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 子女結婚買房時不少父母都會給與一定的資金支持, 例如父母幫子女出首付, 子女自己償還貸款。 婚前父母出資買房, 房子的權屬有父母的份嗎?如果婚後出現財產糾紛, 父母、子女、子女配偶分別能得到房子的哪些權益?
根據父母出資情況及房子登記名字的不同, 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分為以下8種情況。
一是一方父母全資買房登記在自己的名下, 這種房子產權歸父母所有, 子女只有房子的使用權。
舉個例子。 小A、小B結婚前, 小A的父母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 但登記在自己的名下, 這麼這套房子的產權就是小A父母的。 對於小A和小B來說, 他們只有婚房的使用權, 沒有產權。
二是一方父母全資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這種房子的產權歸子女個人所有。
以小A和小B為例。 小A的父母在小A和小B登記結婚前全款買了婚房, 並登記在小A的名下, 那麼這套房子就屬於小A個人的婚前財產。 即使小A和小B結婚了, 這套房子也不會轉化為他倆的夫妻共同財產。 假如小A小B日後離婚, 小B無權要求這套房子的財產分割權。
三是一方父母全資買房登記在子女及子女未婚妻(未婚夫)名下, 這種房子的產權是子女及其未婚妻(未婚夫)共同所有。
以小A和小B為例。 小A的父母在小A和小B登記結婚前全款買了婚房, 並登記在小A和小B的名下, 那麼這套房子就是小A和小B共同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在登記之前, 小A和小B約定了各自佔有房產的份額, 並做了公正, 那麼小A和小B按照約定的份額共用產權。
四是一方父母出首付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房子產權和債務都歸子女個人所有。
以小A和小B為例。 小A的父母在小A和小B登記結婚前付首付買房, 並登記在小A的名下, 那麼這套房子就屬於小A個人的婚前財產。 結婚後,
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小A和小B日後離婚, 房子一般會判給小A, 並由小A繼續支付剩餘貸款。 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 則小A要給小B補償。
五是一方父母出首付買房登記在子女未婚妻(未婚夫)名下, 房子的產權和債務歸子女及其未婚妻(未婚夫)共同所有。
以小A和小B為例。小A的父母在小A和小B登記結婚前付首付買房,並登記在小B的名下,結婚後,這套房是小A和小B的共同財產,而非小B的個人財產。假如小A和小B日後離婚,小A有權要求分割房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婚前父母明確表示將房產贈與小B,並做了公正,那麼這套房子就是小B的個人財產了。在這種情況下,假如小A和小B日後離婚,小A無權要求分割房產,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小B給小A補償。
六是一方父母出首付買房登記在子女和子女未婚妻(未婚夫)兩人名下,房子的產權歸子女及其未婚妻(未婚夫)共同所有。
以小A和小B為例。小A的父母在小A和小B登記結婚前付首付買房,並登記在小A和小B的名下,這麼這套房子就是小A和小B夫妻共同財產,他們婚後共同償還房貸。假如小A和小B日後離婚,小A和小B平分房產。
七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登記在子女雙方名下,房子的產權歸子女雙方共同所有。
以小A和小B為例。小A、小B父母共同出資給他們買房,並登記在小A和小B的名下,那麼房子就屬於小A、小B的夫妻共同財產。假如小A和小B日後離婚,小A和小B平分房產。
八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登記在子女一方的名下,房子的產權歸子女夫妻雙方所有。
以小A和小B為例。小A、小B父母共同出資給他們買房,並登記在小A名下,那麼房子屬於小A、小B的夫妻共同財產。假如小A和小B日後離婚,如無其他約定,小A和小B平分房產。
延伸閱讀
男子買婚房,女友一分錢都沒出,分手時房子卻變成了她的!只因忽略了這件事
看著手機裡長達幾頁的
房貸還款記錄,
42歲的李樹華(化名)
欲哭無淚……
想像中,
接下來的生活應該是
結束愛情長跑、
搬進婚房,
和和美美的幸福畫面。
但現實,
卻以“人去房空”
