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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稅收征管變革與法律風險分析

文 | 楊傑 匯業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2017年6月29日, 海關總署發佈第25號《關於推進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的公告, 明確指出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從7月1日開始實施。 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可以說是中國海關改革歷史上的里程碑, 這次改革解決了很多長久以來困擾進口企業的瓶頸問題, 但同時也對企業的貿易合規工作產生深遠影響。

一、通關一體化改革背景分析

傳統上, 中國海關幾十年來一直奉行的是監管優先理念, 也就是說對進口貨物採用一種防範為主的態度來處理通關問題, 這種防範, 主要包括兩個層面的含義,

一是安全准入風險的防範, 比如毒品、武器等, 這些貨物一般不得進入我國境內, 另一層含義是指涉稅風險的防範, 比如防範歸類、原產地、成交價格申報不實從而逃避繳稅義務的現象。

監管優先理念就是海關要在貨物入境放行之前把所有這些防範因素都審核一遍, 確認沒有違法違規之後, 才允許貨物入境。 作為貫徹這一理念的手段, 進口貨物在向海關申報後, 都要經歷海關的嚴格審核, 查看申報資訊是否與貿易單證、物流單證一致、與進口合同是否一致, 這個過程中, 海關還可能要求申報人提供進一步的貨物資料, 如果海關覺得可疑, 還需要打開貨物包裝, 由海關關員親自查驗實物, 我們把上述措施叫做單單比對和單貨比對,

上述審核完成之前, 貨物一直被放置於海關監管場所, 直到所有審核完畢無誤, 進口貨物才能被提走。 對於一票正常貨物, 審核的時間從幾個小時至幾天不等, 而這樣做的好處是只有經過海關認可的貨物才能進入境內, 進口貨物能被海關有效的監督和控制, 但從進口商的角度而言, 供應鏈上的時效卻可能被非自然因素所割斷, 這些因素可能包括:單證流轉、單證查核、爭議磋商、實貨查驗等等。

這樣一來, 本來一個可能比較完美的供應鏈無縫連接被生生割斷, 而且無法絕對避免。 這種傳統的征管方式, 即使在海關內部也有越來越多的爭議, 因為有限的海關人力應對繁重的審核責任,

海關官員面臨著較大的差錯風險;

全國一體化通關模式, 從本質而言, 就是針對上述弊端進行的系統內改革。 從2014年中國海關以下發《海關全面深化改革總體方案》為起點, 通過在部分地區試點區域通關一體化, 經過三年的改革, 至今年7月1日全國海關一體化通關正式實施。

與傳統的征管模式相比, 全國通關一體化模式將安全准入風險防範依舊放在通關程式中監管, 而將最耗費時間的涉稅風險核查主要置於貨物放行之後, 這樣海關核查一般不再會成為供應鏈時效的直接阻力。 而進口企業的申報則採用了自助方式, 在企業自行申報完畢並繳納稅款後, 就能提取放行貨物。 該種模式的應用, 反映了監管與效率兼顧的執法理念。

除此之外, 全國一體化通關的便利性還包括:

一是可以在任意地點選擇進行報關, 消除了申報的關區限制。

二是海關執法更統一, 在兩個中心的處置下, 全國通關的政策和規定執行標準更加一致。

三是效率大大提高, 就是簡化了口岸通關環節的手續, 壓縮了口岸通關的時間。

我們舉個例子來說明全國一體化通關前後的對比:

某企業在A地海關備案註冊, 工廠在B地, 貨物從C地口岸海關進口。

傳統的做法是, 企業先將貨物報關資料快遞給C地海關報關公司, 報關公司在電腦上電子錄入報關資訊, 電子審單通過以後, 報關公司再到C地口岸海關現場提交紙質報關單證, 繳納稅費。 這時報關公司可能受到海關的詢問,

然後與企業溝通, 準備材料向海關說明, 此後海關可能要求對貨物進行查驗, 報關公司需要向監管場所提交落箱申請, 安排集裝箱至場地查驗, 然後陪同海關進行查驗。 查驗正常時, 報關公司再向海關辦理放行手續。

