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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離婚怎麼分,看過才知名堂多!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國內房價的不斷飆升, 很多離婚案件的焦點已經不再是夫妻感情上的是非對錯, 而是夫妻婚房應該如何分割的爭執不下。 隨著新婚姻法的實施, 離婚房產的分割問題變得越來越複雜。

下面甘貴祥律師將為大家介紹離婚房產如何分割的知識, 歡迎閱讀瞭解。

一、商品房的分割較為簡單, 重點看出資和登記這兩個時間。

二、拆遷安置房的分割較為複雜, 這類房屋的政策性很強, 通常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是無償劃撥的, 且享受各類稅費減免政策, 有一定的福利性質在內, 價格比商品房優惠。 按照拆遷安置房的徵收形式、拆遷政策有無安置人口因素、有無補交房屋差價這三點來確認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分割的份額。

大致可區分以下幾類:

3、夫妻一方父母的房屋在夫妻婚後被徵收拆遷, 使用產權調換方式簽訂徵收補償協定, 所獲得的安置房登記在自己這一方兒女名下的, 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 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但如果夫妻兩人婚後對父母的被拆遷房屋進行裝修、翻建的, 或者夫妻兩人婚後在一方父母房屋旁搭建違章建築, 徵收拆遷時一併納入父母被拆遷房屋訂立補償協議, 進而形成安置房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 就要適當對安置房屋進行比例拆解, 拆分出夫妻婚後對一方父母房屋進行的添附價值所對應的房屋比例, 對這部分比例要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夫妻婚後拆遷, 如果不是產權調換方式簽訂徵收補償協定, 而是考慮人口因素安置面積的, 例如按照被拆遷房屋戶籍人口每人70平方米進行安置, 則這部分安置面積就屬於對應人口所享受的拆遷待遇, 無論被拆遷的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 或者是一方父母的房屋, 最終獲得的安置房都需要結合人口安置面積因素來拆分。 如果房屋安置的人口不僅僅包括夫妻兩人, 還包括子女以及雙方的父母等, 則安置房屋的性質應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 在夫妻兩人離婚時, 先拆解出其他家庭成員所應得的比例, 然後再夫妻雙方進行分割。 這一類的房屋在離婚分割時是最複雜的, 需要考慮的因素多, 因此,

涉及這類房屋離婚分割的, 建議有專業律師介入參與, 避免判斷失誤。

5、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 婚後拆遷安置, 這類安置房屋同以上分析一樣, 要考慮是否補差價和是否有安置人口因素, 如有這兩個因素或其中一個因素, 安置房屋就會有一部分比例是夫妻共同財產, 需要視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三、房改房的分割

2、上面提到的房改房是較簡單的情形,但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房改房,是子女以父母名義參加房改,或者父母以子女名義參加房改,就要區別對待了。

對於夫妻以一方父母名義出資參加房改,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房屋,婚姻法認定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的出資可以算作債權進行分割。

對於夫妻一方的父母以自己子女名義參加房改,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雖然此種情形可以參照父母對子女贈與的情形,認定為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因房改房政策只可享受一次,會導致夫妻另一方失去享受房改福利的機會,因此應適當考慮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另外,如果房改房出資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的,還可適當折算出一定比例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而進行分割。

四、小產權房不予處理。

目前絕大多數小產權房,是建造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沒有建設許可證,也沒有土地使用手續,是無法辦理產權證的房屋,可以歸入違章建築一類,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法院對這一類房屋在離婚時不予處理,不做任何分割。

五、上述情形都未考慮夫妻一方取得房產證後又加名的問題,如婚後各類性質房屋進行了加名,則還需要根據房屋加名的情形,進行區分。因篇幅較長,這些情形將在甘貴祥律師的後續文章中詳加分析,本文不再敖述。

【律師提示】: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但如果生活中想要避免離婚時財產方面的糾紛,簡單的方法只有一個,事前寫好夫妻婚內財產約定。

本文作者:《法治線上》律師幫忙團成員:江蘇欣達律師事務所甘貴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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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改房的分割

2、上面提到的房改房是較簡單的情形,但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房改房,是子女以父母名義參加房改,或者父母以子女名義參加房改,就要區別對待了。

對於夫妻以一方父母名義出資參加房改,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房屋,婚姻法認定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的出資可以算作債權進行分割。

對於夫妻一方的父母以自己子女名義參加房改,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雖然此種情形可以參照父母對子女贈與的情形,認定為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因房改房政策只可享受一次,會導致夫妻另一方失去享受房改福利的機會,因此應適當考慮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另外,如果房改房出資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的,還可適當折算出一定比例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而進行分割。

四、小產權房不予處理。

目前絕大多數小產權房,是建造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沒有建設許可證,也沒有土地使用手續,是無法辦理產權證的房屋,可以歸入違章建築一類,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法院對這一類房屋在離婚時不予處理,不做任何分割。

五、上述情形都未考慮夫妻一方取得房產證後又加名的問題,如婚後各類性質房屋進行了加名,則還需要根據房屋加名的情形,進行區分。因篇幅較長,這些情形將在甘貴祥律師的後續文章中詳加分析,本文不再敖述。

【律師提示】: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但如果生活中想要避免離婚時財產方面的糾紛,簡單的方法只有一個,事前寫好夫妻婚內財產約定。

本文作者:《法治線上》律師幫忙團成員:江蘇欣達律師事務所甘貴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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