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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版狗血婚姻劇!准新人婚禮前悔婚,竟然只是因為……

小禺兒 番禺台

可能大家會覺得

一對即將步入婚姻教堂的新人

在領證當天悔婚

是電視劇才會上演的狗血劇情

可是在我們現實生活中

這事卻是真真實實的發生了!

一位婚禮主持人的感言

“我主持婚禮好多年了, 婚前協議也見過不少, 但這份讓我震驚了!”近日, 浙江寧波的婚禮主持小可在虎撲論壇發了一份一對新人的婚前協議書, 立即引發熱議。

結婚前夕, 5大條婚前協議條條紮入心

協議裡, 新娘方列出5大條共18小條規定和守則, 且條條紮心。

記者輾轉聯繫到了發帖者小可, 據悉新郎看過協議後心灰意冷, 在“雙11”領證當天表示:這婚不結了。

原定11月12日舉辦的婚宴也被迫取消。

在某網站論壇, 婚禮主持小可連發三個帖子講述了事情的來龍去脈。

小可是這對新人婚禮的主持人, 張某小倆口原定在“雙11”當天領證, 第二天舉辦婚宴, 並已告知親朋, 光酒席就訂了50桌。

誰知, 9日晚上, 新郎在微信上找同是籃球愛好者的小可訴苦, 還發給小可一份新娘方提供的婚前協定。 小可細看, 被這份協議震驚了。

協議共三頁, 包括5大條共18小條規定和守則

比如:

“約定男方婚前所有個人財產在領取結婚證後都歸為夫妻共同財產”

“每月工資發放日後由女方給男方發放零花錢, 由女方決定零花錢的數額及是否可以超支, 預支”

“雙方結婚後, 對於生育和教育問題, 以女方意見為主”

“婚後男方從父母方受贈、繼承等方式得到的財產都為夫妻共同財產。 且要在房產證上加女方名字”等18條。

協議用詞嚴謹、環環相扣。

其中, 協議第二大條核心守則中提到, 如果男方違反三條守則中任意一條, 女方有開除婚籍的權利, 且離婚後, 男方需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 淨身出戶, 並且在離婚後賠償女方120萬, 一年內付清。

網友們看到這條紛紛表示震驚。 小可介紹, 新郎告訴他, 這份協議是新娘學法律專業的閨蜜起草。

婚禮主持小可表示, 這場婚禮新郎委託他叫了攝影攝像, 如果新人取消婚禮, 又不能補接到新的單子, 至少損失四五千元。

“可是看到這麼一紙協議, 我不能昧著良心勸和吧!”小可說, 在11月10日中午,新郎告訴他,這婚決定不結了,並向他表達了歉意。

網友評論

其實小禺兒想問一下這位新娘,這樣的不平等協議,即使簽了,最終能夠生效嗎?

在我們身邊也有類似的“前車之鑒”,我們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婚前協議太“現實” 婚後三月夫妻互告

張先生與趙女士在2014年6月通過網站相識,同年9月雙方確立戀愛關係。與一般“浪漫”的戀愛不一樣,兩人在拍拖期間,先後就婚前財產的處置問題簽訂了兩份協議書。

第一份協議書簽訂於2015年8月。雙方約定,如在雙方同居期間,張先生出現以下四方面的情況,則張先生自願將其名下的順德區龍江鎮恒捷花園某住宅的一半產權贈與趙女士。四種情況包括:張先生與第三者同居;與第三者存在超過一個月的不正當關係;超過七天不理睬趙女士;對趙女士施暴並導致其身體有任何傷口。

2016年2月16日,雙方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於是又進一步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書》,商定除上述房子外,張某位於鶴山市沙坪鎮一處仍在按揭中的房產為雙方共有,還有一輛越野車則雙方在婚後共有。

同月24日,張先生與趙女士登記結婚。婚後,張先生一直未按照贈與協定為趙女士辦理房產和車輛權屬變更登記。

這段奇葩的婚姻,在兩個月之後便因車和房出現重大裂痕。同年4月18日,趙女士起訴張先生,要求法院確認位於恒捷花園的房產為雙方共有;同年5月9日,張先生又一紙訴狀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銷其對趙女士的贈與行為。

一審:妻子全部敗訴 贈與行為可撤銷

2016年6月16日,順德法院對趙女士狀告張先生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首先,張先生和趙女士在2016年2月簽署的《婚前財產協議書》是對2015年簽署的《協議書》的變更,後者已失去效力,因此此案是否可撤銷的物件為2016年2月簽署的《婚前財產協議書》。

其次,由於雙方對房產和車輛的部分產權歸屬作了約定,該《婚前協議書》為贈與合同,且該合同不符合“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並且房產並未過戶至趙女士名下,因為張先生享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任何撤銷權,因此趙女士主張確定房產為共同所有,於法無據。

