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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解讀」銀監會狙擊“野蠻人”,金融產品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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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6日, 中國銀監會發佈了《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當前,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快速, 社會資本發起設立、參股或收購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積極性不斷提高。 但是, 一些亂象也隨之而來, 為此, 銀監會制定《辦法》, 旨在彌補目前銀行業在監管政策上的短板。

《辦法》確立“三位一體”的商業銀行股權穿透監管框架:一是主要股東逐層披露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二是商業銀行承擔核實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的主體責任;三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主體進行認定。

另外, 《辦法》中還有幾項重點內容, 今天就來帶大家一起解讀。

入股不超過2家銀行或控制不超過1家銀行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 或控制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這與證券業體系相同, 對主要股東的入股範圍進行了限制, 將兩參一控設定為標準要求, 同時, 特殊情況下可不受標準要求限制。

投資人持股超5%需報請核准, 金融產品持同一銀行股權不得超過5%

《辦法》第四條中明確規定,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併擬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 應當事先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准。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同一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關聯方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的, 持有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 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

據《上海證券報》統計報導, 在目前已上市的商業銀行中, 安邦系保險產品持有民生銀行、招商銀行的股份,

以及富德生命人壽保險產品持有浦發銀行的股份等均已超過5%。 值得注意的是, 由於此次《辦法》中尚未涉及對“已超標”的金融產品展開相應的監管措施, 因此, 業內對其也展開了激烈的討論, 即它們是否需要退出, 甚至是如何退出?是否會對市場形成一定資金壓力?對此, 多位資深人士表示, 此前市場已有一定預期, 所以不會造成太大影響。

此外, 有研究員表示, 目前很多非銀行金融機構持有銀行股份, 並可能在銀行的董事會裡有較大話語權。 如果這些機構利用股東優勢, 在銀行違規代銷代售金融產品, 就會引發一定的金融風險和利益輸送, 監管層不希望主要股東濫用股東利益來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未來, 金融產品持股超過5%的部分以及主要股東通過金融產品持股的部分,

應該會按照監管要求逐步退出。

主要股東設有5年禁售期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商業銀行主要股東自股份交割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

設置禁售期, 禁止主要股東在5年內減持, 主要是為了防範一些股東的投機性行為, 避免其通過違法套現退出造成商業銀行市場的亂象。

不得進行不當的關聯交易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銀監會關於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 不得與商業銀行進行不當的關聯交易, 不得利用其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影響力獲取不正當利益。

金融監管研究院副院長劉誠燃表示, 在商業銀行的授信業務中, 資訊不對稱的存在會增加信用風險, 加大銀行經營成本,因此,在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中,雙方之間往往存在著特殊的關聯關係,相互間較為熟悉,資訊較為對稱,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節約行銷費用和組織管理費用。但關聯方,尤其是控股股東,可能會通過控制銀行來謀取不正當利益,並存在轉移銀行資產可能性,造成銀行資本以假充足,這就會導致銀行不能抵禦非預期帶來的損失衝擊。尤其是現在很多銀行設立了附屬公司,控股股東不在本行直接獲得授信,而是在銀行和其附屬公司之間進行關聯套利,來達到抽逃資本的目的。該方法具有隱蔽性,不易被監管部門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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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銀行經營成本,因此,在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中,雙方之間往往存在著特殊的關聯關係,相互間較為熟悉,資訊較為對稱,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節約行銷費用和組織管理費用。但關聯方,尤其是控股股東,可能會通過控制銀行來謀取不正當利益,並存在轉移銀行資產可能性,造成銀行資本以假充足,這就會導致銀行不能抵禦非預期帶來的損失衝擊。尤其是現在很多銀行設立了附屬公司,控股股東不在本行直接獲得授信,而是在銀行和其附屬公司之間進行關聯套利,來達到抽逃資本的目的。該方法具有隱蔽性,不易被監管部門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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