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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可能會坑你,但是法律可以幫你

發生婚變時, 雙方平靜分手是最好的方式, 萬一不行, 也一定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

文 | 譚芳 桂芳芳 特邀專家 譚芳 家事法律專家。

薛之謙、蘇享茂、王寶強、宋喆是近期網路上熱議的人物, 這些人物有一個共同點:婚變。 作為吃瓜群眾, 在八卦別人的故事時, 也要看到自己的風險, 提高法商, 規避婚變風險。

薛之謙事件

9月中旬, 網曝薛之謙婚內出軌, 薛之謙雖與高鑫磊簽有離婚協議書,

但並沒有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我們不去考究這件事的真實性, 只單純去討論離婚協議書。

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就代表離婚了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1條、第32條的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48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申請離婚登記, 需提供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因此, 簽署離婚協議書, 還需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

發給離婚證。 雙方取得離婚證, 夫妻關係才能解除, 並非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就代表離婚了。

那麼離婚後, 雙方對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 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嗎?

1.對子女撫養問題反悔而引起糾紛的, 可提起撫養糾紛訴訟。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男女雙方協定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 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因此, 男女雙方可以在一年內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

蘇享茂事件

最近, “程式師蘇享茂因無法承受前妻翟欣欣的勒索和威脅而自殺身亡”的新聞, 鬧得沸沸揚揚。 從目前的資料可知, 這起悲劇發生的主要誘因是蘇享茂與前妻翟欣欣的婚姻以及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 到底是一份什麼樣的離婚協議書會讓蘇享茂選擇跳樓這種極端的方式結束自己的寶貴生命?

從網路上流傳的版本來看, 離婚協議書關於財產的內容大致如下:

1.蘇享茂婚前位於海南省的房產歸翟欣欣所有;若蘇享茂不配合過戶, 需賠償300萬元違約金。

2.蘇享茂一次性補償翟欣欣1000萬元, 首期已經支付660萬元, 剩餘款項120天內付清, 如果蘇享茂拒付或者遲延支付, 則每延期支付一天, 賠償翟欣欣10萬元的違約金。

3.蘇享茂離婚前後的所有債務與翟欣欣無關, 全部由蘇享茂承擔。

4.雙方離婚後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壞對方名譽和對對方及家人人身威脅等, 如果發現有違約行為, 則賠償對方1000萬元違約金且承擔法律責任。

5.翟欣欣收到蘇享茂全部補償款後, 她及其家人不再打擾蘇享茂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公司業務, 若影響, 則賠償蘇享茂違約金1000萬元。

一、蘇享茂為什麼會簽訂這樣一份離婚協議書呢?

從蘇享茂的遺書中看,其與前妻翟欣欣在婚戀網站認識,翟欣欣有簡短婚史,並在婚前已經花費蘇享茂將近100萬元。婚後她愛撒謊有心機的性格令蘇享茂恐慌。婚後一個多月提出離婚,此時蘇享茂已為翟欣欣支出1300多萬元。為了多獲得財產,翟欣欣對蘇享茂使用了多種騷擾威脅的手段:1.多次威脅;2.多次帶人到家或通過電話騷擾;3.以舉報偷稅漏稅為由進行威脅;4.稱其舅舅為公安部門高官,能讓男方傾家蕩產。

最後,蘇享茂因為受到了恐嚇,稀裡糊塗地簽了這份離婚協議書,資金斷裂的他感到絕望,跳樓自殺。

二、法律能夠幫助蘇享茂嗎?

即使簽訂了這樣的一份離婚協議書,是否就沒有辦法了呢?

1.蘇享茂可以主張財產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定

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在為婚姻關係當事人辦理離婚手續時,只是審查雙方是否自願離婚以及是否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並不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協定的內容進行實質性的審查。換句話說,這類協定與當事人簽訂的其他民事合同一樣,在發生爭議起訴至人民法院之前,並未經過權威部門的實質性審查。因此,法律賦予當事人以司法救濟手段維護其合法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男女雙方協定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蘇享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針對翟欣欣在財產分割協議過程中的欺詐、脅迫等行為要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只要蘇享茂可以證明在簽訂協定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此離婚協議就可以被撤銷。

2.控告翟欣欣構成刑事犯罪

從目前披露的資訊來看,翟欣欣很可能觸犯刑法,構成敲詐勒索罪。《刑法》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脅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婚姻關係並不會阻止敲詐勒索罪的事實。

因此,在離婚前可以不簽訂這份不平等協定,即便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也可通過民事與刑事兩條路徑事後維權。

王寶強事件

2016年8月14日,王寶強突發離婚聲明,稱妻子馬蓉出軌,出軌物件為自己的經紀人宋喆,並決定解除與馬蓉的婚姻關係,停止與宋喆的合作。後王寶強與馬蓉分別將對方告到法庭。雖然兩人離婚案經今年8月底的二次開庭仍未有結果,財產分割問題也仍是懸念,但有媒體曾猜測“馬蓉可能會拿到巨額財產,這一場離婚官司中,最大的受益者是馬蓉和宋喆,而王寶強可能成了最大的失敗者。”如今宋喆被抓,許多網友都紛紛留言“大快人心”。

據稱王寶強手握馬蓉出軌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過錯方主張對方存在過錯,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而由於兩性生活的私密性,還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實踐中取證一直以來都是難點。

一、哪些證據可以作為出軌的證據?

1.直接證據

(1)視聽資料,要求能夠清晰地辨認正在發生性行為的雙方並沒有被剪輯;(2)捉姦場面的照片,要求說明照片的來源、拍攝時間、地點等資訊;(3)書面認可,發生婚外情的當事人自己書寫的保證書、承諾書、認錯書等;(4)本人認可的錄音,行為人自己承認婚外情的錄音,要求錄音真實合法。

2.間接證據

(1)婚外所生的孩子;(2)短信、微信等聊天記錄;(3)證人證言;(4)婚外情共同租房證據。

二、如何收集出軌的證據?

