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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中央企業 PPP 業務財務風險管控的通知

通知稱, 近年來, 隨著國內投融資體制改革不斷深入, 越來越多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專案轉變為 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中央企業主動適應改革要求, 積極參與 PPP專案, 有關業務快速增長。 但 PPP 項目投資金額大、回報期長、部分專案操作不規範、大量資產負債表外運行等, 加大了企業財務風險。 為加強中央企業境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 PPP 業務財務管理, 防範財務風險, 並下發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四條:明確財務承受能力邊界、嚴格財務風險源頭管控、優化專案資金安排、規範 PPP 業務會計核算等,

而每一條又分為具體規定。

目前, 央企已是PPP專案的絕對玩家。 根據有關資料, 截止9月, 今年新成交的項目已經達到3.17萬億元, 而八大建築央企上半年中標PPP項目總投資額就已超1.5萬億。 目前央企的負債率普遍高企, 央企參與PPP專案的資金大部分自于金融機構, 存在一定風險。 今年金融工作會議以來, 防控風險成為金融工作的主基調, 因此檔出臺也顯得順理應當。

有業內人士表示, 如果檔下發, 對央企未來PPP的市場份額的拓展在短期內影響較大, 這個檔主要是規範央企的PPP專案, 避免債務風險, 避免預算的軟約束, 在規範PPP專案規範政府債務的同時, 也能為民營資本參與PPP專案騰出一定的空間。

以下為檔原文:

一、明確財務承受能力邊界。

各中央企業應當緊密圍繞集團發展主業和戰略規劃, 審慎研判開展 PPP 業務, 擬開展的企業要結合自身實際, 綜合分析本企業長期盈利能力、償債能力、現金流和資產負債狀況等, 明確自身 PPP 業務財務承受能力上限, 對 PPP 業務實行總量管控。

一是以建築施工為主業的中央企業,

累計對 PPP 專案的淨投資(直接或間接投入的資金與由企業提供擔保或增信的其他資金之和, 減去企業通過分紅、轉讓等收回的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集團淨資產的 40%;其他中央企業不得超過 20%, 並應符合國資委核定的非主業投資比例限制;資產負債率超過中央企業債務風險管控警戒線的企業, 不得開展推高集團資產負債率的專案。

二是應當做好集團內部風險隔離, 指導擬開展 PPP 業務的子企業明確各自上限;資產負債率高於 90%、近 2 年連續虧損或資金實力薄弱的子企業原則上不得單獨投資 PPP 業務。

三是非金融子企業不得參與僅為專案提供融資、不參與建設或運營的項目。 已開展 PPP 業務的企業,

應自本通知印發 3 個月內, 按照上述要求明確本企業 PPP 投資規模上限。

二、嚴格財務風險源頭管控。

強化 PPP 專案源頭管控, 是有效防範 PPP 專案財務風險的關鍵。 各中央企業應當高度關注 PPP 業務對企業財務結構平衡的影響, 建立健全 PPP 業務管控體系, 明確決策許可權, 堅持“事前算贏”原則, 嚴格專案篩選, 規範有序參與市場競爭, 從源頭防範 PPP 投資財務風險, 確保有限財務資源發揮最大效用。

一是建立健全集團 PPP 業務預算約束、風險防控、事後評價、責任追究等全過程管控體系, 細化 PPP 業務投資管控流程, 明確集團分管領導和牽頭部門, 構建權責明晰的決策管理機制, 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防範盲目決策, 遏制短期行為。

二是強化集團管控,

從嚴劃分集團與各級子企業 PPP 專案投資決策許可權和標準, 規範履行有關“三重一大”程式, 單個專案計畫總投資超過 10 億元或擬開展子企業資產總額 5%的, 均應由集團批准。

三是在投資決策前應加強財務可行性分析, 不得開展不滿足財務管控指標要求的專案。 企業應當參考本企業平均投資回報水準合理設定 PPP 投資回報率等財務指標, 其中投資回報率原則上不應低於本企業相同或相近期限債務融資成本。

四是加強對擬開展合作的地方政府履約能力的事前評估, 結合當地政府負債規模、財政收入、履約歷史等情況, 綜合分析資信狀況, 審慎選擇通過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項目。 特別是對財政收入主要依賴轉移支付的地方, 審慎開展回報方式以政府付費為主的 PPP 專案。

三、優化專案資金安排。

在 PPP 專案中,應充分發揮專案各合作方在融資、建設、運營等方面的比較優勢,合理確定權益債務融資比例、股權比例,努力降低綜合融資成本,並重點做好專案運營合作安排,確保合理回報,實現合作共贏。

一是落實股權投資資金來源。中央企業應當落實好擬開展 PPP 投資的自有資金安排;作為第一大實體企業股東的 PPP專案,可根據專案需要引入優勢互補、協同度高的其他非金融投資方;積極吸引各類股權類受託管理資金,以及保險資金、年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等參與投資,多措並舉加大資本金投入。

