償。 因此股東應該承擔著有限責任, 不應該承擔無限責任。

而在2017年9月, 某地方性互聯網金融協會下發全國首份《深圳市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 其中第十條明確要求退出網貸平臺中, 如果有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具有較強實力背景的股東時, 這些股東應該在合理的範圍內向網貸平臺提供一定的資金援助, 從而幫助網貸平臺盡可能縮小不良貸款餘額和待收餘額之間的差距。 該項規定希望網貸平臺的股東能夠幫助網貸平臺降低不良貸款,也是保護投資人的一種重要措施,但是有專家指出,這條規定很明顯就是要求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背景股東對發生損失的投資人提供補償,從而參與網貸平臺破產時帶來的種種法律糾紛,雖說是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實際上卻是一種變相剛性兌付的行為。這條規定也直接擴大了網貸平臺股東的責任,一定程度上讓平臺的股東承擔了無限連帶責任。

因此從法律角度,這條規定並不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實際上股東就應該以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為限承擔著有限責任。當股東履行其責任時,平臺發生暴雷跑路時,股東不應該再承擔其他責任,投資人也不應該直接到股東那裡維權。

3.存管銀行。根據網貸法律規定,商業銀行作為網貸平臺的唯一存管機構,銀行存管的意義主要是銀行對借款人和投資人分別開設獨立的存管子帳戶,銀行根據使用者的指令進行資金交易,並且對每一項資金交易進行管理記錄,從而保證借款人資金和投資人資金對應。同時銀行存管另外一個很重要的作用就是避免了平臺資金池的產生,平臺資金和投資者投資資金隔離開來,這樣就防止了平臺卷快跑路風險的產品。因此,在不少投資者的認知中,上線銀行存管的網貸平臺基本上可以被認為是比較安全的網貸平臺,但是自從國誠金融出事以來,這一認知逐漸被打破,根據江蘇省互聯網金融協會不完統計,目前共有20家平臺上線銀行存管但是卻發生了暴雷的現象。因此不少遭受損失的投資人組團到存管銀行進行維權,但是根據銀監會下發的《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要求,存管銀行只是作為網貸平臺資金存管人,不應該被視為對網路借貸交易以及其他相關行為提供保證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存管行不對網貸資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證或承諾,不承擔資金管理運用風險。

從法律意義上分析,存管銀行只是單純的作為網貸平臺的資金存管人,履行支付職能,只要存管銀行不私自動用網貸平臺的資金,當平臺發生暴雷時,存管銀行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投資人到存管銀行進行維權從法律上來說,並不是一條正確的維權方式,存管銀行也不是投資人維權的對象。

4.借款人和擔保機構。P2P網路借貸的借款人可以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兩種,也就是個人借款和企業借款。企業借款適用于《合同法》和《公司法》,此外,P2P網路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的一種,也適用於民間借貸其他相關法律。根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也就表示借款人通過網貸平臺向投資人進行借款時,根據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理應由借款人進行償還。借款人以其個人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償還責任。當借款人為企業借款時,企業以所有資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當借款企業所有資產不足以抵償借款時,對於網貸平臺和投資人來說,視同壞賬,借款企業的股東和關聯人除非事先簽訂連帶責任,否則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當借款人為個人借款時,個人應該以其所有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是當借款人所有資產不足以抵償借款時,借款人的關聯人除非事先簽訂擔保協議,否則同樣也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在借貸利率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保護24%以內的民間借貸利率,超過36%的借貸利率法律不予保護,24%至36%之間的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自行解決。也就是說,貸款超過36%的利率,借款人可以不予償還。

此外,要是借款人以其所有財產無力償還時,如果平臺事先進行擔保,則擔保公司應該按照事先的擔保額度進行擔保,對投資人進行賠償,但是擔保公司在擔保方式上,可以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也就是擔保公司保證,如果借款人無法償還借款時,擔保公司可以保證承擔責任,但是擔保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正常情況下不會承擔責任。而連帶責任擔保主要是擔保公司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而其地位往往不如一般擔保人。

