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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總費率由1.5%降至1%

■目前全省月人均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為940元至1090元, 領取需要符合3個條件

本報訊我省失業保險費率三連降。 近日從省人社廳獲悉,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全省失業保險總費率由1.5%降至1%。 其中,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0.7%、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0.3%繳納失業保險費。

經省政府同意,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日前印發《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 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增強企業活力。

在此之前,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 全省失業保險費率由3%降至2%;2016年5月至12月, 失業保險費率由2%降至1.5%。

通知提出, 依據調整後的費率, 按程式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算。 因降低費率造成統籌地區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 先由當地歷年結餘基金支付, 不足部分由省級按照《河北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管理使用辦法》相關規定從失業保險調劑金中進行調劑,

資金仍不足者, 由統籌地本級政府給予補貼。

通知要求, 各地要加強基金管理, 合理安排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援企穩崗政策的落實。 未按規定使用基金的, 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其造成基金收支缺口的, 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不予補貼。

新的費率標準實施後, 與上次費率相比, 企業和職工繳費比例分別下降了0.3和0.2個百分點。 經初步測算, 降費率後, 全省今年企業和職工將少繳納失業保險費近9億元, 其中企業約5.4億元, 職工約3.6億元。

2017年1月1日後已按1.5%費率多徵收的失業保險費, 在2017年內核定繳費金額時沖減。 從2017年1月1日後到各統籌地區實施此項政策之前的這一時間段, 各統籌地區按1.5%費率多征繳的失業保險費,

採取“在2017年內核定繳費金額時沖減”的辦法, 退還用人單位和個人。

領取失業保險金, 需要符合3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 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到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 根據失業人員的繳費年限核定具體領取金額以及期限。 《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 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準確定。 目前, 按照失業人員繳費年限和所在的不同地區,

我省月人均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為940元至1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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