二是做好債權資金安排。積極與各類金融機構建立 PPP 業務合作關係,爭取長期低成本資金支援,使債務融資與專案生命週期相匹配。

三是積極盤活存量投資。根據自身和專案需要,持續優化資金安排,積極通過出讓專案股份、增資擴股、上市融資、專案收益權證券化等多管道盤活資產,收回資金,實現 PPP 業務資金平衡和良性迴圈。

四是規範融資增信。中央企業在 PPP 專案股權合作中,應堅持“同股同權”原則,不得以“名股實債”方式引入股權資金,不得為其他方股權出資提供擔保、承諾收益等;專案債務融資需要增信的,原則上應當由項目自身資產或股權投資擔保,確需股東擔保的,應由各方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擔保。

四、規範 PPP業務會計核算。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規範會計核算。

一是嚴格界定合併範圍。根據股權出資比例,其他出資方的投資性質,與其他投資方的關聯關係(如合營、劣後級出資、擔保等),對項目融資、建設和運營的參與程度,風險回報分擔機制,合作協定或章程約定等,綜合判斷是否對專案具有控制;企業作為專案第一大實體企業股東的,除有確鑿證據表明不控制的專案外,原則上均應納入合併範圍;對不控制的專案,應當建立台賬,參照表內專案嚴格管理,嚴防表外業務風險。

二是規範核算專案收益。同時參與項目投資、建設或運營的,應當參考市場相同或類似專案,合理劃分和核算各階段收益。

三是謹慎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定期對 PPP 專案長期股權投資、取得的收費權、股東借款等資產開展減值測試,重點關注實際運營情況與專案可研預期差距較大、地方政府付款逾期等減值跡象,及時足額計提減值準備,防範資產價值不實。

通知最後提到,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 PPP 業務財務風險防範,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要求,及時完善有關財務風險管控規定,並在本企業年度 PPP 業務情況報告中,重點說明本年 PPP 業務財務風險防範情況。國資委將在財務決算、預算、經濟責任審計等監督檢查以及日常監管中,對企業 PPP 業務予以重點關注,督促規範有序開展 PPP 業務,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審慎開展回報方式以政府付費為主的 PPP 專案。

三、優化專案資金安排。

在 PPP 專案中,應充分發揮專案各合作方在融資、建設、運營等方面的比較優勢,合理確定權益債務融資比例、股權比例,努力降低綜合融資成本,並重點做好專案運營合作安排,確保合理回報,實現合作共贏。

一是落實股權投資資金來源。中央企業應當落實好擬開展 PPP 投資的自有資金安排;作為第一大實體企業股東的 PPP專案,可根據專案需要引入優勢互補、協同度高的其他非金融投資方;積極吸引各類股權類受託管理資金,以及保險資金、年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等參與投資,多措並舉加大資本金投入。

二是做好債權資金安排。積極與各類金融機構建立 PPP 業務合作關係,爭取長期低成本資金支援,使債務融資與專案生命週期相匹配。

三是積極盤活存量投資。根據自身和專案需要,持續優化資金安排,積極通過出讓專案股份、增資擴股、上市融資、專案收益權證券化等多管道盤活資產,收回資金,實現 PPP 業務資金平衡和良性迴圈。

四是規範融資增信。中央企業在 PPP 專案股權合作中,應堅持“同股同權”原則,不得以“名股實債”方式引入股權資金,不得為其他方股權出資提供擔保、承諾收益等;專案債務融資需要增信的,原則上應當由項目自身資產或股權投資擔保,確需股東擔保的,應由各方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擔保。

四、規範 PPP業務會計核算。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規範會計核算。

一是嚴格界定合併範圍。根據股權出資比例,其他出資方的投資性質,與其他投資方的關聯關係(如合營、劣後級出資、擔保等),對項目融資、建設和運營的參與程度,風險回報分擔機制,合作協定或章程約定等,綜合判斷是否對專案具有控制;企業作為專案第一大實體企業股東的,除有確鑿證據表明不控制的專案外,原則上均應納入合併範圍;對不控制的專案,應當建立台賬,參照表內專案嚴格管理,嚴防表外業務風險。

二是規範核算專案收益。同時參與項目投資、建設或運營的,應當參考市場相同或類似專案,合理劃分和核算各階段收益。

三是謹慎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定期對 PPP 專案長期股權投資、取得的收費權、股東借款等資產開展減值測試,重點關注實際運營情況與專案可研預期差距較大、地方政府付款逾期等減值跡象,及時足額計提減值準備,防範資產價值不實。

通知最後提到,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 PPP 業務財務風險防範,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要求,及時完善有關財務風險管控規定,並在本企業年度 PPP 業務情況報告中,重點說明本年 PPP 業務財務風險防範情況。國資委將在財務決算、預算、經濟責任審計等監督檢查以及日常監管中,對企業 PPP 業務予以重點關注,督促規範有序開展 PPP 業務,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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