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大內容提示:
●債權登記日:2017年3月17日
●債券付息日:2017年3月20日
由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於2016年3月18日發行的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以下簡稱“本期債券”), 將於2017年3月20日(因遇2017年3月18日為非交易日, 故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開始支付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17日期間的利息。 為保證本次付息工作的順利進行, 方便投資者及時領取利息,
一、本期債券概覽
1.債券名稱: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
2.債券簡稱及代碼:
品種一:債券簡稱為“16紫金01”, 債券代碼為“136304”。
品種二:債券簡稱為“16紫金02”, 債券代碼為“136305”。
3.發行人: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4. 債券品種和期限:本期債券分為2個品種, 品種一為5年期, 附第3年末發 行人調整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品種二為5年期。
5.發行總規模:本期債券發行總規模是人民幣50億元, 包含品種一30億元和品種二20億元。
6.債券利率:本期債券品種一的票面利率為2.99%, 在存續期內前3年固定不變;在存續期的第3年末, 如發行人行使調整票面利率選擇權, 未被回售部分的債券票面利率為存續期內前3年票面利率加調整基點,
7. 投資者回售選擇權:發行人發出關於是否調整本期債券品種一票面利率及調整幅度的公告後, 持有品種一的投資者有權選擇在本期債券品種一的第3個計息年度的付息日將持有的本期債券品種一按票面金額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
8.付息日:本期債券品種一的付息日期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8日, 如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 則被回售部分付息日期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18日;品種二的付息日期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8日, 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 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
9.兌付日:本期債券品種一的兌付日期為2021年3月18日, 如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 則被回售部分兌付日期為2019年3月18日;品種二的兌付日期為2021年3月18日。 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 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
10.信用級別:發行人的主體信用等級為AAA, 本次債券的信用等級為AAA。
11.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6年4月8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債券本年度付息情況
1.本年度計息期限: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17日, 逾期未領的債券利息不另行計息。
2.利率:本期債券品種一的票面利率為2.99%, 品種二的票面利率為3.37%。
3.債權登記日為:本期債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債權登記日為2017年3月17日。
三、付息辦法
1、本公司已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定》, 委託中證登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 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帳戶, 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定終止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 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 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准。 公司將在本年度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年度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帳戶。
2、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 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
四、關於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檔的規定, 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
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 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徵稅物件: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徵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徵收。
(4)徵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2. 對於持有“16紫金01”、 “16紫金02”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再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請非居民企業收到稅後利息後7個工作日內向本公司提交《“16紫金01”債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況表》(見附件一)、《“16紫金02”債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況表》(見附件二)同證券帳戶卡影本、QFII/RQFII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影本等簽章後一併傳真至本公司,原件以專人或郵寄的方式送達至本公司。連絡人:黃隆,傳真號碼:0597-3882122,地址:福建省上杭縣紫金大道1號,郵遞區號:364200。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後向當地稅務部門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如非居民企業未履行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或納稅申報義務導致發行人無法完成代扣代繳,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非居民企業自行承擔。
五、本次付息的相關機構
1. 發行人: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上杭縣紫金大道1號
連絡人:黃隆
聯繫方式:0597-3833049
郵遞區號:364200
2. 主承銷商: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寫字樓2座27層
連絡人:劉瀏、朱紫天、李易霖
聯繫方式:010-65051166
郵遞區號:100004
3. 託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
聯繫電話:021-3887 4800
郵遞區號:200120
特此公告。
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一:“16紫金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況表
■
連絡人:
聯繫電話:
傳真:
郵箱:
公司名稱及簽章:
日期:
附件二:“16紫金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況表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2. 對於持有“16紫金01”、 “16紫金02”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再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請非居民企業收到稅後利息後7個工作日內向本公司提交《“16紫金01”債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況表》(見附件一)、《“16紫金02”債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況表》(見附件二)同證券帳戶卡影本、QFII/RQFII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影本等簽章後一併傳真至本公司,原件以專人或郵寄的方式送達至本公司。連絡人:黃隆,傳真號碼:0597-3882122,地址:福建省上杭縣紫金大道1號,郵遞區號:364200。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後向當地稅務部門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如非居民企業未履行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或納稅申報義務導致發行人無法完成代扣代繳,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非居民企業自行承擔。
五、本次付息的相關機構
1. 發行人: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上杭縣紫金大道1號
連絡人:黃隆
聯繫方式:0597-3833049
郵遞區號:364200
2. 主承銷商: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寫字樓2座27層
連絡人:劉瀏、朱紫天、李易霖
聯繫方式:010-65051166
郵遞區號:100004
3. 託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
聯繫電話:021-3887 4800
郵遞區號:200120
特此公告。
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一:“16紫金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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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人:
聯繫電話:
傳真:
郵箱:
公司名稱及簽章:
日期:
附件二:“16紫金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