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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盤活公積金?人大代表建議使用範圍擴大到養老醫療

王戰表示, 1991年5月1日, 上海市率先建立了公積金制度, 1997年又推廣到了全國。 運行20多年來, 住房公積金資金積累規模達到了三萬億元之巨,

參加職工有一億多人, 為城市職工解決住房資金問題和住房改善等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不過,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 房價日漸高企, 住房公積金改革也勢在必行。

王戰表示, 公積金制度實際是民間資金通過公共儲蓄和約定用途, 以個人自助、家庭與社會間互助等方式實現社會保障功能的補充。 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主要是利用華人社會的儲蓄心理與政府依賴, 採取了個人社會保障儲蓄資金池的國家託管模式。

“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完全是從老百姓角度考慮, 這個錢40歲以前可以用於買房子, 40歲以後則可以用於養老、教育、醫療等, 老百姓的自主權非常大。 當初我們之所以沒有完全照搬新加坡模式, 是因為我們國有企業前30年沒有留下養老金這筆錢,

所以才不得不把住宅公積金和其他的社會保險金分開了。 ”他說, “這樣就造成兩個情況:一個住宅公積金現在大量結餘, 二是養老開始出現負債。 因此, 我認為可以把這個問題合在一起統籌解決。 ”

目前, 我國“五險”資金主要是通過統籌帳戶的方式由政府實現社會調劑, 鑒於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經濟增速放緩等情況, 依靠政府托底的養老和醫療等保險資金統籌方式已無法支撐未來的社會保障需求。 而在“五險一金”中, 住房公積金繳交的比重大約占三分之一, 只要將公積金的使用範圍從現有的住房保障和退休支取延伸到養老和醫療等方面, 即可實現其他社會保障功能。

“我建議還是要把公積金的錢盤活。 ”王戰說。

在他看來, 住房公積金轉型為公積金制度後, 其住房保障功能不僅不會弱化, 反而還會強化。 一方面是公積金規模擴大後, 住房貸款資金可以增加, 增加住房保障和消費;另一方面, 公積金資金的住房使用範圍相應擴大, 可用於住房租賃、物業管理和維修維護等, 以適應城市居民階段住房保障需要和已購買住房的居民住房支出。

此外, 公積金制度建立後, 有利於全社會的公共性消費拉動。 特別是在私人消費和財政支出難以涉及的領域, 如城市的居住社區維護、住房維修、物業管理等方面。 可以通過公積金拉動內需。 而在三、四線城市, 還可以通過公積金貸款等金融杠杆來實現商品房去庫存。

同時, 公積金作為社會的個人儲蓄資金池, 不僅可以通過繳存比例實現資金流入流出總量的調控, 也可以通過資金拆放、認購等方式調控宏觀經濟和金融市場。

“例如, 在經濟蕭條時期, 可以降低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 從而降低企業成本;或者放開公積金使用範圍和標準, 刺激准公共支出與消費;還可以通過利用公積金購買國債等方式, 政府發債刺激宏觀經濟發展。 ”他表示, “反之, 在經濟較好的時期, 則通過增加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緊縮資金使用, 作為抑制通脹等金融工具。 ”

因此, 王戰建議, 住房公積金改革的方向應是保留原有自助和互助的個人資金屬性, 擴大職工參加範圍和拓展住房支援功能,

延伸養老、醫療與教育等其他社會功能, 轉型為公積金制度。

首先, 資金歸集擴增。 實現“五險一金”的“社保統籌”與“公積金帳戶做實”雙軌制, “五險”中涉及個人帳戶做實資金的, 如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等, 劃歸公積金帳戶歸集。 住房公積金轉型為公積金之後, 單位和職工的繳交比例可以適度上升, 現行事業年金和企業年金如有可能也可歸併到公積金一併繳交。

其次, 資金使用擴項。 改變公積金單一住房發展和保障功能, 將資金使用與社保資金安排相配套;擴大社會保障功能, 如養老補充保險、醫療補充保險、職工再教育、子女養育等;還可以擴大公積金的住房使用功能, 從原來的支援購買住房, 延伸到租金以及自住住房的物業管理、房屋維修、社區設施改造等領域。

第三,職工參與擴大。努力擴大公積金參與人數,逐步做到社會全覆蓋。明確公積金職工個人的繳交義務與使用權力,職工單位具有代為職工繳交的義務,個人具有依法使用的權力。

第四,資金監管擴展。厘清政府機構間的管理關係,明確中央與地方的責權利分工,公積金管理公開透明,實現社會監督。

最後,推進公積金立法。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公積金法》調研,爭取在“十三五”時期完成立法建設。

第三,職工參與擴大。努力擴大公積金參與人數,逐步做到社會全覆蓋。明確公積金職工個人的繳交義務與使用權力,職工單位具有代為職工繳交的義務,個人具有依法使用的權力。

第四,資金監管擴展。厘清政府機構間的管理關係,明確中央與地方的責權利分工,公積金管理公開透明,實現社會監督。

最後,推進公積金立法。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公積金法》調研,爭取在“十三五”時期完成立法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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