作為收場。
但這卻不是最悲慘,
悲慘的是在分手僅4個月後,
他不得不
與曾相處了12年的初戀
對簿公堂。
男子個人出首付還房貸買婚房
李樹華是湖北武漢人,2005年,他在網上聊天時,認識了比自己小3歲的張紅麗。
“當時她正處在空窗期,家裡也發生了一些小變故。”李樹華說,初見張紅麗時,他就喜歡上了這個美麗大方的姑娘,在他持續不斷地關心和追求下,雙方很快便確立了情侶關係。
在經歷了長達9年的愛情長跑後,李樹華終於在2014年初,如願上門見到了女方家長。
“有了房子,才有家的歸屬感。”當年1月,李樹華在征得女方家裡同意後,首付18萬,以張紅麗的名義,在武漢江夏區買了一套面積100平方米,總價為51萬元的房子。
李樹華說,那時候他和張紅麗感情穩定,而且當時他的名下有一套小房子,為了向女友表忠心,購房合同以及貸款協議上均只寫了女方的名字。但兩年來,每個月2000多元的房貸,一直都是由他來償還。
然而好景不長,2017年7月,女友卻突然向他提出了分手,原因是雙方在新房裝修問題上發生了分歧。
房產歸屬讓雙方對簿公堂
女友突如其來的分手決定,讓李樹華備受打擊。就在他想辦法準備挽回這段感情時,女方卻告訴他,準備退還此前的18萬首付款,以及7萬多元的已償貸款和辦證費用,在房產上與其撇清關係。
此舉遭到李樹華的強烈反對,他認為女方的做法很不厚道,如今該社區的房價已經漲到了每平方米1.3萬元,比當初購房時的單價翻了一倍有餘,因此不能直接以當時的價格計算。
李樹華多次與張紅麗就房子的問題進行談判,但一直未能達成一致。
至今,李樹華仍然對這段感情抱有幻想,他希望能與女友重歸於好,但如果對方執意不肯,他希望能“拿回屬於自己的房子”,為此他願意拿出5萬元作為補償。
今年8月,李樹華對張紅麗提起了訴訟,希望要回這處房產,江夏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經審理後,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那房子到底歸誰?
法院的判決到底有沒有問題?
讓我們來聽聽
專家是怎麼說的吧!
1、房子歸屬屬於女方
湖北典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亮認為,從物權法的角度來講,房子的歸屬毫無疑問屬於女方。
2、女方可以不用補償
在雙方感情甜蜜期,男方出於婚約目的,出資購房並由女方出面登記產權,這是受法律保護的贈與行為,如今婚約不存在,女方可以適當給予男方一定的經濟補償,也可以不用補償。
如何避免
自己辛辛苦苦買的房,卻跟自己沒有任何的關係?確實夠讓人傷心的。那我們改如何避免呢?
首先應該購房前擬定約定協議。戀人間因房產問題,產生的法律糾紛案件層出不窮,其實想要規避不必要的麻煩,在購房前可以擬定一個約定協議,從而明確財產歸屬。
不要一味迎合。武漢著名情感專家田昕靈稱,感情是無價的,不能簡單的用金錢和其他物質條件來衡量。結合具體案例來看,李樹華為女方買房,實際上是對雙方感情的一種投資,但是事實上,有時候單方的付出並不能換來自己所期望的結果。所以在感情中要認清自我,而不是一味的迎合女方的需求。
法條連結
《物權法》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物權法》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物權法》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婚姻法》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首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房子的產權和債務歸子女及其未婚妻(未婚夫)共同所有。以小A和小B為例。小A的父母在小A和小B登記結婚前付首付買房,並登記在小B的名下,結婚後,這套房是小A和小B的共同財產,而非小B的個人財產。假如小A和小B日後離婚,小A有權要求分割房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婚前父母明確表示將房產贈與小B,並做了公正,那麼這套房子就是小B的個人財產了。在這種情況下,假如小A和小B日後離婚,小A無權要求分割房產,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小B給小A補償。
六是一方父母出首付買房登記在子女和子女未婚妻(未婚夫)兩人名下,房子的產權歸子女及其未婚妻(未婚夫)共同所有。
以小A和小B為例。小A的父母在小A和小B登記結婚前付首付買房,並登記在小A和小B的名下,這麼這套房子就是小A和小B夫妻共同財產,他們婚後共同償還房貸。假如小A和小B日後離婚,小A和小B平分房產。
