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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的基本程式

談判

競爭性談判, 是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就採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方式。 作為一種新興的採購方式,

有其開展的基本程式:

1、採購預算與申請:採購人編制採購預算, 填寫申請表, 提出採用競爭性談判的理由, 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提交採購管理部門。

2、選定代理機構:程式與公開招標相同。

3、組建談判小組:需吸納財務、招標以及與採購項目領域相關的技術專家等。

4、編制談判檔:談判檔應明確談判程式與內容、合同草案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5、確定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根據採購需求, 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並邀請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進行談判。 若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採購專案, 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檔或者經評審實質性回應招標檔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 經按照相關程式批准後可以就該兩家供應商進行。

6、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每一個被邀請的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 在談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資訊。 若談判檔有實質性變動, 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7、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 談判小組應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 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品質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要求供應商儘早報價有助於防止串標。

8、評審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成交供應商名單、談判檔修正條款、各供應商報價、談判專家名單。

9、發出成交通知書:公示期滿無異議, 即可發出成交通知書。

以上是筆者個人理解, 不當之處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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