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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婚前父母出資買房 房子到底是誰的?

在中國, 子女結婚買房時不少父母都會給與一定的資金支持, 例如父母幫子女出首付, 子女自己償還貸款。 婚前父母出資買房, 房子的權屬有父母的份嗎?如果婚後出現財產糾紛, 父母、子女、子女配偶分別能得到房子的哪些權益?

根據父母出資情況及房子登記名字的不同, 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分為以下8種情況。

一是一方父母全資買房登記在自己的名下, 這種房子產權歸父母所有, 子女只有房子的使用權。

舉個例子。 小A、小B結婚前, 小A的父母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 但登記在自己的名下, 這麼這套房子的產權就是小A父母的。 對於小A和小B來說, 他們只有婚房的使用權, 沒有產權。

二是一方父母全資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這種房子的產權歸子女個人所有。

以小A和小B為例。 小A的父母在小A和小B登記結婚前全款買了婚房, 並登記在小A的名下, 那麼這套房子就屬於小A個人的婚前財產。 即使小A和小B結婚了, 這套房子也不會轉化為他倆的夫妻共同財產。 假如小A小B日後離婚, 小B無權要求這套房子的財產分割權。

三是一方父母全資買房登記在子女及子女未婚妻(未婚夫)名下, 這種房子的產權是子女及其未婚妻(未婚夫)共同所有。

以小A和小B為例。 小A的父母在小A和小B登記結婚前全款買了婚房, 並登記在小A和小B的名下, 那麼這套房子就是小A和小B共同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在登記之前, 小A和小B約定了各自佔有房產的份額, 並做了公正, 那麼小A和小B按照約定的份額共用產權。

四是一方父母出首付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房子產權和債務都歸子女個人所有。

以小A和小B為例。 小A的父母在小A和小B登記結婚前付首付買房, 並登記在小A的名下, 那麼這套房子就屬於小A個人的婚前財產。 結婚後,

即使小A和小B共同償還貸款, 房子的產權也屬於小A個人所有。

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小A和小B日後離婚, 房子一般會判給小A, 並由小A繼續支付剩餘貸款。 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 則小A要給小B補償。

五是一方父母出首付買房登記在子女未婚妻(未婚夫)名下, 房子的產權和債務歸子女及其未婚妻(未婚夫)共同所有。

以小A和小B為例。小A的父母在小A和小B登記結婚前付首付買房,並登記在小B的名下,結婚後,這套房是小A和小B的共同財產,而非小B的個人財產。假如小A和小B日後離婚,小A有權要求分割房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婚前父母明確表示將房產贈與小B,並做了公正,那麼這套房子就是小B的個人財產了。在這種情況下,假如小A和小B日後離婚,小A無權要求分割房產,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小B給小A補償。

六是一方父母出首付買房登記在子女和子女未婚妻(未婚夫)兩人名下,房子的產權歸子女及其未婚妻(未婚夫)共同所有。

以小A和小B為例。小A的父母在小A和小B登記結婚前付首付買房,並登記在小A和小B的名下,這麼這套房子就是小A和小B夫妻共同財產,他們婚後共同償還房貸。假如小A和小B日後離婚,小A和小B平分房產。

七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登記在子女雙方名下,房子的產權歸子女雙方共同所有。

以小A和小B為例。小A、小B父母共同出資給他們買房,並登記在小A和小B的名下,那麼房子就屬於小A、小B的夫妻共同財產。假如小A和小B日後離婚,小A和小B平分房產。

八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登記在子女一方的名下,房子的產權歸子女夫妻雙方所有。

以小A和小B為例。小A、小B父母共同出資給他們買房,並登記在小A名下,那麼房子屬於小A、小B的夫妻共同財產。假如小A和小B日後離婚,如無其他約定,小A和小B平分房產。

延伸閱讀

男子買婚房,女友一分錢都沒出,分手時房子卻變成了她的!只因忽略了這件事

看著手機裡長達幾頁的

房貸還款記錄,

42歲的李樹華(化名)

欲哭無淚……

想像中,

接下來的生活應該是

結束愛情長跑、

搬進婚房,

和和美美的幸福畫面。

但現實,

卻以“人去房空”

