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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

資料圖。 中新社記者 泱波 攝

中新網11月18日電 國務院日前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 《方案》將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範圍,

劃轉比例統一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

《方案》指出, 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完善過程中, 受多種因素影響, 形成了一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加劇,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不斷加大, 為充分體現代際公平和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全民共用, 現決定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

《方案》明確, 將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範圍。 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方案》要求, 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 直接劃轉企業集團股權;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

抓緊推進改革, 改制後按要求劃轉企業集團股權;同時, 探索劃轉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業集團所屬一級子公司股權。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因國有股權劃轉、投資等各種原因形成的上市企業和非上市企業股權除外。

劃轉比例統一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

《方案》同時明確了劃轉比例。 首先以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轉軌時期因企業職工享受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為基本目標, 劃轉比例統一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 今後, 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及可持續發展要求, 若需進一步劃轉, 再作研究。

針對承接主體, 《方案》指出, 劃轉的國有股權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

劃轉的中央企業國有股權, 由國務院委託社保基金會負責集中持有, 單獨核算, 接受考核和監督。 條件成熟時, 經批准, 社保基金會可組建養老金管理公司, 獨立運營劃轉的中央企業國有股權。 劃轉的地方企業國有股權, 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設立國有獨資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 也可將劃轉的國有股權委託本省(區、市)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專戶管理。

資料漫畫。

2017年選擇部分央企和省份試點

《方案》要求, 按照試點先行、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完成劃轉工作。

第一步, 2017年選擇部分中央企業和部分省份開展試點。 中央企業包括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管理企業3至5家、中央金融機構2家。 試點省份的劃轉工作由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步, 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 2018年及以後, 分批劃轉其他符合條件的中央管理企業、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以及中央金融機構的國有股權, 儘快完成劃轉工作。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地方國有企業的國有股權劃轉工作。

不會也不允許出現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的情況

《方案》的實施, 是否意味著要通過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財政部在對《方案》進行解讀時指出, 這個理解是不正確的。

財政部指出, 對於劃轉的國有資本, 《方案》明確指出, 要建立國有資本劃轉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步彌補相結合的運行機制。 國有資本劃轉後, 一是國有資本的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 由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持有。 今後, 由各承接主體的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 適時實施收繳。目前,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總體上有較大規模的結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相當存量,短期內財政部門不會對劃轉的國有資本實施收益收繳,不會導致承接主體變現國有資本。

二是《方案》提出,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經批准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國有資本運作主要是國有資本的結構調整和有序進退,目標是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獲取更多收益,不是簡單的變現國有資本。

三是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並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還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因此,在上述期限內承接主體也不會變現國有資本。

綜上,劃轉建立的是補充社保基金的長效機制,隨著國有資本的做強做優做大,將更好地體現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全民共用,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方案》實施的過程中,不會也不允許出現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的情況。

充分體現發展成果全民共用,增進民生福祉

財政部表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在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基礎上,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性的重要舉措。

一是有利於充分體現國有企業全民所有,發展成果全民共用,增進民生福祉。

二是有利於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公平,避免將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通過增加稅收、提高在職人員養老金繳費率等方式轉移給下一代人。

三是有利於推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實現國有股權多元化持有,推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發展成果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

適時實施收繳。目前,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總體上有較大規模的結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相當存量,短期內財政部門不會對劃轉的國有資本實施收益收繳,不會導致承接主體變現國有資本。

二是《方案》提出,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經批准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國有資本運作主要是國有資本的結構調整和有序進退,目標是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獲取更多收益,不是簡單的變現國有資本。

三是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並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還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因此,在上述期限內承接主體也不會變現國有資本。

綜上,劃轉建立的是補充社保基金的長效機制,隨著國有資本的做強做優做大,將更好地體現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全民共用,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方案》實施的過程中,不會也不允許出現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的情況。

充分體現發展成果全民共用,增進民生福祉

財政部表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在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基礎上,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性的重要舉措。

一是有利於充分體現國有企業全民所有,發展成果全民共用,增進民生福祉。

二是有利於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公平,避免將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通過增加稅收、提高在職人員養老金繳費率等方式轉移給下一代人。

三是有利於推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實現國有股權多元化持有,推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發展成果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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