七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登記在子女雙方名下,房子的產權歸子女雙方共同所有。
以小A和小B為例。小A、小B父母共同出資給他們買房,並登記在小A和小B的名下,那麼房子就屬於小A、小B的夫妻共同財產。假如小A和小B日後離婚,小A和小B平分房產。
八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登記在子女一方的名下,房子的產權歸子女夫妻雙方所有。
以小A和小B為例。小A、小B父母共同出資給他們買房,並登記在小A名下,那麼房子屬於小A、小B的夫妻共同財產。假如小A和小B日後離婚,如無其他約定,小A和小B平分房產。
延伸閱讀
男子買婚房,女友一分錢都沒出,分手時房子卻變成了她的!只因忽略了這件事
看著手機裡長達幾頁的
房貸還款記錄,
42歲的李樹華(化名)
欲哭無淚……
想像中,
接下來的生活應該是
結束愛情長跑、
搬進婚房,
和和美美的幸福畫面。
但現實,
卻以“人去房空”
作為收場。
但這卻不是最悲慘,
悲慘的是在分手僅4個月後,
他不得不
與曾相處了12年的初戀
對簿公堂。
男子個人出首付還房貸買婚房
李樹華是湖北武漢人,2005年,他在網上聊天時,認識了比自己小3歲的張紅麗。
“當時她正處在空窗期,家裡也發生了一些小變故。”李樹華說,初見張紅麗時,他就喜歡上了這個美麗大方的姑娘,在他持續不斷地關心和追求下,雙方很快便確立了情侶關係。
在經歷了長達9年的愛情長跑後,李樹華終於在2014年初,如願上門見到了女方家長。
“有了房子,才有家的歸屬感。”當年1月,李樹華在征得女方家裡同意後,首付18萬,以張紅麗的名義,在武漢江夏區買了一套面積100平方米,總價為51萬元的房子。
李樹華說,那時候他和張紅麗感情穩定,而且當時他的名下有一套小房子,為了向女友表忠心,購房合同以及貸款協議上均只寫了女方的名字。但兩年來,每個月2000多元的房貸,一直都是由他來償還。
然而好景不長,2017年7月,女友卻突然向他提出了分手,原因是雙方在新房裝修問題上發生了分歧。
房產歸屬讓雙方對簿公堂
女友突如其來的分手決定,讓李樹華備受打擊。就在他想辦法準備挽回這段感情時,女方卻告訴他,準備退還此前的18萬首付款,以及7萬多元的已償貸款和辦證費用,在房產上與其撇清關係。
此舉遭到李樹華的強烈反對,他認為女方的做法很不厚道,如今該社區的房價已經漲到了每平方米1.3萬元,比當初購房時的單價翻了一倍有餘,因此不能直接以當時的價格計算。
李樹華多次與張紅麗就房子的問題進行談判,但一直未能達成一致。
至今,李樹華仍然對這段感情抱有幻想,他希望能與女友重歸於好,但如果對方執意不肯,他希望能“拿回屬於自己的房子”,為此他願意拿出5萬元作為補償。
今年8月,李樹華對張紅麗提起了訴訟,希望要回這處房產,江夏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經審理後,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那房子到底歸誰?
法院的判決到底有沒有問題?
讓我們來聽聽
專家是怎麼說的吧!
1、房子歸屬屬於女方
湖北典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亮認為,從物權法的角度來講,房子的歸屬毫無疑問屬於女方。
2、女方可以不用補償
在雙方感情甜蜜期,男方出於婚約目的,出資購房並由女方出面登記產權,這是受法律保護的贈與行為,如今婚約不存在,女方可以適當給予男方一定的經濟補償,也可以不用補償。
如何避免
自己辛辛苦苦買的房,卻跟自己沒有任何的關係?確實夠讓人傷心的。那我們改如何避免呢?
首先應該購房前擬定約定協議。戀人間因房產問題,產生的法律糾紛案件層出不窮,其實想要規避不必要的麻煩,在購房前可以擬定一個約定協議,從而明確財產歸屬。
不要一味迎合。武漢著名情感專家田昕靈稱,感情是無價的,不能簡單的用金錢和其他物質條件來衡量。結合具體案例來看,李樹華為女方買房,實際上是對雙方感情的一種投資,但是事實上,有時候單方的付出並不能換來自己所期望的結果。所以在感情中要認清自我,而不是一味的迎合女方的需求。
法條連結
《物權法》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物權法》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物權法》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婚姻法》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首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