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奎文區的王剛經營著一家汽車配件公司, 李強為王剛生意場上的夥伴。 2017年1月6日, 李強因資金緊張, 向王剛借款50萬元, 約定月利息為5%, 借款期限為2個月, 李強為王剛出具借條, 王剛也在當日通過銀行將款項轉帳給李強。 借款到期後, 李強的生意未見起色, 也一直未償還王剛借款。 2017年5月份, 王剛多次向李強催要未果, 隨訴至法院要求李強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 人民法院判決李強償還王剛借款50萬元, 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 對此, 王剛十分不解, 明明約定好的月息5%, 法院為什麼判決按月息2%支付呢?
根據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對此, 山東文康(濰坊)律師事務所徐中華律師建議, 在出借款項時,
溫馨提示: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 請掃描以下二維碼獲得更詳細的法律解答。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