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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正式供暖,室溫仍未達到18℃,物業的暖氣費都白收了?

某樓盤是去年年底交付的房屋, 由於剛剛收房, 業主們都沒有實際入住, 所以大家交了暖氣費後, 誰都沒有在意供暖的問題。

然而, 今年有業主提出, 去年時部分房屋供暖設施都還未完善, 更何談實際供暖?業主們不禁心裡犯了嘀咕:既然沒有給我們供暖, 那還應當收暖氣費嗎?業主們找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協商, 希望退還去年的暖氣費或者抵充今年的暖氣費, 但對方一直推託, 事情遲遲沒有得到解決。

△ 圖片來源於網路

根據我國《合同法》和《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供用熱力合同是供熱人向用熱人供熱, 用熱人支付供熱費用的合同, 供熱單位如果未按規定供用熱力的, 造成損失的, 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 如果沒有實際供暖, 應當不收取暖氣費或者退還暖氣費。

實際供暖應該做限制意義上的理解, 亦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供暖標準。 《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對供熱溫度有相應的規定, 居民熱用戶室溫應當保持在18℃±2℃。 因此供暖溫度過低, 業主們也是可以維權的。

△ 圖片來源於網路

通常的情況下, 供暖公司一般委託物業代為向業主收取取暖費。 因此, 業主主張權利時亦可將供暖公司及物業一併作為被告。 寒冷的北方, 供熱糾紛事情雖小, 但對每個人的影響卻不小, 應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尋求解決之道。

文丨周子渲 法律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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