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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什麼是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 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 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作為物權公示手段, 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

一、不動產登記又稱為不動產物權登記, 是權利人、利害關係人申請國家確定的職能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1.登記是依當事人申請的行為。

2.登記是國家專職部門的活動。

3.登記內容為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

4.登記事項須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

二、性質

不動產登記的性質, 是指不動產登記行為的法律屬性。 關於不動產登記的性質, 大致有三種學說:

(1)公法行為說。

(2)證明行為說。

(3)司法行為說。 不動產登記並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

其本質應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

三、登記包括的權利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四、功能

首先, 我們要明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功能。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基於健全市場經濟需求。 有關人士認為, 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市場經濟的一項基礎性制度, 和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 這是制度本身的價值, 是基本功能。 嚴格地講, 是制度的經濟學價值, 服務於市場經濟。 不動產登記制度首先要實現其主導價值,

發揮其經濟學價值。 如果主導價值都不能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這項制度以及此項工作自然會“功敗垂成”, 何言其他價值?

其次, 我們要明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用途——為全國統一的不動產交易市場的形成構建明晰的產權基礎。 同時, 可以適度挖掘不動產登記的衍生價值。 很多制度之間是有關聯的, 可以相互補充、取長補短。 反腐敗制度建設與完善, 不是“單打獨鬥”, 應該利用一切當今的與正在建立的制度資源, 應該是“組合拳”。 關注權力的“制度籠子”, 不只是單純的反腐防腐制度, 還有其他制度的幫襯與堵漏, 形成制度的疊加, 更加嚴絲密縫, 不給權力留下絲毫機會。

制度設計很關鍵。 不以反腐需求為初衷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這種思路是有道理的, 但是也不能諱言該制度附帶的反腐敗功能。 應將反腐敗基因注入該項制度的設計中, 至少要預留一定的預期與空間, 這並不會消解它的市場經濟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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