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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領證當天悔婚!竟因新娘拿出一份婚前協議,網友:誰簽誰傻!

近日小編的朋友圈

被一張紙刷屏了

一份特別的婚前協議

引起了一眾網友的熱議

近日

寧波一對小情侶

本來計畫著雙11去領證結婚

第二天舉辦婚宴, 並已告知親朋

光酒席就訂了50桌

誰知, 9號晚上

新郎在微信上找婚禮主持小可訴苦

還發給他一份新娘方提供的婚前協定

婚前協議全文如下

協議共三頁, 包括5大條共18小條規定和守則, 條條紮心。

比如:

“約定男方婚前所有個人財產在領取結婚證後都歸為夫妻共同財產”

“每月工資發放日後由女方給男方發放零花錢, 由女方決定零花錢的數額及是否可以超支, 預支”

“雙方結婚後, 對於生育和教育問題, 以女方意見為主”

“婚後男方從父母方受贈、繼承等方式得到的財產都為夫妻共同財產。 且要在房產證上加女方名字”

協定用詞嚴謹、環環相扣。

其中, 協議第二大條核心守則中提到, 如果男方違反三條守則中任意一條, 女方有開除婚籍的權利, 且離婚後, 男方需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 淨身出戶, 並且在離婚後賠償女方120萬, 一年內付清。 網友們看到這條紛紛表示震驚。 據悉這份協議是新娘學法律專業的閨蜜起草。

11月10日中午, 新郎告訴婚禮主持, 這婚決定不結了, 並向他表達了歉意。

吃瓜群眾的熱議

論壇上的網友也是群情洶湧:

有網友認為是騙婚的:

有網友甚至驚歎,馬關條約都不如這個喪權辱國!

暫且先不討論婚前協議是否有必要簽,單就協定內容來說,每一條都是針對男方的約束,通篇沒有看到一條對於女方的義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三大婚前協議到底如何簽?

一.忠誠協議

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約定雙方須在婚姻存續期間嚴格遵守婚姻法宣導的夫妻相互忠實義務,如違約,過錯方要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

提醒:有懲罰性規定 忠誠協議無效:

1.協議規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權和人格權,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通信自由權及以暴力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等:如出軌方無權提出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公開過錯方的一切過錯行為,包括與“曖昧方”的短信等;出軌方必須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門等。

2.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數額嚴重影響過錯方的基本生活或超出過錯方的實際經濟能力,影響其履行贍養、撫養義務以及對第三人的債務履行。

3.違背公序良俗或明顯違背社會常理:如一方出軌,需在街心廣場長跪三天,賠償對方青春損失費等。

4.“脅迫”:如在“捉姦現場”,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忠誠協議,要出軌方立刻簽字,承認出軌。

二、撫養權的協議

婚前簽訂有關孩子撫養權的協議,如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歸屬、探望權如何約定、撫養費數額及支付方式、孩子額外費用(如教育贊助費、大學費用、出國費用等)的承擔等。

在撫養協議中,經常見到有撤銷過錯方監護權的約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

在沒有證據證明監護權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情況下,監護順序不能依協定而改變,監護權也不能根據協定約定而被取消。

協議如有剝奪一方對孩子的撫養權、探望權的約定,不具法律效力。比如約定過錯方無權擁有孩子的撫養權,永世不得見孩子等。

提醒:監護權不能依協議約定取消

其他五花八門的婚前協議

約訂婚後女方不生育孩子

假如離婚,為了維護本人形象或不傷害父母,不告知親友。有些甚至約定,在公眾場合保持親密,過年過節雙方共同回家看望老人

不允許干涉各自的社交活動,如不得干涉女方泡夜店

一方如出軌,就淨身出戶

婚後女方負責在家照顧孩子和老人

三、財產協定

財產協定一般是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屬的協議。

提醒:三項內容須明確約定

1.當事人在結婚登記前各自所有的具體的財產種類、數量、價值及其歸屬。

2.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的收益歸個人所有還是歸雙方共同所有。

3.結婚後是實行共同財產制還是分別財產制,婚後雙方的收入、所得財產及相應的收益如何支配,對可能產生的債務如何承擔。

三種協議無法律效力

1.婚前財產協定必須是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

口頭協定在下面兩種情況下成立: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效力無異議;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在履行。