此後不久,順德也用同樣的理由,對張先生狀告趙女士的案件進行了一審判決。法院判令,張先生要求撤銷其贈與行為,於法有據,予以支持。對此,趙女士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訴。

終審:財產權利未轉移 丈夫可撤銷贈與

法庭上,張先生稱,他之所以在婚後沒有兌現贈與承諾,是因為趙女士的種種行為讓他確信,趙女士只想謀取他的財產,對他沒有任何感情可言。

今年2月,佛山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二審的焦點為張先生能否撤銷涉案房產及車輛的贈與。該案涉及的贈與包括房產與車輛,但兩處房產均未辦理變更登記,車輛亦未實際交付給趙女士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案涉財產權利未發生轉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一審法院撤銷張先生的贈與行為,並無不當,法院予以維持。佛山中院決定駁回趙女士上訴,維持原判。

三大婚前協議該如何簽?

一.忠誠協議

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約定雙方須在婚姻存續期間嚴格遵守婚姻法宣導的夫妻相互忠實義務,如違約,過錯方要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

提醒:有懲罰性規定 忠誠協議無效:

1.協議規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權和人格權,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通信自由權及以暴力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等:如出軌方無權提出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公開過錯方的一切過錯行為,包括與“曖昧方”的短信等;出軌方必須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門等。

2.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數額嚴重影響過錯方的基本生活或超出過錯方的實際經濟能力,影響其履行贍養、撫養義務以及對第三人的債務履行。

3.違背公序良俗或明顯違背社會常理:如一方出軌,需在街心廣場長跪三天,賠償對方青春損失費等。

4.“脅迫”:如在“捉姦現場”,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忠誠協議,要出軌方立刻簽字,承認出軌。

二、撫養權的協議

婚前簽訂有關孩子撫養權的協議,如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歸屬、探望權如何約定、撫養費數額及支付方式、孩子額外費用(如教育贊助費、大學費用、出國費用等)的承擔等。

在撫養協議中,經常見到有撤銷過錯方監護權的約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

在沒有證據證明監護權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情況下,監護順序不能依協定而改變,監護權也不能根據協定約定而被取消。

協議如有剝奪一方對孩子的撫養權、探望權的約定,不具法律效力。比如約定過錯方無權擁有孩子的撫養權,永世不得見孩子等。

提醒:監護權不能依協議約定取消

其他五花八門的婚前協議,約訂婚後女方不生育孩子,假如離婚,為了維護本人形象或不傷害父母,不告知親友。有些甚至約定,在公眾場合保持親密,過年過節雙方共同回家看望老人,不允許干涉各自的社交活動,如不得干涉女方泡夜店,一方如出軌,就淨身出戶,婚後女方負責在家照顧孩子和老人

三、財產協定

財產協定一般是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屬的協議。

提醒:三項內容須明確約定

1.當事人在結婚登記前各自所有的具體的財產種類、數量、價值及其歸屬。

2.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的收益歸個人所有還是歸雙方共同所有。

3.結婚後是實行共同財產制還是分別財產制,婚後雙方的收入、所得財產及相應的收益如何支配,對可能產生的債務如何承擔。

三種協議無法律效力

1.婚前財產協定必須是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

口頭協定在下面兩種情況下成立: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效力無異議;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在履行。

2.財產協議只能在婚前簽訂,婚後再簽就沒用了。

結婚後可簽署婚內協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3.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否則沒有效力。

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做公證更保險,尤其是在一方丟失協定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將具重要證據作用。

其實小禺兒認為

新娘子這樣做

並沒有完全錯了

也許是為了保護自己

只是她可能不知道

一紙協議

是保障不了一對夫妻的婚姻的

真正維護一段婚姻是夫妻兩人

在11月10日中午,新郎告訴他,這婚決定不結了,並向他表達了歉意。

網友評論

其實小禺兒想問一下這位新娘,這樣的不平等協議,即使簽了,最終能夠生效嗎?

在我們身邊也有類似的“前車之鑒”,我們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婚前協議太“現實” 婚後三月夫妻互告

張先生與趙女士在2014年6月通過網站相識,同年9月雙方確立戀愛關係。與一般“浪漫”的戀愛不一樣,兩人在拍拖期間,先後就婚前財產的處置問題簽訂了兩份協議書。

第一份協議書簽訂於2015年8月。雙方約定,如在雙方同居期間,張先生出現以下四方面的情況,則張先生自願將其名下的順德區龍江鎮恒捷花園某住宅的一半產權贈與趙女士。四種情況包括:張先生與第三者同居;與第三者存在超過一個月的不正當關係;超過七天不理睬趙女士;對趙女士施暴並導致其身體有任何傷口。

2016年2月16日,雙方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於是又進一步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書》,商定除上述房子外,張某位於鶴山市沙坪鎮一處仍在按揭中的房產為雙方共有,還有一輛越野車則雙方在婚後共有。