作為收場。

但這卻不是最悲慘,

悲慘的是在分手僅4個月後,

他不得不

與曾相處了12年的初戀

對簿公堂。

男子個人出首付還房貸買婚房

李樹華是湖北武漢人,2005年,他在網上聊天時,認識了比自己小3歲的張紅麗。

“當時她正處在空窗期,家裡也發生了一些小變故。”李樹華說,初見張紅麗時,他就喜歡上了這個美麗大方的姑娘,在他持續不斷地關心和追求下,雙方很快便確立了情侶關係。

在經歷了長達9年的愛情長跑後,李樹華終於在2014年初,如願上門見到了女方家長。

“有了房子,才有家的歸屬感。”當年1月,李樹華在征得女方家裡同意後,首付18萬,以張紅麗的名義,在武漢江夏區買了一套面積100平方米,總價為51萬元的房子。

李樹華說,那時候他和張紅麗感情穩定,而且當時他的名下有一套小房子,為了向女友表忠心,購房合同以及貸款協議上均只寫了女方的名字。但兩年來,每個月2000多元的房貸,一直都是由他來償還。

然而好景不長,2017年7月,女友卻突然向他提出了分手,原因是雙方在新房裝修問題上發生了分歧。

房產歸屬讓雙方對簿公堂

女友突如其來的分手決定,讓李樹華備受打擊。就在他想辦法準備挽回這段感情時,女方卻告訴他,準備退還此前的18萬首付款,以及7萬多元的已償貸款和辦證費用,在房產上與其撇清關係。

此舉遭到李樹華的強烈反對,他認為女方的做法很不厚道,如今該社區的房價已經漲到了每平方米1.3萬元,比當初購房時的單價翻了一倍有餘,因此不能直接以當時的價格計算。

李樹華多次與張紅麗就房子的問題進行談判,但一直未能達成一致。

至今,李樹華仍然對這段感情抱有幻想,他希望能與女友重歸於好,但如果對方執意不肯,他希望能“拿回屬於自己的房子”,為此他願意拿出5萬元作為補償。

今年8月,李樹華對張紅麗提起了訴訟,希望要回這處房產,江夏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經審理後,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那房子到底歸誰?

法院的判決到底有沒有問題?

讓我們來聽聽

專家是怎麼說的吧!

1、房子歸屬屬於女方

湖北典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亮認為,從物權法的角度來講,房子的歸屬毫無疑問屬於女方。

2、女方可以不用補償

在雙方感情甜蜜期,男方出於婚約目的,出資購房並由女方出面登記產權,這是受法律保護的贈與行為,如今婚約不存在,女方可以適當給予男方一定的經濟補償,也可以不用補償。

如何避免

自己辛辛苦苦買的房,卻跟自己沒有任何的關係?確實夠讓人傷心的。那我們改如何避免呢?

首先應該購房前擬定約定協議。戀人間因房產問題,產生的法律糾紛案件層出不窮,其實想要規避不必要的麻煩,在購房前可以擬定一個約定協議,從而明確財產歸屬。

不要一味迎合。武漢著名情感專家田昕靈稱,感情是無價的,不能簡單的用金錢和其他物質條件來衡量。結合具體案例來看,李樹華為女方買房,實際上是對雙方感情的一種投資,但是事實上,有時候單方的付出並不能換來自己所期望的結果。所以在感情中要認清自我,而不是一味的迎合女方的需求。

法條連結

《物權法》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物權法》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物權法》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婚姻法》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首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房子的產權和債務歸子女及其未婚妻(未婚夫)共同所有。

以小A和小B為例。小A的父母在小A和小B登記結婚前付首付買房,並登記在小B的名下,結婚後,這套房是小A和小B的共同財產,而非小B的個人財產。假如小A和小B日後離婚,小A有權要求分割房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婚前父母明確表示將房產贈與小B,並做了公正,那麼這套房子就是小B的個人財產了。在這種情況下,假如小A和小B日後離婚,小A無權要求分割房產,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小B給小A補償。