2.財產協議只能在婚前簽訂,婚後再簽就沒用了。

結婚後可簽署婚內協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3.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否則沒有效力。

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做公證更保險,尤其是在一方丟失協定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將具重要證據作用。

小編認為

能夠走到談婚論嫁的地步

也實屬不易

如果在即將攜手進入

本應幸福美滿的將來的時候

卻是斤斤計較,處處算計

這樣的愛情恐怕早已名存實亡

如果深愛,請別傷害

對此,你們又有怎樣的看法呢?

別忘了留言區告訴小編哦~

吃瓜群眾的熱議

論壇上的網友也是群情洶湧:

有網友認為是騙婚的:

有網友甚至驚歎,馬關條約都不如這個喪權辱國!

暫且先不討論婚前協議是否有必要簽,單就協定內容來說,每一條都是針對男方的約束,通篇沒有看到一條對於女方的義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三大婚前協議到底如何簽?

一.忠誠協議

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約定雙方須在婚姻存續期間嚴格遵守婚姻法宣導的夫妻相互忠實義務,如違約,過錯方要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

提醒:有懲罰性規定 忠誠協議無效:

1.協議規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權和人格權,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通信自由權及以暴力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等:如出軌方無權提出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公開過錯方的一切過錯行為,包括與“曖昧方”的短信等;出軌方必須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門等。

2.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數額嚴重影響過錯方的基本生活或超出過錯方的實際經濟能力,影響其履行贍養、撫養義務以及對第三人的債務履行。

3.違背公序良俗或明顯違背社會常理:如一方出軌,需在街心廣場長跪三天,賠償對方青春損失費等。

4.“脅迫”:如在“捉姦現場”,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忠誠協議,要出軌方立刻簽字,承認出軌。

二、撫養權的協議

婚前簽訂有關孩子撫養權的協議,如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歸屬、探望權如何約定、撫養費數額及支付方式、孩子額外費用(如教育贊助費、大學費用、出國費用等)的承擔等。

在撫養協議中,經常見到有撤銷過錯方監護權的約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

在沒有證據證明監護權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情況下,監護順序不能依協定而改變,監護權也不能根據協定約定而被取消。

協議如有剝奪一方對孩子的撫養權、探望權的約定,不具法律效力。比如約定過錯方無權擁有孩子的撫養權,永世不得見孩子等。

提醒:監護權不能依協議約定取消

其他五花八門的婚前協議

約訂婚後女方不生育孩子

假如離婚,為了維護本人形象或不傷害父母,不告知親友。有些甚至約定,在公眾場合保持親密,過年過節雙方共同回家看望老人

不允許干涉各自的社交活動,如不得干涉女方泡夜店

一方如出軌,就淨身出戶

婚後女方負責在家照顧孩子和老人

三、財產協定

財產協定一般是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屬的協議。

提醒:三項內容須明確約定

1.當事人在結婚登記前各自所有的具體的財產種類、數量、價值及其歸屬。

2.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的收益歸個人所有還是歸雙方共同所有。

3.結婚後是實行共同財產制還是分別財產制,婚後雙方的收入、所得財產及相應的收益如何支配,對可能產生的債務如何承擔。

三種協議無法律效力

1.婚前財產協定必須是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

口頭協定在下面兩種情況下成立: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效力無異議;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在履行。

2.財產協議只能在婚前簽訂,婚後再簽就沒用了。

結婚後可簽署婚內協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3.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否則沒有效力。

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做公證更保險,尤其是在一方丟失協定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將具重要證據作用。

小編認為

能夠走到談婚論嫁的地步

也實屬不易

如果在即將攜手進入

本應幸福美滿的將來的時候

卻是斤斤計較,處處算計

這樣的愛情恐怕早已名存實亡

如果深愛,請別傷害

對此,你們又有怎樣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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