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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場》引發職場話題,嘉賓直言“問五險一金的員工沒前途”

文/王雪

由胡歌領銜主演的職場劇《獵場》播出後, 為了給電視劇做宣傳, 胡歌和《獵場》中其他演員一起到某綜藝娛樂節目做宣傳, 節目中嘉賓們就職場待遇問題起了“衝突”:月薪、五險一金、假期、加班費……嘉賓張雪峰直言:關注這些的勞動者註定“沒出息”。

張雪峰在節目中提問:“如果在面試中給你一個向公司提問的機會, 你會問什麼?”

陳龍問月薪幾何, 徐閣關注食堂水準, 張大大詢問晉升為大BOSS的管道, 胡兵一本正經的要求自帶班底——“羅伊人”牌秘書一位, 熊梓淇則問“五險一金”的政策怎樣。

而後身份為考研輔導老師,

在實際工作中也負責面試招聘工作的張雪峰對招聘問題的點評令人吃驚:他說他個人非常討厭詢問公司五險一金待遇, 更討厭詢問是否有加班費的勞動者。 他認為, 為公司加班是應該的, 不要問待遇, 做的好了老闆就能看到, 就能要什麼有什麼;同時他認為如果一個人要靠退休金生活, 那他就沒什麼出息。

小編不得不佩服張雪峰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的本事。 保險、自願加班制度和加班費、假期是《勞動法》賦予每一個中國公民的權利, 不存在隨著“工作做得好或不好”而改變的可能性。

根據《勞動法》第三章第十六條規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就像張雪峰所說的, 用人單位的核心員工待遇一般不會差, 可是職場金字塔的最底層, 數量最多是普通員工。 但無論是核心員工還是普通員工, 作為勞動者, 國家強制的保險、休息制度都是每一位勞動者應該有的待遇, 而不是對勞動者的“恩典”。

按照22歲大學畢業開始工作、60歲退休計算, 每個人需要工作38年, 在這38年中, 絕大多數勞動者不能保證自己不生病、不失業, 並在自己退休前存夠養老金, 以對應年老、生病和死亡等等問題, 女性勞動者還要面臨生育的問題, 為此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繳納社會保險費。

節目中, 熊梓淇雖然問了五險一金的待遇問題, 但可能一些人並不清楚什麼是五險一金。 在這裡小編為各位讀者科普一下:

“五險一金”指的是五種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 “五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 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其中“五險”是國家法定必須繳納的,而住房公積金不是。

2016年3月23日“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將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五險一金”或將變為“四險一金”。

目前在應聘時,應聘者需要擔心這些問題、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疑問,恰恰就反映出用人單位存在的問題:不守法。保險和休息是法律為每一位勞動者設定的最低底線的保障,如果一個用人單位視最低保障為優秀員工的“獎勵”,勞動者如何能在這樣的地方體現自身價值呢?

在勞動者自願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勞動者加班,但是,加班必須有調休或者加班費,這不是一句所謂的“為公司付出”就可以含糊帶過的事情,這是違法行為。

《勞動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日;(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作為一個勞動者,你曾經遇到過哪些不合法的對待?小編提示:在我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你遇到了不合法的對待,可以在一年內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的書面申請。

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其中“五險”是國家法定必須繳納的,而住房公積金不是。

2016年3月23日“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將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五險一金”或將變為“四險一金”。

目前在應聘時,應聘者需要擔心這些問題、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疑問,恰恰就反映出用人單位存在的問題:不守法。保險和休息是法律為每一位勞動者設定的最低底線的保障,如果一個用人單位視最低保障為優秀員工的“獎勵”,勞動者如何能在這樣的地方體現自身價值呢?

在勞動者自願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勞動者加班,但是,加班必須有調休或者加班費,這不是一句所謂的“為公司付出”就可以含糊帶過的事情,這是違法行為。

《勞動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日;(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作為一個勞動者,你曾經遇到過哪些不合法的對待?小編提示:在我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你遇到了不合法的對待,可以在一年內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的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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