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宅基地可以買賣嗎?具體的買賣效力如何?
來源 / 遇事找法(findlawfalv)
農村宅基地買賣3大原則
1、農村宅基地買賣需進行權利(使用權)主體變更登記
《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據, 如果宅基地房屋通過買賣轉移宅基地使用權(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 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審查、批准, 完成權利主體的變更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買賣, 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還要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變更。 如果不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 房屋根本就沒有發生轉移。
3、轉讓後原則:“一戶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 宅基地遵守“一戶一宅”的標準。 雙方進行宅基地買賣是, 應該滿足這個標準的限制。
如果宅基地數量超標, 以後進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
根據我國《物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的指導》規定, 我國農村宅基地的買賣是被允許的, 但又有諸多的限制條件。 具體的買賣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 有下列轉讓情況之一, 應認定無效: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 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 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 地隨房一併轉讓。
本文僅供交流學習, 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 煩請告知, 我們將立即刪除。
長按二維碼
關注我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