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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小客車指標,小心“車”“號”兩空

隨著《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的出臺, “小客車指標”逐漸成為炙手可熱的稀缺資源, 甚至出現一“號”難求的局面。 部分有購車需求的人群因此也動起了“借號買車”的“小心思”。 但在司法實踐中, 這種行為不僅不能解決剛需, 還可能使買賣雙方付出沉重的代價。 近日, 海澱法院審結了一起確認車輛轉讓協議無效的案件。

【法官釋法】

一、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車指標的合同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系北京市人民政府為落實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 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 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 降低能源消耗和減少環境污染而公佈並施行的, 實際上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調整與平衡。 雙方當事人在明知有上述規定的情況下, 依然簽訂買賣合同, 並約定由買方繼續使用賣方的小客車指標, 其行為實際上屬於變相買賣小客車指標的行為, 擾亂了北京市對於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
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

二、合同無效後的財產返還問題

三、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車指標行為的法律責任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 小客車指標不得轉讓, 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 對於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的, 由指標管理機構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標或更新指標, 三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在本案判決書生效後, 法院已依法向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發送司法建議, 建議其收回登記在白先生名下的雅閣轎車對應的小客車指標,

三年內不再受理白先生提出的指標申請, 對於王先生的違法行為, 亦建議參照白先生的處理方式一併予以懲處。

【風險提示】

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車指標會導致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與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 這種情形下, 車輛一旦出現違章、交通事故等問題, 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與登記權利人都會面臨涉訴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法律風險, 而這種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車指標的行為一經司法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查證屬實, 實際所有人與登記權利人更要承擔“車”“號”兩空的嚴重後果。

(配圖來源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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