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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值型理財產品漸成趨勢 城商行發力成亮點

開放式產品與淨值型產品成為銀行主流的趨勢不可改變, 特別是淨值型產品, 因其可以釋放停留在銀行方面的剛兌風險, 是未來理財業務持續發展的必然模式。

對此次銀行轉型的主體——城商行來說, 首次發行淨值型產品時, 應當考慮選擇風險較低的固收類基礎資產, 同時根據資產類別選擇合適的估值方法, 此外還應當考慮設定巨額贖回條款, 防範發生擠兌風險。

文/普益標準 李明珠

2015年下半年以來, 隨著資產管理行業爆發式的增長, 行業亂象頻出, 暴露出潛在的風險與隱患, 這也使得2017年成為大資管行業的“監管年”。

從MPA政策限制表外理財業務增速, 到“三套利”等政策的密集出臺, 監管的重大調整迫使金融機構需要重新審視自身當前的業務模式及未來的發展方向。

特別地, “三套利”文件對“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的資金池模式進行了明令禁止, 迫使銀行必須調整現有理財產品的發行思路, 開放式與淨值型產品成為符合監管方向的新選擇。

7月4日, 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7)》中指出了當前資管行業發展面臨的五大問題, 即:資金池操作存在流動性風險隱患、產品多層嵌套導致風險傳遞、影子銀行監管不足、剛性兌付使風險仍停留在金融體系以及部分金融機構無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並提出了相應的監管對策。 其中, 實行穿透式監管、打破剛性兌付、嚴格去通道化等舉措進一步強化了“降杠杆、控風險、去鏈條”的監管思路, 促使銀行理財業務必須進行結構性的深化調整, 銀行理財產品由封閉式向開放式、由預期收益型向淨值型發展勢在必行。

從調整現狀來看, 銀行理財業務結構性調整取得了一定進展, 發行淨值型產品的銀行家數在逐步增加。 據普益標準金融資料平臺統計資料顯示, 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 發行淨值型產品的銀行家數為44家, 較去年同期增加5家。

其中, 城商行數量為20家, 較去年同期增加4家, 居各類銀行之首。 相較城商行, 全國性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農村金融機構沒有明顯變化。

究其原因, 大部分全國性銀行憑藉其雄厚的研究實力與較高的投資管理水準早已在淨值型產品方面有所佈局, 農村金融機構則因其實力相對較弱、研究能力有限, 大面積佈局淨值型產品還需一定時日。

從各類銀行的轉型進程來看,

城商行在此次理財業務結構性調整中受影響最大, 競爭也最為激烈, 以錦州銀行為代表的城商行, 紛紛試水開放式與淨值型產品。 作為遼寧省第一家發行淨值型產品的城商行, 錦州銀行今年不僅推出了第一款淨值型產品——創鑫01期7天人民幣理財產品, 還大力推出開放式產品, 雙管齊下, 大力推動業務轉型。

整體來看, 開放式產品與淨值型產品成為銀行主流的趨勢不可改變, 特別是淨值型產品, 因其可以釋放停留在銀行方面的剛兌風險, 是未來理財業務持續發展的必然模式, 從城商行發行的淨值型產品數量變化來看, 也應證了這一點。

據普益標準金融資料平臺統計資料顯示, 截止2017年9月30日, 淨值型產品存續總量為1278款(外資行發行的淨值型產品除外),

其中, 城商行淨值型產品存續數量為342款, 較去年同期增長27.14%, 呈高速增長態勢。

鑒於此, 針對此次銀行理財業務轉型的主體——城商行在首次發行淨值型產品時, 我們給出了以下幾方面的建議:在基礎資產選擇方面, 要特別考慮風險水準,投資的基礎資產應以各種固定收益類資產為主;在基準業績確定方面,優先選擇固定的基準業績,即發行銀行根據自身歷史的理財收益,給淨值型產品確定一個認為合理的基準業績水準,與浮動基準業績相比,固定的基準業績在實踐中更易於操作;在估值方法選擇上,市值法對資產估值結果更加精確,但成本較高,成本法對資產估值操作簡便,但不能及時反映資產的市場價值,因此可考慮具體資產類別選用不同的方法,將兩種估值方法有機結合;在贖回機制設定上,為防止類似擠兌情況的發生,可設置巨額贖回限制條款。

重要聲明

本報告中的資料和資訊均來源於各機構公開發佈的資訊,我公司力求報告內容及引用資料、資料的客觀與公正,但對這些資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證。報告中的任何觀點與建議僅代表報告當日的判斷和建議,僅供閱讀者參考,不構成對買賣的出價或詢價,也不保證對做出的任何建議不會進行任何變更。對於因使用、引用、參考本報告內容而導致的投資損失、風險與糾紛,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報告的版權僅為我公司所有,轉載請注明來源“普益標準”。我公司保留對任何侵權行為和有悖於報告原意的引用行為進行追究的權利。

要特別考慮風險水準,投資的基礎資產應以各種固定收益類資產為主;在基準業績確定方面,優先選擇固定的基準業績,即發行銀行根據自身歷史的理財收益,給淨值型產品確定一個認為合理的基準業績水準,與浮動基準業績相比,固定的基準業績在實踐中更易於操作;在估值方法選擇上,市值法對資產估值結果更加精確,但成本較高,成本法對資產估值操作簡便,但不能及時反映資產的市場價值,因此可考慮具體資產類別選用不同的方法,將兩種估值方法有機結合;在贖回機制設定上,為防止類似擠兌情況的發生,可設置巨額贖回限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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