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在私募投資基金架構搭建的過程中, 類似基金設立的地理位置、投資的行業或產業、如何投資等問題需要結合多種因素綜合考慮,
一、綜合考慮企業組織形式
私募投資基金按其組織架構的特徵, 可以分為三類: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公司制私募基金和契約制私募基金。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 是一種主流也是非常常見的私募基金組織形式, 通過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法律界定, 有效地匹配了私募基金中管理人和出資人的權利與責任。
從投資者(合夥人)的層面講, 不同屬性的投資者所適用的稅收政策不同, 自然人合夥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人合夥人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新《合夥企業法》的規定, 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按照國家稅收有關規定, 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這就意味著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自然人合夥人, 不管是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 都要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 適用5%~35%超額累進稅率。 但對於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的規定,
公司制私募基金, 公司作為法人主體, 基金公司需先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再向股東分配利潤, 先稅後分的納稅方式使其存在“雙重徵稅”問題。 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的自然人投資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需要按“財產所得”或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率20%, 則投資者的最終稅負將高達40%。 而對於法人投資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
二、合理選擇企業註冊地
由於在國家立法層面沒有明確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中自然人合夥人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適用政策, 導致各地在執行層面出現了諸多差異。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 對於自然人有限合夥人, 各地大都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徵稅。 而對於自然人普通合夥人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則存在較大差異。 上海、深圳、杭州等地區統一按照5%-35%稅率徵收, 而北京則是不區分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
當前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的所得稅政策相對比較模糊, 而且多以國稅總局規範性檔為主, 效力層次相對較低, 造成了各地適用上的差異。 因此, 投資者在設立基金時, 應當考慮基金設立地這一重要因素, 將基金的組織形式、投資者屬性、基金投資計畫安排 、未來投資退出等因素與不同地區的稅收政策相結合, 選擇稅負最優的註冊地。
我國主要地區關於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的所得稅政策歸納如下:
三、積極爭取適用稅收優惠政策
瞭解國家對私募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及其優惠措施,對分析基金設立及架構搭建(如:企業設立地、投資的產業或行業、如何進行投資等)和投資專案的未來投資價值具有重要作用。
(一)創業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地方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政策
注:以上檔在具體適用時,建議諮詢當地稅務部門的意見。
隨著私募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日益完善,基金投資者、管理人越來越意識到稅務風險的重要性。鑒於私募投資基金的運作特點,專業稅務服務的外包勢在必行。華稅建議,從企業設立、對外投資到納稅申報、稅收優惠選擇與適用,需要專業化、精准化、全流程的稅務服務,從而保證私募基金充分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避免重複徵稅和有效防範稅收風險。
三、積極爭取適用稅收優惠政策
瞭解國家對私募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及其優惠措施,對分析基金設立及架構搭建(如:企業設立地、投資的產業或行業、如何進行投資等)和投資專案的未來投資價值具有重要作用。
(一)創業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地方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政策
注:以上檔在具體適用時,建議諮詢當地稅務部門的意見。
隨著私募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日益完善,基金投資者、管理人越來越意識到稅務風險的重要性。鑒於私募投資基金的運作特點,專業稅務服務的外包勢在必行。華稅建議,從企業設立、對外投資到納稅申報、稅收優惠選擇與適用,需要專業化、精准化、全流程的稅務服務,從而保證私募基金充分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避免重複徵稅和有效防範稅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