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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閒置”背後的昆明投資之痛

一個占地近十畝、批准規劃近8萬平方米的房地產專案, 從2006年獲得土地證到現在, 已經過去了十一個年頭, 由於昆明市政府關聯部門的推諉扯皮, 始終難以開工建設。 這個由廈門華遠建設集團公司(下稱:廈門華遠)累計投入已超過4億元的房地產項目, 如今卻成了一片停車場地。

“出師不利”的開發專案

2004年, 廈門華遠雲南省昆明市設立昆明華遠惠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華遠惠揚)擬進軍昆明房地產市場。 彼時, 昆明市房價剛剛從每平米2000多元漲到3000元左右, 外來房地產企業紛紛殺入。 剛剛成立的華遠惠揚在研判市場後, 2005年以9000余萬元的代價購得其在昆明的第一塊10.92畝土地使用權。

隨後, 華遠惠揚取得了這塊由三宗地塊組成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證號:昆明五華國用2006第0222214號;昆明五華國用2006第00210號;昆明五華國用2006第0200015號)後, 便迅速設計擬建設昆明華遠大廈的方案。

根據昆明市規劃局(2000)第33號《審定設計方案通知》給定指標顯示, 上述土地開發容積率為13.5, 地上總建築面積79000平方米, 高度149米。

正當華遠惠揚準備按照規劃設計批准的方案建設華遠大廈項目時, 卻接到政府要求配合調查當時的某重大案件。

這一“配合調查”, 就是整整4年。

據廈門華遠房地產開發部負責人稱:“因時任雲南省委書記白恩培(現已落馬)在一次會議上說了一句‘今後昆明市城市建設在二環以內只拆不建’的指示, 昆明市相關部門便停止了相關專案的審批。

2008年, 明星官員仇和(現已落馬)主政昆明後後不久, 在其大拆大建昆明思路之下, 又修改了昆明市城市規劃, 以確保“在翠湖要有能看見西山的‘視廊’, 從而制定了翠湖地區建設限高的政策”。

在這一新政策的影響下, 昆明華遠大廈因不符合新的規劃而難以建設成行。

接下來的幾年時間裡, 華遠惠揚多方反映後, 昆明市規劃、國土等部門召開過幾次專案協調會, 直到2013年初, 專案仍因投入與產出矛盾, 以及規劃變更原因無法開工建設。

在廈門華遠房產部負責人古新良看來, 限高後原擬建設的149米的項目, 只能建設不足原來三成高度, 項目的建築面積縮水至僅1.4萬平方米。 其公司的開發財務不但無法平衡, 而且面臨數億元巨額損失。 也正因此, 該集團多次向昆明市及雲南省政府部門反映, 但至今仍然沒有任何進展。

據公開資料顯示, 上述難以開工的閒置地塊, 僅僅是昆明市大量土地閒置的冰山一角。

據公開資料顯示, 2010年4月, 昆明市曾公佈的一批疑似閒置土地, 涉及167宗、15600畝土地, 直至2011年11月, 僅有6宗71.61畝被認定為閒置土地被政府無償收回, 清理效果並不明顯。 2013年, 昆明市政府再度就閒置土地進行公示, 共有74宗地塊被列入閒置土地名單, 閒置面積已達5506.46畝。 到了2015年, 各轄區內的閒置土地數量幾乎翻了一番。 而且上榜的閒置土地半數以上為房地產開發專案, 大部分土地的閒置原因為政府原因, 少部分地塊涉及政府和企業原因。

截止2105年年底, 被要求限期開工的閒置土地中, 僅少數專案地塊已經啟動, 大部分閒置專案地塊仍無任何動工跡象。

項目擱淺, 誰來買單?

2013年, 昆明市國土資源局五華分局曾向華遠惠揚下發了一份《閒置土地認定書》。

這份文號為“五華閑2013第005號”認定書顯示, 該塊批准建設華遠大廈的10.92畝土地, 受到翠湖控高、道路擴建退讓等規劃調整導致土地閒置, 屬政府原因, 造成土地閒置。

之後, 昆明市國土資源局要求華遠惠揚按照“昆規條件2013年0225號”檔, 辦理土地二次勘界、地籍調查手續。 2014年11月10日, 華遠惠揚按要求將資料報送至昆明國土資源局, 但未獲回復。

據瞭解, 華遠大廈地塊位置位於東風西路與昆師路交叉口, 處於昆明市中心, 地理位置優越, 周邊擁有昆明市五華區人民醫院、昆明學院昆師路社區、小西門百匯商場商圈等, 商業氛圍濃厚, 人流量大, 配套體系齊全。 儘管因為上述原因, 新規劃的華遠大廈嚴重縮水至約1.4萬平方米, 但優越的地理位置。

2013年9月,該項目再次獲得行政審批。據昆明市規劃局資料,其規劃依據為2013年第6次市規委會會議紀要。新變更的該項目淨用地面積6089平方米,約9.1畝。同年12月,昆明市規劃局發佈控前規調整五華區東風西路與昆師路交叉口西北角——昆明華遠大廈專案地塊用地性質及道路紅線,具體內容為取消南北向15米市政道路,用地性質調整為B1/B2-商業金融用地;地塊南側G1-公共綠地調整為B1/B2-商業金融用地。2015年3月,該專案施工單位確定,預計建設週期為2015年6月—2016年12月。