從上面的例子中可以發現, 如果海關的涉稅審核程式, 可能影響進口貨物的物流時效。

在全國一體化通關模式下, 首先企業可以選擇在最便捷的A地或者B地海關申報, 這樣省去了很多來回交接時間。 其次無紙通關的適用使得企業在一般情況下, 用電腦就可以完成全部報關手續, 即當地電腦終端錄入電子申報, 然後根據系統提示的稅款數額繳納稅款, 由於一體化通關採用自報自繳、分步處置程式, 因此企業繳稅後,大多數貨物就可以直接辦理放行提貨手續,而不需要在通關環節涉及涉稅事項的審核和交涉。

這樣,在一體化通關模式下,進口企業基本可以實現供應鏈時效的無縫連接。

二、全國通關一體化流程之下的海關後臺內控機制分析

內控機制可以歸納為“兩中心、三制度”

與以往將貨物審核分散與多地直屬海關或者隸屬海關不同,全國一體化通關體制,將貿易安全准入控制與涉稅要素控制分別由風險防控中心、和稅收征管中心兩個部門統一管理。兩中心就是指風險防控中心、和稅收征管中心。其中:

總署風險防控中心按“1+N”的模式建立,也就是在總署建立海關總署風險防控中心的基礎上,在上海、青島和黃埔建立三個一級風險防控中心。總署海關風險防控中心負責統籌、指揮和協調的功能,而上海、青島和黃埔三個一級風險防控中心負責具體業務風險防控的實務操作,其中上海負責空運貨物、青島負責水運貨物以及黃埔負責全國陸運貨物的安全准入風險防控工作。其次還會在42個直屬海關分設二級風險防控中心,主要負責統籌關區業務風險管理。

稅管中心是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所建立的“兩中心”之一,主要按照商品和行業分工,對涉稅申報要素的準確性進行驗證和處置,重點防控涉及歸類、價格、原產地等稅收征管要素的風險。

目前,全國共建成3個稅管中心。分別是海關總署稅管中心(上海)、海關總署稅管中心(廣州)、海關總署稅管中心(京津)。這些稅管中心的職能是不同的,它們按照商品和行業進行分工:

稅管中心(上海)主要負責機電大類(機電、儀器儀錶、交通工具類)等商品,包括稅則共8章(第84-87章、89-92章)、2286個稅號。

稅管中心(廣州)主要負責負責化工大類(化工原料、高分子、能源、礦產、金屬類等)商品,包括稅則共30章(第25-29、31-40、68-83)、2800個稅號。

稅管中心(京津)主要負責農林、食品、藥品、輕工、雜項、紡織類及航空器等商品,包括稅則共58章(第1-24章、30章、41-67章、88章、93-97章)、3461個稅號。

三項制度是:

一是“一次申報、分步處置”,企業很關心在貨物進出口過程中手續比較多,耽誤的時間比較長,通關的成本比較高的問題,所以海關這項改革就要著力解決通關過程中流程再造的問題,將過去很多或者說全部在通關現場辦理的手續,進行前推後移,企業進行一次申報,海關首先進行安全准入風險排查以後,對於涉稅的其他事項分步進行後續的處置,這樣大大縮短企業的通關時間,讓貨物能夠比較順暢的、短時間內通關。

二是征管方式改革。推動企業報關納稅自報自繳,這項制度核心在於,過去是企業申報、海關審核,特別是涉及到稅收申報要素,比如價格、歸類、原產地的問題,海關逐一審核,既耽誤了時間,又增加了成本。現在由企業自己向海關申報、自主繳稅,海關全過程抽查審核,重點進行後續的審查和處理。

三是協同監管。對於隸屬海關進行功能化的改造,讓不同的海關承擔不同的任務,分別進行相關業務的處理,口岸型海關主要負責對貨物進行通關現場監管,屬地型海關主要是對企業進行後續的稽查和信用管理,形成協同。通過以上措施,讓大家感受到全國是一個海關。

三、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後的企業貿易合規風險分析

看到這裡大家可能以為以後通關更便捷了,更輕鬆了,但我們認為企業的貿易合規防控責任可能更為艱巨:

