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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也有起征點!

大家常聽說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 其實增值稅也是有起征點的!

1.起征點的對象

增值稅的起征點是針對個人應稅行為的銷售額而言的。 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 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這裡的個人僅適用于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於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銷售額指的是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售額。

【注意】

(1)增值稅起征點的銷售額不包含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

(2)增值稅起征點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 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實際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2.起征點的數額

增值稅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國定的幅度內, 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 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為:按期納稅的, 為月銷售額5 000-20 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 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為了鼓勵小微企業的發展, 現在全國適用於個人(不包含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起征點如下:

(1)銷售貨物的, 為月應稅銷售額20 000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 為月應稅銷售額20 000元;

(3)銷售應稅行為的, 為月應稅銷售額20 000元;

(4)按次納稅的, 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3.免征增值稅的項目

(1)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 免征增值稅;

(2)2017年12月31日前, 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教)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免征增值稅;

(3)分別核算銷售貨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銷售貨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 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可分別享受免征增值稅;

(4)其他個人採取預售款形式出租不動產, 取得預收租金收入, 在預收款對應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後月租金不超過3萬元的,

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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