但時直至今日,項目並無動靜,幾年來一直作為停車場使用。

2016年11月22日,昆明市五華區政府以華遠惠揚未按照區政府發文通知要求開工建設該專案為由,又將專案土地閒置原因認定變更為政府和企業原因。

但感到委屈的華遠惠揚公司華遠大廈專案負責人古新良對記者說:“在政府未給專案開工批准的情況下,怎麼開工?”五華區並未給該專案下發開工建設通知檔。

古新良認為,既然國土部門曾認定是由於政府原因導致土地閒置,昆明市政府有關部門就應該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補償,或者回購土地補償相關損失,或者給華遠惠揚其他可開發的土地置換。

記者瞭解到,2015年雲南省財政部門對該專案進行的評估結論顯示,因該專案容積率降低、用地面積減少、政府原因導致多年未開發建設等因素造成土地價值差值為負值1.2339億元。華遠惠揚公司負責人解釋說,這就是說,因政府原因該專案在土地價值上該公司就要損失近1.3億元。而根據昆明市有關規定,處理此歷史遺留問題,應該是政府買單的。

面對大量土地閒置,雲南省也曾出臺相關處置辦法。2016年2月,昆明市政府下發《關於昆明市穩增長促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該通知中的第23條中規定了“調整和規範房地產用地政策”。對於因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政府要求調整地塊規劃容積率指標或用途的,經評估後,調整差價為負值的由財政部門退還。

不過,當地房地產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實際上因政府原因造成閒置的地塊眾多,當地政府部門總是能找出理由,對此類專案用地拖著不予補償。

就該項目目前的困局及昆明市政府部門對此項目有無具體解決方案,《民主與法制》社記者分別前往昆明市國土資源局、規劃局瞭解情況,上述單位要求記者留下《採訪函》後,截至發稿,未獲任何回復。

此前,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就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情況接受媒體採訪時認為,以往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情況較多,強化政府原因導致土地閒置責任,區分政府原因和企業原因,特別是明確政府不按期交地、修改規劃、政策調整、處置信訪事件、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因政府原因導致的土地閒置,應採取協商方式處置。強調政府與土地使用權人在民事合同關係中的平等地位,對因政府原因造成閒置土地,應由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承擔違約責任,加強監管。

但優越的地理位置。

2013年9月,該項目再次獲得行政審批。據昆明市規劃局資料,其規劃依據為2013年第6次市規委會會議紀要。新變更的該項目淨用地面積6089平方米,約9.1畝。同年12月,昆明市規劃局發佈控前規調整五華區東風西路與昆師路交叉口西北角——昆明華遠大廈專案地塊用地性質及道路紅線,具體內容為取消南北向15米市政道路,用地性質調整為B1/B2-商業金融用地;地塊南側G1-公共綠地調整為B1/B2-商業金融用地。2015年3月,該專案施工單位確定,預計建設週期為2015年6月—2016年12月。

但時直至今日,項目並無動靜,幾年來一直作為停車場使用。

2016年11月22日,昆明市五華區政府以華遠惠揚未按照區政府發文通知要求開工建設該專案為由,又將專案土地閒置原因認定變更為政府和企業原因。

但感到委屈的華遠惠揚公司華遠大廈專案負責人古新良對記者說:“在政府未給專案開工批准的情況下,怎麼開工?”五華區並未給該專案下發開工建設通知檔。

古新良認為,既然國土部門曾認定是由於政府原因導致土地閒置,昆明市政府有關部門就應該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補償,或者回購土地補償相關損失,或者給華遠惠揚其他可開發的土地置換。

記者瞭解到,2015年雲南省財政部門對該專案進行的評估結論顯示,因該專案容積率降低、用地面積減少、政府原因導致多年未開發建設等因素造成土地價值差值為負值1.2339億元。華遠惠揚公司負責人解釋說,這就是說,因政府原因該專案在土地價值上該公司就要損失近1.3億元。而根據昆明市有關規定,處理此歷史遺留問題,應該是政府買單的。

面對大量土地閒置,雲南省也曾出臺相關處置辦法。2016年2月,昆明市政府下發《關於昆明市穩增長促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該通知中的第23條中規定了“調整和規範房地產用地政策”。對於因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政府要求調整地塊規劃容積率指標或用途的,經評估後,調整差價為負值的由財政部門退還。

不過,當地房地產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實際上因政府原因造成閒置的地塊眾多,當地政府部門總是能找出理由,對此類專案用地拖著不予補償。

就該項目目前的困局及昆明市政府部門對此項目有無具體解決方案,《民主與法制》社記者分別前往昆明市國土資源局、規劃局瞭解情況,上述單位要求記者留下《採訪函》後,截至發稿,未獲任何回復。

此前,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就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情況接受媒體採訪時認為,以往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情況較多,強化政府原因導致土地閒置責任,區分政府原因和企業原因,特別是明確政府不按期交地、修改規劃、政策調整、處置信訪事件、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因政府原因導致的土地閒置,應採取協商方式處置。強調政府與土地使用權人在民事合同關係中的平等地位,對因政府原因造成閒置土地,應由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承擔違約責任,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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