同月24日,張先生與趙女士登記結婚。婚後,張先生一直未按照贈與協定為趙女士辦理房產和車輛權屬變更登記。

這段奇葩的婚姻,在兩個月之後便因車和房出現重大裂痕。同年4月18日,趙女士起訴張先生,要求法院確認位於恒捷花園的房產為雙方共有;同年5月9日,張先生又一紙訴狀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銷其對趙女士的贈與行為。

一審:妻子全部敗訴 贈與行為可撤銷

2016年6月16日,順德法院對趙女士狀告張先生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首先,張先生和趙女士在2016年2月簽署的《婚前財產協議書》是對2015年簽署的《協議書》的變更,後者已失去效力,因此此案是否可撤銷的物件為2016年2月簽署的《婚前財產協議書》。

其次,由於雙方對房產和車輛的部分產權歸屬作了約定,該《婚前協議書》為贈與合同,且該合同不符合“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並且房產並未過戶至趙女士名下,因為張先生享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任何撤銷權,因此趙女士主張確定房產為共同所有,於法無據。

此後不久,順德也用同樣的理由,對張先生狀告趙女士的案件進行了一審判決。法院判令,張先生要求撤銷其贈與行為,於法有據,予以支持。對此,趙女士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訴。

終審:財產權利未轉移 丈夫可撤銷贈與

法庭上,張先生稱,他之所以在婚後沒有兌現贈與承諾,是因為趙女士的種種行為讓他確信,趙女士只想謀取他的財產,對他沒有任何感情可言。

今年2月,佛山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二審的焦點為張先生能否撤銷涉案房產及車輛的贈與。該案涉及的贈與包括房產與車輛,但兩處房產均未辦理變更登記,車輛亦未實際交付給趙女士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案涉財產權利未發生轉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一審法院撤銷張先生的贈與行為,並無不當,法院予以維持。佛山中院決定駁回趙女士上訴,維持原判。

三大婚前協議該如何簽?

一.忠誠協議

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約定雙方須在婚姻存續期間嚴格遵守婚姻法宣導的夫妻相互忠實義務,如違約,過錯方要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

提醒:有懲罰性規定 忠誠協議無效:

1.協議規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權和人格權,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通信自由權及以暴力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等:如出軌方無權提出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公開過錯方的一切過錯行為,包括與“曖昧方”的短信等;出軌方必須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門等。

2.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數額嚴重影響過錯方的基本生活或超出過錯方的實際經濟能力,影響其履行贍養、撫養義務以及對第三人的債務履行。

3.違背公序良俗或明顯違背社會常理:如一方出軌,需在街心廣場長跪三天,賠償對方青春損失費等。

4.“脅迫”:如在“捉姦現場”,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忠誠協議,要出軌方立刻簽字,承認出軌。

二、撫養權的協議

婚前簽訂有關孩子撫養權的協議,如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歸屬、探望權如何約定、撫養費數額及支付方式、孩子額外費用(如教育贊助費、大學費用、出國費用等)的承擔等。

在撫養協議中,經常見到有撤銷過錯方監護權的約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

在沒有證據證明監護權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情況下,監護順序不能依協定而改變,監護權也不能根據協定約定而被取消。

協議如有剝奪一方對孩子的撫養權、探望權的約定,不具法律效力。比如約定過錯方無權擁有孩子的撫養權,永世不得見孩子等。

提醒:監護權不能依協議約定取消

其他五花八門的婚前協議,約訂婚後女方不生育孩子,假如離婚,為了維護本人形象或不傷害父母,不告知親友。有些甚至約定,在公眾場合保持親密,過年過節雙方共同回家看望老人,不允許干涉各自的社交活動,如不得干涉女方泡夜店,一方如出軌,就淨身出戶,婚後女方負責在家照顧孩子和老人

三、財產協定

財產協定一般是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屬的協議。

提醒:三項內容須明確約定

1.當事人在結婚登記前各自所有的具體的財產種類、數量、價值及其歸屬。

2.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的收益歸個人所有還是歸雙方共同所有。

3.結婚後是實行共同財產制還是分別財產制,婚後雙方的收入、所得財產及相應的收益如何支配,對可能產生的債務如何承擔。

三種協議無法律效力

1.婚前財產協定必須是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

口頭協定在下面兩種情況下成立: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效力無異議;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在履行。

2.財產協議只能在婚前簽訂,婚後再簽就沒用了。

結婚後可簽署婚內協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3.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否則沒有效力。

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做公證更保險,尤其是在一方丟失協定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將具重要證據作用。

其實小禺兒認為

新娘子這樣做

並沒有完全錯了

也許是為了保護自己

只是她可能不知道

一紙協議

是保障不了一對夫妻的婚姻的

真正維護一段婚姻是夫妻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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