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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的登記人與實際權利人不一致時,該物權應該怎麼認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 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 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 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 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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