從法律角度分析,網貸平臺發生暴雷時,借款人和擔保機構是投資人最應該尋找的維權對象,尤其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公司,更應該成為投資人的維權對象。但是借款人只承擔36%以內的借貸利率,超過36%以上部分,借款人可以不予承擔。同時,當借款企業所有資產以及借款個人所有個人財產不足以抵償欠款,同時又無其他擔保時,網貸投資人不應該找借款企業和個人的關聯人進行維權。此外,而網貸平臺在投資人維權過程中應該積極配合投資人,向投資人提供聯繫方式、聯繫位址等資訊。

5.金融監管機構。根據《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金融監管機構負責對網貸平臺進行監管,尤其是地方金融辦,主要負責本地區的網貸平臺的監管,當網貸平臺發生問題時,公安部應該積極幫助投資人進行維權。地方政府只有在積極主動的管理地方網貸時,才不用承擔責任,如果地方監管機構不作為,被動管理,當平臺發生暴雷時,地方監管機構還是要負一定的責任。

因此,從法律角度分析,在金融監管部門積極幫助投資人維權,主動作為,管理本地域的網貸平臺的情況下,金融監管部門不應該是投資人維權的對象,投資人也不應該組團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進行維權,這是一種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如果發生相關問題時,投資人甚至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6.投資人自身。P2P網路借貸的性質是網貸投資人以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推進為媒介,與借款人發生直接的借貸行為,屬於直接融資方式的一種。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差別在於,直接融資的風險其實是由投資人自己直接承擔,因而正常情況下,收益也比較高,而間接融資的風險是由多方共同承擔,比如說仲介機構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比如說銀行破產時,給儲蓄最高賠償額度為50萬。網貸投資屬於直接投資,產生的相關風險應該由網貸投資人自己承擔,這和股票市場的投資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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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規定希望網貸平臺的股東能夠幫助網貸平臺降低不良貸款,也是保護投資人的一種重要措施,但是有專家指出,這條規定很明顯就是要求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背景股東對發生損失的投資人提供補償,從而參與網貸平臺破產時帶來的種種法律糾紛,雖說是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實際上卻是一種變相剛性兌付的行為。這條規定也直接擴大了網貸平臺股東的責任,一定程度上讓平臺的股東承擔了無限連帶責任。

因此從法律角度,這條規定並不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實際上股東就應該以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為限承擔著有限責任。當股東履行其責任時,平臺發生暴雷跑路時,股東不應該再承擔其他責任,投資人也不應該直接到股東那裡維權。

3.存管銀行。根據網貸法律規定,商業銀行作為網貸平臺的唯一存管機構,銀行存管的意義主要是銀行對借款人和投資人分別開設獨立的存管子帳戶,銀行根據使用者的指令進行資金交易,並且對每一項資金交易進行管理記錄,從而保證借款人資金和投資人資金對應。同時銀行存管另外一個很重要的作用就是避免了平臺資金池的產生,平臺資金和投資者投資資金隔離開來,這樣就防止了平臺卷快跑路風險的產品。因此,在不少投資者的認知中,上線銀行存管的網貸平臺基本上可以被認為是比較安全的網貸平臺,但是自從國誠金融出事以來,這一認知逐漸被打破,根據江蘇省互聯網金融協會不完統計,目前共有20家平臺上線銀行存管但是卻發生了暴雷的現象。因此不少遭受損失的投資人組團到存管銀行進行維權,但是根據銀監會下發的《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要求,存管銀行只是作為網貸平臺資金存管人,不應該被視為對網路借貸交易以及其他相關行為提供保證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存管行不對網貸資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證或承諾,不承擔資金管理運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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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款人和擔保機構。P2P網路借貸的借款人可以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兩種,也就是個人借款和企業借款。企業借款適用于《合同法》和《公司法》,此外,P2P網路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的一種,也適用於民間借貸其他相關法律。根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也就表示借款人通過網貸平臺向投資人進行借款時,根據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理應由借款人進行償還。借款人以其個人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償還責任。當借款人為企業借款時,企業以所有資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當借款企業所有資產不足以抵償借款時,對於網貸平臺和投資人來說,視同壞賬,借款企業的股東和關聯人除非事先簽訂連帶責任,否則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當借款人為個人借款時,個人應該以其所有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是當借款人所有資產不足以抵償借款時,借款人的關聯人除非事先簽訂擔保協議,否則同樣也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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