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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串通監事,對外高價採購貨物,作為股東如何是好?

【案例】

萬恒有限公司(化名)於2017年3月正式成立, 公司股東會由王小兵(化名)和李大民(化名)兩名股東組成。 王小兵任公司執行董事、王小兵愛人李鳳蘭任公司監事。

△ 圖片來源於網路

2017年5月, 王小兵隱瞞其系永遠公司大股東弟弟的身份, 私自與永遠公司簽訂設備採購合同, 而採購價格為市場價的三倍。 作為萬恒公司的股東李大民得知後萬分苦惱, 因為萬恒公司監事是王小兵的妻子,

根本起不到監事的作用, 其想阻止上述採購合同的履行, 維護公司的合法權利, 保護自身利益, 為此其向律師進行諮詢。

△ 圖片來源於網路

【律師分析】

萬恒公司執行董事王小兵的行為是一種常見的公司高管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也是一種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謀取私利的行為。

按照法律規定, 公司的監事對公司的董事或高管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可以主動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確認上述採購合同無效, 從而維護公司利益。 本案中存在監事系公司執行董事愛人的特殊情況, 存在高管與監事共同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 為此作為公司股東的李大民可直接以自己名義向執行董事王小兵提起訴訟, 並將公司追加為第三人, 要求法院確認兩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無效, 從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而李大民為此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亦可向法院申請由公司承擔。

文丨田留苗律師 公司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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