六是一方父母出首付買房登記在子女和子女未婚妻(未婚夫)兩人名下,房子的產權歸子女及其未婚妻(未婚夫)共同所有。

以小A和小B為例。小A的父母在小A和小B登記結婚前付首付買房,並登記在小A和小B的名下,這麼這套房子就是小A和小B夫妻共同財產,他們婚後共同償還房貸。假如小A和小B日後離婚,小A和小B平分房產。

七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登記在子女雙方名下,房子的產權歸子女雙方共同所有。

以小A和小B為例。小A、小B父母共同出資給他們買房,並登記在小A和小B的名下,那麼房子就屬於小A、小B的夫妻共同財產。假如小A和小B日後離婚,小A和小B平分房產。

八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登記在子女一方的名下,房子的產權歸子女夫妻雙方所有。

以小A和小B為例。小A、小B父母共同出資給他們買房,並登記在小A名下,那麼房子屬於小A、小B的夫妻共同財產。假如小A和小B日後離婚,如無其他約定,小A和小B平分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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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還款記錄,

42歲的李樹華(化名)

欲哭無淚……

想像中,

接下來的生活應該是

結束愛情長跑、

搬進婚房,

和和美美的幸福畫面。

但現實,

卻以“人去房空”

作為收場。

但這卻不是最悲慘,

悲慘的是在分手僅4個月後,

他不得不

與曾相處了12年的初戀

對簿公堂。

男子個人出首付還房貸買婚房

李樹華是湖北武漢人,2005年,他在網上聊天時,認識了比自己小3歲的張紅麗。

“當時她正處在空窗期,家裡也發生了一些小變故。”李樹華說,初見張紅麗時,他就喜歡上了這個美麗大方的姑娘,在他持續不斷地關心和追求下,雙方很快便確立了情侶關係。

在經歷了長達9年的愛情長跑後,李樹華終於在2014年初,如願上門見到了女方家長。

“有了房子,才有家的歸屬感。”當年1月,李樹華在征得女方家裡同意後,首付18萬,以張紅麗的名義,在武漢江夏區買了一套面積100平方米,總價為51萬元的房子。

李樹華說,那時候他和張紅麗感情穩定,而且當時他的名下有一套小房子,為了向女友表忠心,購房合同以及貸款協議上均只寫了女方的名字。但兩年來,每個月2000多元的房貸,一直都是由他來償還。

然而好景不長,2017年7月,女友卻突然向他提出了分手,原因是雙方在新房裝修問題上發生了分歧。

房產歸屬讓雙方對簿公堂

女友突如其來的分手決定,讓李樹華備受打擊。就在他想辦法準備挽回這段感情時,女方卻告訴他,準備退還此前的18萬首付款,以及7萬多元的已償貸款和辦證費用,在房產上與其撇清關係。

此舉遭到李樹華的強烈反對,他認為女方的做法很不厚道,如今該社區的房價已經漲到了每平方米1.3萬元,比當初購房時的單價翻了一倍有餘,因此不能直接以當時的價格計算。

李樹華多次與張紅麗就房子的問題進行談判,但一直未能達成一致。

至今,李樹華仍然對這段感情抱有幻想,他希望能與女友重歸於好,但如果對方執意不肯,他希望能“拿回屬於自己的房子”,為此他願意拿出5萬元作為補償。

今年8月,李樹華對張紅麗提起了訴訟,希望要回這處房產,江夏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經審理後,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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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雙方感情甜蜜期,男方出於婚約目的,出資購房並由女方出面登記產權,這是受法律保護的贈與行為,如今婚約不存在,女方可以適當給予男方一定的經濟補償,也可以不用補償。

如何避免

自己辛辛苦苦買的房,卻跟自己沒有任何的關係?確實夠讓人傷心的。那我們改如何避免呢?

首先應該購房前擬定約定協議。戀人間因房產問題,產生的法律糾紛案件層出不窮,其實想要規避不必要的麻煩,在購房前可以擬定一個約定協議,從而明確財產歸屬。

不要一味迎合。武漢著名情感專家田昕靈稱,感情是無價的,不能簡單的用金錢和其他物質條件來衡量。結合具體案例來看,李樹華為女方買房,實際上是對雙方感情的一種投資,但是事實上,有時候單方的付出並不能換來自己所期望的結果。所以在感情中要認清自我,而不是一味的迎合女方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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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物權法》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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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首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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