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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民間借貸如何約定利息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家住奎文區的王剛經營著一家汽車配件公司, 李強為王剛生意場上的夥伴。 2017年1月6日, 李強因資金緊張, 向王剛借款50萬元, 約定月利息為5%, 借款期限為2個月, 李強為王剛出具借條, 王剛也在當日通過銀行將款項轉帳給李強。 借款到期後, 李強的生意未見起色, 也一直未償還王剛借款。 2017年5月份, 王剛多次向李強催要未果, 隨訴至法院要求李強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 人民法院判決李強償還王剛借款50萬元, 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 對此, 王剛十分不解, 明明約定好的月息5%, 法院為什麼判決按月息2%支付呢?

根據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對民間借貸利率劃定了兩條界線, 設置了三個區間。 第一, 對於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間借貸利息, 法律予以保護;第二, 對於年利率為24%到36%之間的部分, 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的, 不得要求債權人返還。 但是如果借貸發生糾紛並進入訴訟程式, 則尚未支付的利息必須受到法律約束, 尚未支付的利息不能再按照出借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計算, 此時應按照年利率24%計算利息;第三, 對於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利息, 其超出部分無效, 即便債務人已經償還亦可請求債權人予以返還。

對此, 山東文康(濰坊)律師事務所徐中華律師建議, 在出借款項時,

利息一定要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書面約定清楚, 切忌口頭約定, 以避免借貸產生糾紛時由於對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導致出借人不能主張利息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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