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宋清輝:應提高證券違法成本 以刑治市刻不容緩

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認為, “以刑治市”刻不容緩。 如果違法犯罪成本不高,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可能就會氾濫。 監管部門應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 創造理性公平的投資氛圍。 “唯有如此, 才能夠倒逼證券市場從‘弱法治’走向‘強法治’, 實現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 ”他說。

對於即將開始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二審, 宋清輝表示, 按照重典治亂的原則, 預計今年《證券法》修訂草案的二次審議將會圍繞協同監管、規範證券經營機構、完善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制度等重點內容展開。

中國經營報記者 朱會珊

繼2015年4月初次審議後, 《證券法》修訂草案或將於下月再次進行審議。

2017年3月4日, 全國人大發言人傅瑩在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披露, 根據目前的安排, 今年4月《證券法》修訂草案應該能夠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另外, 3月8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

張德江委員長在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也表示, 今年將修改《證券法》。

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對《中國經營報》記者分析稱, 《證券法》是一部事關資本市場法治化建設的“基本大法”, 這次修法對於當前市場的意義重大, 能夠有力地促進資本市場誠信化、法治化。 目前, 資本市場違法成本總體偏低, 對懲罰犯罪的力度不夠, 希望新法對違法犯罪懲處力度進一步加強。

加強監管執法

據報導,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日前表示, 《證券法》修訂草案一審稿在加大資訊披露的真實性、對操縱市場行為、關聯交易的處罰力度等方面已經作出很大的修改和完善。 同時, 在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多層次資本市場和仲介機構服務機構的責任等方面增加了多項措施及規定,

在接下來的二審過程中, 在上述方面還會更加完善。

此外, 吳曉靈還給出了四點建議, 即希望完善“證券”的定義, 為創新打非奠定法律基礎, 為功能監管奠定基礎;《證券法》修法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提供法律保證;希望《證券法》為註冊制改革制定原則性的規定;完善監管手段, 更好地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維護市場秩序, 保護投資人的利益等。

宋清輝認為, “以刑治市”刻不容緩。 如果違法犯罪成本不高,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可能就會氾濫。 監管部門應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 創造理性公平的投資氛圍。 “唯有如此, 才能夠倒逼證券市場從‘弱法治’走向‘強法治’,

實現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 ”他說。

對於即將開始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二審, 宋清輝表示, 按照重典治亂的原則, 預計今年《證券法》修訂草案的二次審議將會圍繞協同監管、規範證券經營機構、完善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制度等重點內容展開。

他指出, 從嚴監管、從嚴處罰, 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嚴懲並威懾重大犯罪分子, 因此再次修訂該法律將會為證券市場帶來一股“清風”, 不管是對我國的資本市場, 還是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積極影響。 但是, 法律的修訂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不會一步到位, 所以它能夠在某種程度上抑制目前證券市場上違法違規的行為, 但不會徹底根除。

對此,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謝佳林律師分析稱,

此次《證券法》修訂思路為簡政放權、加強監管執法。 與“註冊制”的表述不同, 此思路更加務實。 所謂簡政放權, 主要是讓市場在資本市場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但監管部門並不是不管, 而是加大監管力度及監管手段, 增加違規成本, 加大違法犯罪的懲罰力度, 增加投資者救濟途徑, 確保違法成本高於違法收益。

另外, 她還提到此次《證券法》修訂, 對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框架應該會進一步明確, 作為資本市場改革創新的先鋒——新三板, 其地位可能會在《證券法》中進一步明確。 “希望通過本次修訂完善新三板分層制度、交易制度、轉板制度等, 為新三板市場建設夯實法律基礎, 讓新三板優質企業能夠全心關注于企業創新發展。 ”

此外,記者在採訪中還獲悉,《證券法》修訂草案二審可能會著重強調對跨市場操縱的監管。同時,在一審中新增的對投資者保護的內容不會去掉,調整增加證券的範圍等內容也會保留。

可能不涉及註冊制

3月4日,全國人大發言人傅瑩在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表示,《證券法》修訂草案是2015年4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那是初次審議,之後2015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根據目前的安排,今年4月《證券法》修訂草案應該能夠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傅瑩指出,《證券法》的修訂關係到我們國家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所以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也關係到保護投資者的權益。特別是2015年那次證券市場的異常波動後,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需要總結經驗教訓,需要重新進行論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也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重新研究,對《證券法》修訂草案重新做了修改。

實際上,《證券法》的修訂工作已於2014年被列入立法程式,並於2015年4月下旬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進行了“一讀審議”。後由於2015年六七月份股市異常震盪,修訂計畫也被擱置。如此一來,《證券法》修訂草案何時“二審”就成了牽扯股市心跳的重要問題。

據悉,“一讀審議”審議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提請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該修訂草案中的幾個方面頗受外界關注,包括股票發行註冊制,確定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法律規則,健全上市公司收購制度等。

