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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把共有房產贈給子女,離婚後一方反悔,如何處理?

離婚協議早已不是一件新鮮事了,

有些離婚的夫妻會出於補償等心理,

而選擇將房屋轉贈給子女,

不過, 這贈與之後, 如果反悔了,

可怎麼辦呢?能撤回嘛?

畢竟北上廣一套房, 就是七八位數的軟妹幣呀~

今天, 就給您說一說這裡面的門道。

陳某與張某曾經是一對夫妻, 但因為感情不和, 雙方選擇了協議離婚, 在他們擬定的《離婚協議》中, 雙方就財產和子女撫養等事情達成了一致, 另外他們還書面約定:雙方將共有的一處房屋贈送給兒子所有。 然而, 事後張某一直拖著, 沒有進行過戶手續的辦理。

事後,

妻子陳某將張某起訴到了法院, 要求他將該房屋進行過戶。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張某將房屋進行過戶。

張某進行了上訴, 二審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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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法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 其實並不是這樣的。

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 只要東西還沒有交給對方, 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

此外, 根據《合同法》第195條的規定, 如果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 嚴重影響自己的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的, 也可以不用再履行贈與的義務。

但是根據《合同法》第188條的規定, 對於具有社會公益性質、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 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 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另外,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也同樣是不可以撤銷的哦~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行為其實和整個《離婚協議》應該被視為整體, 離婚時將房屋處分給子女, 可以被視為是有目的的贈與, 在夫妻的婚姻關係解除的時候, 贈與房產的目的已經實現了, 這時候就不能隨意撤銷了。

在協議履行過程中, 在相對方已經按約定與贈與人協議解除婚姻關係的情形下, 贈與人則應按約定履行給付房屋的義務。 如該方不履行給付房屋的義務, 則構成違約, 另一方可依離婚協議向法院訴請對方履行協議約定的交付房屋的義務。

提醒

(1)離婚後主張撤銷或變更財產分割協議的, 應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

逾期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離婚後原夫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撤銷對子女房產的贈與, 那麼在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之前, 可以撤銷贈與。

(3)主張撤銷贈與的一方應舉證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方可撤銷, 否則, 在雙方已依照離婚協定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下, 單方無權撤銷對子女的房產贈與。

(4)受贈方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看來, 這離婚的時候還真的要小心了,

下筆簽《離婚協議》的時候,

要好好想想自己能不能履約。

不過, 還是勸大家,

一段婚姻哪怕走到了頭,

也不要弄得太難看,

畢竟好聚好散, 才能再見不難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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