全國一體化通關的主旨通過改變審核環節的先後順序來達到便捷通關的目的,這是程式意義上的改革,但是海關實體法,尤其是審價、歸類、原產地乃至行政處罰、稽查條例等重要的執法規定,並沒有因為全國一體化通關改革的出臺而發生變化,因此我們認為原來的貿易合規風險,並沒有減少或者降低,相反由於全國一體化通關改革的實施,導致了新的合規風險產生,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執法標準的風險。

這裡的執法標準是指在既定法律規則的基礎上,如何理解並實施法律的標準,部分執法領域由於法律法規的的抽象性,導致不同區域的海關,甚至同一海關的不同部門,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有各自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尤其是在審價領域,對於動輒成百上千萬的稅款征繳而言,審價規則的抽象和簡要,最容易導致具體問題。全國一體化通關的實施,有助於執法標準的統一,但是在過渡階段,涉稅因素的審核,將由原先直屬海關或隸屬海關轉為三個稅收征管中心負責,這樣是否可能使得原先未被質疑過的貨物涉稅要素,在征管中心面前重新成為質疑焦點。

2.申報差錯的風險。

申報差錯的風險是一直存在的,但是全國一體化通關以後,申報差錯會產生更大的成本風險。從一體化通關的理念來看,自報自繳、分步處置會將大部分貨物的涉稅核查放在貨物放行之後的幾年內開展,因此,企業的申報差錯可能不會在通關過程中立即得到發現和糾正,久而久之,申報差錯就會隨著進口活動的反復進行而不斷累積,相關法律責任、補稅成本也會不斷疊加,一旦海關在後續環節發現或認定違規情事,企業就會面臨極高的糾錯成本。

3.事後稽查的風險。

全國海關一體化通關的核心是自報自繳、分步處置,這也就意味著今後進口企業將更為普遍的面臨海關放行後稽查。我們把如果把通關過程的審核比作對企業進口經營情況的照相,那麼稽查就好像是對企業的進口合規情況作一全身B超,稽查常常會涉及到企業很多內部經營資訊,比如審計報告,財務帳冊、與進出口有關的合同等,因此稽查要比傳統的通關審核更容易發現問題。有的企業可能會認為,我們沒有走私,不怕海關稽查,當然這種情況下可能能夠順利通過稽查,但是我們也要知道,大多數海關稽查查發的問題,並不是企業的故意違法違規行為,而是對海關的法律法規不熟悉或者理解有誤導致的違規情事。

因此企業繳稅後,大多數貨物就可以直接辦理放行提貨手續,而不需要在通關環節涉及涉稅事項的審核和交涉。

這樣,在一體化通關模式下,進口企業基本可以實現供應鏈時效的無縫連接。

二、全國通關一體化流程之下的海關後臺內控機制分析

內控機制可以歸納為“兩中心、三制度”

與以往將貨物審核分散與多地直屬海關或者隸屬海關不同,全國一體化通關體制,將貿易安全准入控制與涉稅要素控制分別由風險防控中心、和稅收征管中心兩個部門統一管理。兩中心就是指風險防控中心、和稅收征管中心。其中:

總署風險防控中心按“1+N”的模式建立,也就是在總署建立海關總署風險防控中心的基礎上,在上海、青島和黃埔建立三個一級風險防控中心。總署海關風險防控中心負責統籌、指揮和協調的功能,而上海、青島和黃埔三個一級風險防控中心負責具體業務風險防控的實務操作,其中上海負責空運貨物、青島負責水運貨物以及黃埔負責全國陸運貨物的安全准入風險防控工作。其次還會在42個直屬海關分設二級風險防控中心,主要負責統籌關區業務風險管理。

稅管中心是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所建立的“兩中心”之一,主要按照商品和行業分工,對涉稅申報要素的準確性進行驗證和處置,重點防控涉及歸類、價格、原產地等稅收征管要素的風險。

目前,全國共建成3個稅管中心。分別是海關總署稅管中心(上海)、海關總署稅管中心(廣州)、海關總署稅管中心(京津)。這些稅管中心的職能是不同的,它們按照商品和行業進行分工:

