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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新令的碰撞 宋代“阿雲案”爭端背後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

姚遠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中心研究員)

舊法與新令碰撞,在法律的發展歷史中並不鮮見。 北宋神宗熙甯元年(1068)至元豐八年(1085),官員們以“阿雲之獄”為焦點,就自首制度進行了一場馬拉松式的大討論,幾乎貫穿了神宗朝(1067-1085)的始終。 該案在《續資治通鑒長編》《文獻通考》《宋史·刑法志》及《許遵傳》中均有記載,其影響遠遠超出了傳統意義上的法律範圍。

弱女殺傷醜夫

熙甯元年(1068),登州女子阿雲在為母服喪期間,由父許聘韋大,尚未完婚。 她嫌韋大醜陋,又無處逃遁,遂趁其睡覺時以刀劈砍,未死,斷其一指。

登州府審訊後,依《宋刑統》“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之條,以及案發前數月神宗所頒新令“凡謀殺致人受傷,司法官經審問,將要糾舉時,罪犯自首,依照謀殺罪減刑二等論處”,判處阿雲流刑。 知府許遵在奏報中主張,阿雲“納采之日,母服未除,應以凡人論”,依新令可以減刑二等,不必處絞。

登州府將阿雲減死為流的前提,是阿雲與韋大尚未完婚,屬凡人殺傷而非妻殺夫,不必加等。 但案件上奏後,審刑院、大理寺均認為阿雲“殺夫已傷”,應當處絞。 許遵又主張阿雲“被問即承”,有自首情節。 雙方爭執不下,神宗將案件交由刑部討論,刑部也不同意許遵的意見,仍按審刑院、大理寺的意見上奏,並建議將許遵交部議劾。

神宗為使新令至少在形式上得到遵循,技術性地承認了判決,改以特赦方式免除阿雲死刑。

不久,許遵被任命為大理寺卿。 為了洗刷被交部議處之恥,他質疑刑部在“阿雲案”中定議非直,理由有兩點:一是“棄敕不用,但引斷例”;二是“一切按而殺之,塞其自守之路,非罪疑惟輕之義”。 神宗命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共商此案,結果司馬光支持刑部,王安石支持許遵,兩人各持己見,分別上奏。 神宗詔命採納王安石所議,支持司馬光的官員們並不服氣,這使得原本並不複雜的“阿雲案”,成了新舊黨派分野的主戰場。

舊法 新令與黨爭

捲入“阿雲案”論戰的,除了司馬光、王安石、許遵以外,最初有禦史中丞滕甫、禦史錢覬、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刑部與大理寺官員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

由於論戰持續深入,越來越多的官員主動或被動參與,使原本並不複雜的“阿雲案”審判變成一場黨爭鬧劇。

明代丘濬在提到“阿雲案”時認為,該案“既經大理、審刑、刑部,又經翰林、中書、樞密名臣,如司馬光、王安石、呂公著、富弼、文彥博、唐介……議論紛紜,迄無定說,推原所自,皆是爭律敕之文:謀與殺為一事、為二事,有所因、無所因而已。 ”他把法律爭議歸納得很清楚,卻有意無意地忽略了其中的黨爭因素。

實際上,司馬光本人就清楚地說過:“阿雲之獄,中材之吏皆能立斷”,之所以爭議不休,“乃文法俗吏之所爭”。 所謂“文法俗吏”當然是指王安石為首的新黨。 清代沈家本在評論該案時也認為,該案法律爭議並不複雜,“不待智者而知之也”。

近代學者徐道鄰也認為,在一個純法律問題上爭執如此長久和激烈,在任何國家的法律史上,都是十分罕見的事情,追根問底還是黨爭因素在作怪。

王安石非常重視法律,在他主持推行的新政中,法律改革是重要的組成部分。 在給神宗的奏疏中,他說:“有司議罪,惟當守法;情理輕重,則敕許奏裁。 若有司輒得舍法以論罪,則法亂於天下,人無所措手足矣。 ”他擔任參知政事後不久,就奏請創設了制置三司條例司,作為推行新政的輔助機構。 他還設立了以律令為科目的“明法”科,吸引一些不願或不能參加進士考試者,轉型成為法律人才。 引發“阿雲案”之爭的熙甯元年(1068)自首新令,也是新政法律改革的成果之一。

與新政對立的舊黨,堅守“祖宗之法”,將王安石稱為“斷爛朝報”的《春秋》抬至“五經”之首,提倡用經義“斷天下之事,決天下之疑”,法律也必須服從經義。 之所以死死揪住“阿雲案”不放,關鍵原因就在於阿雲直接觸犯了“夫為妻綱”的底線。 元豐八年(1085)神宗病死,年僅10歲趙煦繼位,由祖母宣仁太后垂簾聽政,起用司馬光,將王安石的變法盡行廢除。 在科舉方面,首先廢罷“明法”科,理由是“禮之所去,刑之所取。 使為士者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誦徒流絞斬之書,習鍛煉文致之事,為士已成刻薄,從政豈有循良?”平心而論,舊黨希望“長育人才”“敦厚風俗”並沒有錯,但“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的觀點卻實在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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