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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住房公積金歸誰?是個人財產嗎

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及在職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 職工買房、建房、裝修等需要時, 可以提取出來。 如果夫妻離婚, 一方可以分割對方帳戶上的住房公積金嗎?

案情

剛剛步入不惑之年的錢某, 在烏魯木齊市一家單位上班。 2000年, 錢某經朋友介紹與做服裝生意的阮某琴相識相戀。

2002年7月7日, 錢某與阮某琴登記結婚。 婚後初期, 兩人感情尚可, 兩年後, 阮某琴生下女兒。 後來, 兩人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 有時甚至大打出手。

今年開始, 兩人矛盾激化, 多次鬧著要離婚。

近日, 經多方調解, 錢某與阮某琴均表示要離婚, 雙方對子女撫養、房產、車輛以及存款的分割沒有爭議。 但阮某琴提出要分割錢某名下的住房公積金, 遭到錢某拒絕。

阮某琴登錄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查詢發現, 截至2017年10月15日, 錢某的公積金帳戶餘額為18萬元。

“住房公積金是我個人的收入, 跟阮某琴無關。 ”錢某說, 阮某琴提出分割其住房公積金, 沒有任何道理。

法規

【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法官谷麗娜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上述規定,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收入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因為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 具體操作中, 可以先計算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的總額, 然後再進行分割。

提示

新疆法愛律師事務所律師康偉說,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 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公積金時, 首先應嚴格區分上述款項取得於婚前還是婚後, 離婚時分割的只是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因當事人離婚並非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法定事由, 故應在計算出總額後, 經過折抵, 一方給對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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