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時期出現了部分在當時行之有效的稅賦制度, 比如曹魏的屯田、戶調製, 東吳的租、賦、算、稅四大類, 蜀漢的口賦、算賦, 還有這一時期因戰事而確定的徭役性世兵制度等, 所有這些, 都比之漢代有了一些變化。
東漢末年, 各封建割據勢力連年征戰, 出現了“用無常主, 民無常居”的現象, 在這種情況下, 朝廷難以掌握確實的戶籍, 若仍按漢代賦稅制度徵收算賦和口賦, 評定田地產量, 收田租, 顯然已很難辦到。
此時, 曹操已收編黃巾軍余部30萬人, 佔據中原腹地, “挾天子以令諸侯”。 糧食問題的解決迫在眉睫。
當時的歷史條件是, 許城周圍有大片荒蕪的農田, 而且黃巾軍一般拖家帶口, 還帶有許多耕牛。 於是, 曹操於196年頒佈了《置屯田令》, 開始大規模屯田。
曹操的《置屯田令》規定:“持官牛者, 官得6分, 百姓得4分;私牛而官田者, 與官中分。 ”雖然百姓地租負擔較重, 但較為安定的生產和生活,
為保證長久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 曹操開始著手進行賦稅制度改革。
204年, 曹操發佈了著名的《收田租令》, 規定“其收田租畝4升, 戶出絹兩匹, 綿兩斤而已”。 這一改革實現兩大突破, 即把漢代的定率田稅改為定額田稅,
而曹操的改革不論產量高低, 一畝只繳4升, 田稅不與產量掛鉤, 增產不增稅, 提高了農民種田的積極性。 流民紛紛歸田, 農業生產得以恢復。
漢代“人頭稅”算賦、口賦是按人頭繳納的, 百姓要賣掉產品換錢繳稅, 時常受到商人盤剝。 但曹操採取了戶調製度, 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根據與口賦、算賦制, 家庭的人口越多, 交的稅費就越多, 若稅費太重或不合理, 就會限制人口增長。 而戶調製只規定一個家庭所交的稅費, 不管人口多少, 而家庭如果人口多, 則勞動力就多, 收入就會增加, 自然刺激家庭想方設法增加人口。
曹操還規定除百姓納稅外,
曹操具有鮮明的賦稅負擔均平思想。 他在《收田租令》開篇即強調:“有國有家者, 不患寡而患不均”, 指出不可放縱豪強兼併, 轉嫁賦稅負擔, 使百姓貧弱。
他將稅負是否均平的問題提到治國強兵的高度, 認為如果人民負擔過重, 貧富相差懸殊。 他明確規定, 賦稅的承擔者不僅是普通百姓, 一般的豪強地主也要按照土地頃畝和戶口分別繳納田租戶調, 不可以使他們有所隱藏。
曹操還主張加強賦稅的徵收管理。 實行租調製的法令頒佈後, 曹操強調依法辦事, 嚴格貫徹租調製。 他不僅帶頭守法, 向朝廷繳納賦稅, 還大力支持地方官員依法徵稅, 打擊違法的豪強, 並重用嚴于執法的官員。
曹操賦稅改革使魏國民心歸服, 軍隊衣食充足, 成為三國鼎立中實力最強的朝廷。
東吳賦稅制度總體上繼承漢制, 但對漢制又有所創新。 根據其徵收標準和徵收物不同, 可分為租、賦、算、稅四大類。
“租”主要為田租,按田畝多少與產量高低相結合的辦法分等級徵收,以實物繳納為主;“賦”主要有算賦、更賦,計口徵收,所納多為錢幣;“算”主要有算緡、算貲、戶賦,主要是對商人、手工業者、居民等徵收的財產稅,多按財產的多少分等徵收,用錢幣繳納;“稅”主要有關稅、鹽鐵稅或專賣、酒稅或專賣、市稅等雜稅,一般按貨物的數量多少徵稅,以徵收錢幣為主。
東吳朝廷對年齡高者的家屬、殘疾者,當發生天災、帝王登基等情況時減免賦稅,這些減免措施或多或少減輕了人民的負擔,促進了農業和經濟的發展。
“租”主要為田租,按田畝多少與產量高低相結合的辦法分等級徵收,以實物繳納為主;“賦”主要有算賦、更賦,計口徵收,所納多為錢幣;“算”主要有算緡、算貲、戶賦,主要是對商人、手工業者、居民等徵收的財產稅,多按財產的多少分等徵收,用錢幣繳納;“稅”主要有關稅、鹽鐵稅或專賣、酒稅或專賣、市稅等雜稅,一般按貨物的數量多少徵稅,以徵收錢幣為主。
東吳朝廷對年齡高者的家屬、殘疾者,當發生天災、帝王登基等情況時減免賦稅,這些減免措施或多或少減輕了人民的負擔,促進了農業和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