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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or名譽權,別再傻傻分不清了!

前幾年我們經常聽到這樣的報導:某某大學生畢業後準備買房, 可在準備申請貸款時, 突然發現自己在銀行征信系統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後面一查才知道, 原來早在大學校園時期就已經有人拿著自己的身份證申辦了信用卡……

那麼, 未經他人同意, 盜用他人身份證辦理信用卡後透支消費, 導致他人被銀行列入不良信用記錄, 到底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權, 還是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了?

首先, 咱們要弄清基本概念: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的一種人格權利。 能夠區別他人的筆名、藝名、字、號也是姓名權保護的客體。

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即有權禁止他人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其名譽。

在弄清楚基本概念後, 大家應該能夠回答文章開始提的那個問題了。

未經他人同意, 盜用他人身份證、以他人的姓名申辦信用卡的行為, 屬於盜用、假冒他人姓名,

侵犯的是他人的姓名權。 肯定有人會問:這種行為使他人有不良信用記錄, 這對名譽也是侵害呀?

其實這很容易理解。 一個侵權行為的認定往往需要四個構成要件: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損害後果、因果關係。 使他人有不良信用記錄正是侵犯他人姓名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 而侵權行為是盜用、冒用他人姓名。 對於侵犯名譽權而言, 侵權行為一般表現為侮辱、誹謗等方式, 結果肯定要造成他人名譽受損。

另外, 上述案件的行為人, 主觀上最直接的故意就是盜用他人身份證冒名去辦卡消費, 而不是為了敗壞他人名譽。 這就相當於一個販賣毒品的人最直接的目的是為了掙錢一樣, 雖然他可能知道會造成吸食者死亡,

但我們也只能認定他構成販賣毒品罪, 而不能再定他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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