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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好消息!10%國資劃給社保基金!專項彌補養老金缺口!

國務院日前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 2017年試點, 2018年分批展開。

《方案》提出, 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劃轉比例為企業國有股權10%, 專項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

充實社保基金

《方案》指出,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加劇,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不斷加大。

在推動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同時, 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 使全體人民共用國有企業發展成果, 增進民生福祉, 促進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實現代際公平,

增強制度的可持續性。

《方案》提出, 劃轉工作要——

堅持目標引領, 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目標緊密結合;

堅持系統規劃, 與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目標緊密結合;

堅持立足長遠, 與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目標相結合;

堅持獨立運營, 與社保基金多管道籌集的政策目標相結合。

劃轉比例為

企業國有股權10%

《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劃轉範圍、物件、比例和承接主體。 將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範圍。 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劃轉比例統一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 社保基金會和各省(區、市)國有獨資公司等承接主體,

作為財務投資者, 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 其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

■二是劃轉程式和劃轉步驟。 按照試點先行、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完成劃轉工作。 2017年選擇部分中央企業和部分省份開展試點;2018年及以後, 分批開展。

■三是劃轉配套措施。 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 劃轉範圍內企業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改革事項, 企業改革方案應與國有資本劃轉方案統籌考慮。

專項彌補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探索建立對劃轉國有股權的合理分紅機制。 承接主體持有的國有資本收益, 由同級財政部門適時實施收繳, 專項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關於這個方案, 想必你還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 財政部就幾個常見問題, 給大家帶來解答。

問1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有何重要意義?

答:一是有利於充分體現國有企業全民所有, 發展成果全民共用, 增進民生福祉。

二是有利於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公平, 避免將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通過增加稅收、提高在職人員養老金繳費率等方式轉移給下一代人。

三是有利於推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 實現國有股權多元化持有, 推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促進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 發展成果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

問2

《方案》的實施, 是否意味著要通過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答:這個理解是不正確的。 國有資本劃轉後——

■一是國有資本的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 由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持有。 今後, 由各承接主體的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 適時實施收繳。

目前, 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總體上有較大規模的結餘,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相當存量, 短期內財政部門不會對劃轉的國有資本實施收益收繳, 不會導致承接主體變現國有資本。

■二是《方案》提出, 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經批准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 國有資本運作主要是國有資本的結構調整和有序進退, 目標是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獲取更多收益, 不是簡單的變現國有資本。

■三是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 並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 在禁售期內, 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 還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 因此, 在上述期限內承接主體也不會變現國有資本。

綜上,在《方案》實施的過程中,不會也不允許出現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的情況。

問3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否會涉及上市企業股權變動?對資本市場有何影響?

答: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主要劃轉對象是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的股權,一般不涉及上市企業。

對於少量涉及的上市企業,劃轉是原國有股東將其10%的股權轉至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屬於國有股權的多元化持有,不改變企業國有股權的屬性和總量。

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長期財務投資者,以獲得股權分紅收益為主。涉及上市企業的劃轉,不會改變現行管理體制和方式。

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上市企業的國有股東之一,除履行方案中有關禁售期的義務外,國有股權的變動等事項需執行國有股權管理的相關制度規定。

同時,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參與持股,將進一步優化上市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提升企業經營水準,對資本市場將產生積極正面的影響。

問4

《方案》明確了哪些配套措施?

答:一是為確保劃轉工作落實到位,自《方案》印發之日起,劃轉範圍內企業實施重大重組,改制上市,或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改革事項,企業改革方案應與國有資本劃轉方案統籌考慮。

二是探索建立對劃轉國有股權的合理分紅機制。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持有的股權分紅和資本運作收益,專項用於彌補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三是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持有的國有資本收益,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

四是為有利於統一政策,避免重複劃轉,自《方案》印發之日起,現行國有股轉(減)持籌集社保基金的政策停止執行。

編輯:曉貳

綜上,在《方案》實施的過程中,不會也不允許出現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的情況。

問3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否會涉及上市企業股權變動?對資本市場有何影響?

答: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主要劃轉對象是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的股權,一般不涉及上市企業。

對於少量涉及的上市企業,劃轉是原國有股東將其10%的股權轉至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屬於國有股權的多元化持有,不改變企業國有股權的屬性和總量。

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長期財務投資者,以獲得股權分紅收益為主。涉及上市企業的劃轉,不會改變現行管理體制和方式。

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上市企業的國有股東之一,除履行方案中有關禁售期的義務外,國有股權的變動等事項需執行國有股權管理的相關制度規定。

同時,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參與持股,將進一步優化上市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提升企業經營水準,對資本市場將產生積極正面的影響。

問4

《方案》明確了哪些配套措施?

答:一是為確保劃轉工作落實到位,自《方案》印發之日起,劃轉範圍內企業實施重大重組,改制上市,或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改革事項,企業改革方案應與國有資本劃轉方案統籌考慮。

二是探索建立對劃轉國有股權的合理分紅機制。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持有的股權分紅和資本運作收益,專項用於彌補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三是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持有的國有資本收益,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

四是為有利於統一政策,避免重複劃轉,自《方案》印發之日起,現行國有股轉(減)持籌集社保基金的政策停止執行。

編輯:曉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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