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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竟給業主發24萬現金,還有發126萬的!這筆錢你本該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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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江蘇蘇州高新區朗香社區業主樂開了花。 社區業委會發大紅包, 606戶人家總共領到了24萬元現金,

並且, 還是由業委會成員挨家挨戶把這個大紅包送到居民手中。

原來, 社區業委會和物業簽訂了協議, 從他們那裡爭取到了社區的公共收益。

其實, 發這“公共收益”紅包的, 並不止這一家。 早在2015年7月份, 蘇州園區都市花園就將公共收益126萬以物業補貼發給了業主。

當時, 都市花園的鄒女士說平均每一戶領到了401元。 然而, 有很多居民包括她自己拿到了錢, 才知道有社區的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究竟是什麼?

首先, 這筆錢由什麼構成?其實這些錢你們家也有, 你也有份。

先來說說啥叫公共收益。 你們家社區的電梯裡是不是這樣的:

你們家社區的燈箱是不是這樣的:

還有, 你們家社區的門禁杆, 是不是這樣的:

是不是社區裡都充斥著各種各樣的廣告, 而且每個月都在變?

當然, 這些廣告不是誰都能貼的, 都是要收費的。

還有, 比如——

社區外車輛進入社區要收停車費;有人要在社區廣場搞特賣、或做活動, 要交場地租金;社區的配套商鋪, 有人要開店, 那就得付房租;社區的會所, 承包給別人經營, 也要收租金……

這些錢都是公共收益:

收錢的雖然是物業,但是,物業只是代為管理,這些錢都歸業主所有。

這筆錢從來沒拿到該找誰?

關於“公共收益”的使用,江蘇一物業公司表示:

每個社區的收入和利用情況不一樣,以東方花園為例,園區平均物業費在2元/㎡,但作為園區老一代的社區,他們的物業費還維持在0.65元/㎡的水準,收入較新社區要少很多。

同時,年數越長社區硬體需要維護的地方越多,花錢也較多,公共收益剩下的就很少。

所以,對這筆錢有疑惑的,趕緊去問問社區的業委會。

如果是沒有業委會的老小區這該怎麼辦呢?

畢竟,這其中也不乏有些物業公司在沒有業委會的情況下不主動公示社區的收益、物業費的使用和用途等。這時候,就要拿出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了。

最新版《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2007年頒佈並實施的《物權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

第七十九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佈。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法律專業人士建議,可以找當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反應此問題。

業主和物業關於“公共區域”的爭執

2017年9月4日

《潯陽晚報》報導,江西九江市九江豪庭社區的社區物業用房被開發企業出售給個人,2013年開發企業又已註銷,社區業主遭遇維權困局。

日前,潯陽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法院當庭作出判決:承租物業用房一方需將物業用房——社區內1號樓的210室和310室返回給社區全體業主。

2015年6月18日

《深圳晚報》報導,深圳福田香格麗苑社區成立業委會後,即將開發商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佔用的設備轉換層,並賠償業主損失。後者則辯稱,售房合同已明文約定設備轉換層使用權歸其所有。

福田區法院2014年一審認定,設備轉換層屬業主共有,開發商佔用牟利構成侵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中再度明確,社區共有部分不能通過約定方式歸開發商所有。

講了這麼多,是想告訴各位小夥伴,作為業主,你有很多權益。你的權益也有法律來保護。

快去瞭解一下你家社區這筆公共收益用在哪兒了吧~

也要收租金……

這些錢都是公共收益:

收錢的雖然是物業,但是,物業只是代為管理,這些錢都歸業主所有。

這筆錢從來沒拿到該找誰?

關於“公共收益”的使用,江蘇一物業公司表示:

每個社區的收入和利用情況不一樣,以東方花園為例,園區平均物業費在2元/㎡,但作為園區老一代的社區,他們的物業費還維持在0.65元/㎡的水準,收入較新社區要少很多。

同時,年數越長社區硬體需要維護的地方越多,花錢也較多,公共收益剩下的就很少。

所以,對這筆錢有疑惑的,趕緊去問問社區的業委會。

如果是沒有業委會的老小區這該怎麼辦呢?

畢竟,這其中也不乏有些物業公司在沒有業委會的情況下不主動公示社區的收益、物業費的使用和用途等。這時候,就要拿出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了。

最新版《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2007年頒佈並實施的《物權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

第七十九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佈。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法律專業人士建議,可以找當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反應此問題。

業主和物業關於“公共區域”的爭執

2017年9月4日

《潯陽晚報》報導,江西九江市九江豪庭社區的社區物業用房被開發企業出售給個人,2013年開發企業又已註銷,社區業主遭遇維權困局。

日前,潯陽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法院當庭作出判決:承租物業用房一方需將物業用房——社區內1號樓的210室和310室返回給社區全體業主。

2015年6月18日

《深圳晚報》報導,深圳福田香格麗苑社區成立業委會後,即將開發商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佔用的設備轉換層,並賠償業主損失。後者則辯稱,售房合同已明文約定設備轉換層使用權歸其所有。

福田區法院2014年一審認定,設備轉換層屬業主共有,開發商佔用牟利構成侵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中再度明確,社區共有部分不能通過約定方式歸開發商所有。

講了這麼多,是想告訴各位小夥伴,作為業主,你有很多權益。你的權益也有法律來保護。

快去瞭解一下你家社區這筆公共收益用在哪兒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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