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 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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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1、合同解除後, 尚未履行的, 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 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 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 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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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踐中常見的損失範疇:
1、裝修、添附等損失, 為直接損失。
2、承租方涉及到經營的, 如出租方違約, 可參考承租人利潤計算方式予以衡量可得利益。
文丨徐菁菁律師 房地產業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