同時,設專門章節規定了投資者保護制度,並涵蓋尊重證券行業的自治與創新,突出監管者的簡政放權,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完善跨境監管合作機制,提高失信懲戒力度等內容。

一審時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共16章338條,其中新增122條、修改185條、刪除22條。

北京某高校一位元法律系教授向記者介紹到,一方面,2015年的股市行情大漲,同時也發現了一些問題,比如操縱股價等違法行為,市場也面臨著如何治理的問題。然而,《證券法》修訂草案中有很多內容對此並沒有規定。另外,證監會一直肩負多重職責。其中圍繞註冊制的修改,是希望證監會可以更好地提供服務,改善交易環境,提高交易效率,完善監管措施。加強監管資訊披露,加強事中事後的監督管理,減少事前審核干預等。

記者梳理發現,現行的《證券法》制定於1998年,於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正;另外,在2005年,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修訂;後來,2013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正;到2014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第三次修正。截至目前,已經歷了3次修正和1次修訂。

上述法律系教授對記者表示,一般法律的出臺需要經過三次人大常委會審議,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的慣例,今年《證券法》是有可能修訂完成的。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市場曾經希望在這一輪《證券法》的修訂中為新股發行註冊制掃清法律障礙。但根據媒體報導的證監會最新的監管精神,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中沒有相關內容。

“今年有可能不再涉及註冊制,監管部門還是為了市場穩妥起見。在公司上市前,需要請仲介機構,包括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幫助其製作《招股說明書》。美國的仲介機構很成熟,可以起到監督的作用,仲介機構很中立。而我們的證券市場很不成熟,有的仲介機構,拿了錢以後就拼命地給上市公司進行包裝,沒有起到審核監督作用。所以推行註冊制的前提是仲介機構很成熟,能夠很好地起到監督制約作用。”該教授如是說。原標題:《證券法》修訂將二審:跨市場監管或是重點

此外,記者在採訪中還獲悉,《證券法》修訂草案二審可能會著重強調對跨市場操縱的監管。同時,在一審中新增的對投資者保護的內容不會去掉,調整增加證券的範圍等內容也會保留。

可能不涉及註冊制

3月4日,全國人大發言人傅瑩在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表示,《證券法》修訂草案是2015年4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那是初次審議,之後2015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根據目前的安排,今年4月《證券法》修訂草案應該能夠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傅瑩指出,《證券法》的修訂關係到我們國家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所以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也關係到保護投資者的權益。特別是2015年那次證券市場的異常波動後,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需要總結經驗教訓,需要重新進行論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也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重新研究,對《證券法》修訂草案重新做了修改。

實際上,《證券法》的修訂工作已於2014年被列入立法程式,並於2015年4月下旬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進行了“一讀審議”。後由於2015年六七月份股市異常震盪,修訂計畫也被擱置。如此一來,《證券法》修訂草案何時“二審”就成了牽扯股市心跳的重要問題。

據悉,“一讀審議”審議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提請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該修訂草案中的幾個方面頗受外界關注,包括股票發行註冊制,確定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法律規則,健全上市公司收購制度等。

同時,設專門章節規定了投資者保護制度,並涵蓋尊重證券行業的自治與創新,突出監管者的簡政放權,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完善跨境監管合作機制,提高失信懲戒力度等內容。

一審時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共16章338條,其中新增122條、修改185條、刪除22條。

北京某高校一位元法律系教授向記者介紹到,一方面,2015年的股市行情大漲,同時也發現了一些問題,比如操縱股價等違法行為,市場也面臨著如何治理的問題。然而,《證券法》修訂草案中有很多內容對此並沒有規定。另外,證監會一直肩負多重職責。其中圍繞註冊制的修改,是希望證監會可以更好地提供服務,改善交易環境,提高交易效率,完善監管措施。加強監管資訊披露,加強事中事後的監督管理,減少事前審核干預等。

記者梳理發現,現行的《證券法》制定於1998年,於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正;另外,在2005年,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修訂;後來,2013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正;到2014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第三次修正。截至目前,已經歷了3次修正和1次修訂。

上述法律系教授對記者表示,一般法律的出臺需要經過三次人大常委會審議,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的慣例,今年《證券法》是有可能修訂完成的。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市場曾經希望在這一輪《證券法》的修訂中為新股發行註冊制掃清法律障礙。但根據媒體報導的證監會最新的監管精神,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中沒有相關內容。

“今年有可能不再涉及註冊制,監管部門還是為了市場穩妥起見。在公司上市前,需要請仲介機構,包括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幫助其製作《招股說明書》。美國的仲介機構很成熟,可以起到監督的作用,仲介機構很中立。而我們的證券市場很不成熟,有的仲介機構,拿了錢以後就拼命地給上市公司進行包裝,沒有起到審核監督作用。所以推行註冊制的前提是仲介機構很成熟,能夠很好地起到監督制約作用。”該教授如是說。原標題:《證券法》修訂將二審:跨市場監管或是重點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