並不是所有的證據都會被法院採納,有些證據可能因為取證過程的不規範,導致該證據無效。視聽資料是證明一方出軌的最直接的證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對視聽資料做了明確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麼,在對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偷拍、偷錄取得的證據是否有效呢?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製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於合法取得,有效。如果是採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是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不屬於合法取得,無效。

對於短信、微信聊天記錄、往來郵件等此類證據,做到及時保全與公證。

根據中國法院網發佈的2017上半年離婚大資料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結婚夫婦為558萬對,同時有185萬對夫妻離婚。離婚率最高的是北、上、廣、深4個城市。從2002年開始,中國的離婚率就一路走高。2002年,中國離婚率僅有0.90‰,2003年達到1.05‰,到2010年突破2‰。當前資料顯示,2015年離婚率為2.8‰,是2002年的3倍多。

這些資料告訴我們,離婚變得越來越常見,在大城市更是如此。婚姻不易,由於各種原因,並不是所有夫妻都能白頭偕老。發生婚變時,雙方平靜分手是最好的方式,萬一不行,也一定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

從蘇享茂的遺書中看,其與前妻翟欣欣在婚戀網站認識,翟欣欣有簡短婚史,並在婚前已經花費蘇享茂將近100萬元。婚後她愛撒謊有心機的性格令蘇享茂恐慌。婚後一個多月提出離婚,此時蘇享茂已為翟欣欣支出1300多萬元。為了多獲得財產,翟欣欣對蘇享茂使用了多種騷擾威脅的手段:1.多次威脅;2.多次帶人到家或通過電話騷擾;3.以舉報偷稅漏稅為由進行威脅;4.稱其舅舅為公安部門高官,能讓男方傾家蕩產。

最後,蘇享茂因為受到了恐嚇,稀裡糊塗地簽了這份離婚協議書,資金斷裂的他感到絕望,跳樓自殺。

二、法律能夠幫助蘇享茂嗎?

即使簽訂了這樣的一份離婚協議書,是否就沒有辦法了呢?

1.蘇享茂可以主張財產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定

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在為婚姻關係當事人辦理離婚手續時,只是審查雙方是否自願離婚以及是否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並不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協定的內容進行實質性的審查。換句話說,這類協定與當事人簽訂的其他民事合同一樣,在發生爭議起訴至人民法院之前,並未經過權威部門的實質性審查。因此,法律賦予當事人以司法救濟手段維護其合法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男女雙方協定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蘇享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針對翟欣欣在財產分割協議過程中的欺詐、脅迫等行為要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只要蘇享茂可以證明在簽訂協定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此離婚協議就可以被撤銷。

2.控告翟欣欣構成刑事犯罪

從目前披露的資訊來看,翟欣欣很可能觸犯刑法,構成敲詐勒索罪。《刑法》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脅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婚姻關係並不會阻止敲詐勒索罪的事實。

因此,在離婚前可以不簽訂這份不平等協定,即便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也可通過民事與刑事兩條路徑事後維權。

王寶強事件

2016年8月14日,王寶強突發離婚聲明,稱妻子馬蓉出軌,出軌物件為自己的經紀人宋喆,並決定解除與馬蓉的婚姻關係,停止與宋喆的合作。後王寶強與馬蓉分別將對方告到法庭。雖然兩人離婚案經今年8月底的二次開庭仍未有結果,財產分割問題也仍是懸念,但有媒體曾猜測“馬蓉可能會拿到巨額財產,這一場離婚官司中,最大的受益者是馬蓉和宋喆,而王寶強可能成了最大的失敗者。”如今宋喆被抓,許多網友都紛紛留言“大快人心”。

據稱王寶強手握馬蓉出軌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過錯方主張對方存在過錯,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而由於兩性生活的私密性,還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實踐中取證一直以來都是難點。

一、哪些證據可以作為出軌的證據?

1.直接證據

(1)視聽資料,要求能夠清晰地辨認正在發生性行為的雙方並沒有被剪輯;(2)捉姦場面的照片,要求說明照片的來源、拍攝時間、地點等資訊;(3)書面認可,發生婚外情的當事人自己書寫的保證書、承諾書、認錯書等;(4)本人認可的錄音,行為人自己承認婚外情的錄音,要求錄音真實合法。

2.間接證據

(1)婚外所生的孩子;(2)短信、微信等聊天記錄;(3)證人證言;(4)婚外情共同租房證據。

二、如何收集出軌的證據?

並不是所有的證據都會被法院採納,有些證據可能因為取證過程的不規範,導致該證據無效。視聽資料是證明一方出軌的最直接的證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對視聽資料做了明確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麼,在對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偷拍、偷錄取得的證據是否有效呢?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製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於合法取得,有效。如果是採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是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不屬於合法取得,無效。

對於短信、微信聊天記錄、往來郵件等此類證據,做到及時保全與公證。

根據中國法院網發佈的2017上半年離婚大資料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結婚夫婦為558萬對,同時有185萬對夫妻離婚。離婚率最高的是北、上、廣、深4個城市。從2002年開始,中國的離婚率就一路走高。2002年,中國離婚率僅有0.90‰,2003年達到1.05‰,到2010年突破2‰。當前資料顯示,2015年離婚率為2.8‰,是2002年的3倍多。

這些資料告訴我們,離婚變得越來越常見,在大城市更是如此。婚姻不易,由於各種原因,並不是所有夫妻都能白頭偕老。發生婚變時,雙方平靜分手是最好的方式,萬一不行,也一定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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