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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該怎麼分?

婚前買房一直是大家關注的問題, 自己婚前貸款買的房子, 婚後一直還著貸款, 離婚房子算不算共同財產?

通過法律規定可以知道, 共同還貸部分, 只要是婚後獲得的工資、收入, 不管是一個人的還是兩個人的, 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房產部分怎麼分, 需要分情況來說:

1、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 婚後取得房產證

案例:小明在婚前按揭貸款買了一套房, 其中首付20萬, 產權證上寫的小明的名字, 跟小紅結婚後共同還款10萬元, 後二人感情不和離婚, 此時還有70萬元貸款沒還清。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也就是說, 房產證上只登記了小明的名字,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

房子八成要歸小明個人所有, 首付款20萬是小明婚前個人財產, 不參與離婚財產分割;兩人共同還貸10萬塊錢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 需要平均分配。

最後的結果可能就是, 房子歸小明, 小明歸還小紅5萬元共同還貸部分, 剩下沒還清的70萬貸款債務歸小明。

估計該有人問了, 如果婚前交了首付, 婚後才取得房產證, 房子還屬於小明?

小明在婚前簽訂了購房合同, 表示雙方的交易已經基本達成, 婚後取得產權證只是產權的自然移交, 並不影響房子的歸屬, 房子還是小明的。 當然夫妻有協商的情況就另當別論了。

 2、婚前一方付首付, 房產證上寫兩人名字

案例:小明在婚前按揭貸款買了一套房, 其中首付20萬, 產權證上寫了自己和未婚妻小紅兩人的名字。

跟小紅結婚後共同還款10萬元, 後二人感情不和離婚, 此時還有70萬元貸款沒還清。

產權證登記了兩個人的名字, 雖然首付是小明一個人拿的, 結婚後會默認為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 貸款是夫妻共同債務, 雙方可協商分配房產份額, 協商不成的可交由法院判決。

 3、婚前一方付全款, 婚前取得產權證

案例:婚前小明付全款買了一套房子, 婚前取得了房產證, 上面只寫了小明一人名字。

這種情況顯而易見, 婚前小明用個人財產付了全款, 完成了房子產權轉移, 房子屬於他的個人財產。

婚前婚後房產認定標準以及分配原則

婚前婚後房產的認定標準, 主要根據具體的交易時間、結婚登記時間、出資情況、產權登記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

比如上面案例1中, 小明婚前貸款買房, 婚後才取得房產證, 屬於產權的自然移交, 房子還是會判定為小明的婚前個人財產。

另一方小紅可以提出分割以下兩類補償:

一是共同還貸部分的款項, 比如案例1中小明小紅共同還款10萬元, 要返小紅5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 有人認為婚前一個人買的房子, 婚後加上另一個人的名字, 就屬於共同財產了, 能分一半房產, 雖然加名字的有房子的份額, 但未必是一半, 具體要取決於出資比例、子女撫養權歸屬等更為複雜的因素, 不能一概而論。

 法院判決原則

法院在判決的時候, 鼓勵夫妻雙方協商, 協商不成的才會根據上述因素判決房子、財產歸屬。

上述財產分割的情況只有在夫妻感情出現危機,

離婚的時候才會涉及到, 大家最好不要因為財產分割問題影響夫妻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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