稅管中心(上海)主要負責機電大類(機電、儀器儀錶、交通工具類)等商品,包括稅則共8章(第84-87章、89-92章)、2286個稅號。

稅管中心(廣州)主要負責負責化工大類(化工原料、高分子、能源、礦產、金屬類等)商品,包括稅則共30章(第25-29、31-40、68-83)、2800個稅號。

稅管中心(京津)主要負責農林、食品、藥品、輕工、雜項、紡織類及航空器等商品,包括稅則共58章(第1-24章、30章、41-67章、88章、93-97章)、3461個稅號。

三項制度是:

一是“一次申報、分步處置”,企業很關心在貨物進出口過程中手續比較多,耽誤的時間比較長,通關的成本比較高的問題,所以海關這項改革就要著力解決通關過程中流程再造的問題,將過去很多或者說全部在通關現場辦理的手續,進行前推後移,企業進行一次申報,海關首先進行安全准入風險排查以後,對於涉稅的其他事項分步進行後續的處置,這樣大大縮短企業的通關時間,讓貨物能夠比較順暢的、短時間內通關。

二是征管方式改革。推動企業報關納稅自報自繳,這項制度核心在於,過去是企業申報、海關審核,特別是涉及到稅收申報要素,比如價格、歸類、原產地的問題,海關逐一審核,既耽誤了時間,又增加了成本。現在由企業自己向海關申報、自主繳稅,海關全過程抽查審核,重點進行後續的審查和處理。

三是協同監管。對於隸屬海關進行功能化的改造,讓不同的海關承擔不同的任務,分別進行相關業務的處理,口岸型海關主要負責對貨物進行通關現場監管,屬地型海關主要是對企業進行後續的稽查和信用管理,形成協同。通過以上措施,讓大家感受到全國是一個海關。

三、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後的企業貿易合規風險分析

看到這裡大家可能以為以後通關更便捷了,更輕鬆了,但我們認為企業的貿易合規防控責任可能更為艱巨:

全國一體化通關的主旨通過改變審核環節的先後順序來達到便捷通關的目的,這是程式意義上的改革,但是海關實體法,尤其是審價、歸類、原產地乃至行政處罰、稽查條例等重要的執法規定,並沒有因為全國一體化通關改革的出臺而發生變化,因此我們認為原來的貿易合規風險,並沒有減少或者降低,相反由於全國一體化通關改革的實施,導致了新的合規風險產生,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執法標準的風險。

這裡的執法標準是指在既定法律規則的基礎上,如何理解並實施法律的標準,部分執法領域由於法律法規的的抽象性,導致不同區域的海關,甚至同一海關的不同部門,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有各自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尤其是在審價領域,對於動輒成百上千萬的稅款征繳而言,審價規則的抽象和簡要,最容易導致具體問題。全國一體化通關的實施,有助於執法標準的統一,但是在過渡階段,涉稅因素的審核,將由原先直屬海關或隸屬海關轉為三個稅收征管中心負責,這樣是否可能使得原先未被質疑過的貨物涉稅要素,在征管中心面前重新成為質疑焦點。

2.申報差錯的風險。

申報差錯的風險是一直存在的,但是全國一體化通關以後,申報差錯會產生更大的成本風險。從一體化通關的理念來看,自報自繳、分步處置會將大部分貨物的涉稅核查放在貨物放行之後的幾年內開展,因此,企業的申報差錯可能不會在通關過程中立即得到發現和糾正,久而久之,申報差錯就會隨著進口活動的反復進行而不斷累積,相關法律責任、補稅成本也會不斷疊加,一旦海關在後續環節發現或認定違規情事,企業就會面臨極高的糾錯成本。

3.事後稽查的風險。

全國海關一體化通關的核心是自報自繳、分步處置,這也就意味著今後進口企業將更為普遍的面臨海關放行後稽查。我們把如果把通關過程的審核比作對企業進口經營情況的照相,那麼稽查就好像是對企業的進口合規情況作一全身B超,稽查常常會涉及到企業很多內部經營資訊,比如審計報告,財務帳冊、與進出口有關的合同等,因此稽查要比傳統的通關審核更容易發現問題。有的企業可能會認為,我們沒有走私,不怕海關稽查,當然這種情況下可能能夠順利通過稽查,但是我們也要知道,大多數海關稽查查發的問題,並不是企業的故意違法違規行為,而是對海關的法律法規不熟悉或者理解有誤導致的違規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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