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不良影響與公司終止——評克萊斯勒申請“Opar”商標異議案

案件背景

財富國際貿易(北京)有限公司(簡稱財富公司)於2009年11于9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的第7846289號“Opar”商標(見本判決後附圖), 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 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2類“陸地車輛刹車片;陸地車輛用離合器;汽車車輪轂;陸地車輛傳動軸;陸地車輛發動機;車輛用液壓系統;汽車底盤;陸地車輛刹車;車輛轉向信號燈;汽車減震器”。

克萊斯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克萊斯勒公司)提出商標異議, 其中兩條理由為:1、被異議商標是對克萊斯勒公司商標的惡意複製、抄襲和摹仿,

必將引起消費者的混淆, 擾亂市場秩序, 造成不良影響;2、被異議商標的申請人財富公司的營業執照已經被吊銷近3年, 被異議商標不應被核准註冊。

經查:財富公司的營業執照已經被吊銷。

律師評議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在實踐中, 這一條經常被濫用中。 很多商標異議申請人或者商標複審申請人在寫法律依據的時候, 在引用完其他法律規定之後, 最後總會加上這一條作為兜底, 好似成了一種慣例。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中規定了八種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 其中第(八)項的確可以視為兜底條款,

只不過這個兜底條款不是所有的情況下都可以“兜底”。

首先,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八種情況都屬於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形, 如果侵犯的是私權利, 則不考慮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比如, 在“Opar”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中, 克萊斯勒公司提出的理由是“被異議商標是對克萊斯勒公司獨創的並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標的惡意複製, 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及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易產生不良影響”, 商標是一個公司的私權利, 這個理由其實是認為被異議商標侵犯了克萊斯勒公司的私權利, 而非公共利益, 所以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謂的侵犯公共利益, 也許會偶合的侵犯他人的私權利, 但是本質還是侵犯還是公共利益的。

比如某些侮辱婦女的標誌, 或許跟已經註冊的商標構成某種程度的近似, 但是其本質還是侵犯公共利益的, 可以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其次, 《商標法》已經有明確規定的, 不應再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既然是兜底條款, 對於其他條款已經有明確規定的, 則不應再適用。 比如, 在“Opar”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中, 克萊斯勒公司提出的理由是“被異議商標是對克萊斯勒公司獨創的並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標的惡意複製”, 其實講的還是商標之間近似的問題, 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均是規定此種情況的, 不應再考慮適用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再次, “其他不良影響”是一個伸縮性很強的規定, 難以確定其外延, 需要裁判者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裁量。 一般來說, “有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 判斷是否有“其他不良影響”, 應考慮社會、政治、歷史背景、文化傳統、民族風俗、宗教政策等因素, 並應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

本文認為在考慮“不良影響”的時候需要參考以往的判例, 儘量不擴大範圍, 不受裁判者主觀情緒的影響, 不考慮當事人的私利。 因為社會是多元化的, 在考慮公共利益的時候, 僅考慮已經確定的公共利益, 對於存在爭議的“公共利益”需要謹慎把握,

比如同性戀、亞文化群體等。

另外, “Opar”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還涉及營業執照的吊銷是不是意味著主體資格的消亡的問題。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一百八十條的規定,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予以解散。 但是, 吊銷營業執照並不是說明公司已經終止, 只是說應該予以解散, 而公司解散還是一個法律程式, 只有走完這個程式公司才能終止。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 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 開始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清算期間, 公司存續。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 ……公告公司終止。可見,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雖然屬於應該解散的情形,但是公司解散是一個過程,公司經過清算之後,才能夠終止。被吊銷的營業執照到公司清算結束,公司依然存在,公司並沒有終止。既然公司沒有終止,那麼“被異議商標仍構成其可以依法處分的財產”。

綜上,應正確看待和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避免濫用。在判斷一個公司是否還存在的時候,我們需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作出判斷。

……公告公司終止。可見,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雖然屬於應該解散的情形,但是公司解散是一個過程,公司經過清算之後,才能夠終止。被吊銷的營業執照到公司清算結束,公司依然存在,公司並沒有終止。既然公司沒有終止,那麼“被異議商標仍構成其可以依法處分的財產”。

綜上,應正確看待和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避免濫用。在判斷一個公司是否還存在的時候,我們需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作出判斷。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