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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派思燃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大連派思燃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本公司”或“派思股份”)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金額為人民幣81,326,257.06元。 公司將使用募集資金人民幣81,326,257.06元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 符合募集資金到賬後6個月內進行置換的規定。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大連派思燃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17]1637號)核准,

公司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40,107,277股, 每股發行價格為人民幣13.05元, 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523,399,964.85元, 扣除各項發行費用合計人民幣20,039,642.28元後, 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503,360,322.57元。

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華普天健會計師”)已于2017年11月6日對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 並出具了“會驗字[2017]5221號”《驗資報告》。 公司對募集資金採取了專戶存儲制度。

二、預案承諾募投專案情況

公司在《大連派思燃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三次修訂稿)》中披露的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及募集資金使用計畫如下:

單位:萬元

三、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事項

1、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情況

華普天健會計師對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進行了專項審核, 並出具了“會專字[2017]5183號”《關於大連派思燃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鑒證報告》, 對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在募集資金實際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籌資金先行投入情況進行了審核。 根據該鑒證報告, 截至2017年11月6日止, 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投項目金額中可置換金額為81,326,257.06元, 具體情況如下:

單位:元

2、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相關說明

公司已在《大連派思燃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三次修訂稿)》中對募集資金置換先行投入做出了安排:在募集資金到位前,

如公司已使用銀行貸款和自有資金進行了部分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投資運作, 在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到位後, 公司將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對該部分資金予以置換。 若實際募集資金數額不足以滿足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需要, 不足部分將由公司自籌解決。

公司本次擬置換預先投入資金為自籌資金, 募集資金置換的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未超過六個月。 本次募集資金置換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正常實施, 也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情況。

四、本次以募集資金置換前期已投入自籌資金的審議程式符合監管要求

2017年11月20日, 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的議案》, 同意使用募集資金人民幣81,326,257.06元置換預先已投入募投項目的等額自籌資金。

2017年11月20日, 公司第三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的議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資金人民幣81,326,257.06元置換預先已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

公司獨立董事出具了《大連派思燃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公司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的獨立意見》,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資金人民幣81,326,257.06元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

五、專項意見說明

1、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的鑒證意見

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公司截至2017年11月6日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投專案的情況進行了審核, 並出具了“會專字[2017]5183號”《關於大連派思燃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鑒證報告》, 認為:派思股份管理層編制的《大連派思燃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專項說明》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的規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實反映了派思股份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際情況。

2、公司獨立董事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出具了《關於公司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的獨立意見》, 認為:公司本次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自籌資金履行了相應的審批程式,本次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自籌資金不會改變公司募集資金的用途,可以保證募集資金投資計畫的正常進行,並且置換時間距離募集資金到賬時間未超過6個月,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的規定。 公司本次以募集資金人民幣81,326,257.06元置換公司截至2017年11月6日已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可以提高公司的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財務成本,符合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同意公司以募集資金人民幣81,326,257.06元置換已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

3、監事會意見

派思股份本次募集資金置換的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未超過六個月,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等相關法規的要求。公司在募集資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籌資金投入募投專案是為了保證募投專案的正常進度需要,符合公司經營發展的需要。募集資金到位後,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自籌資金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發行申請檔的相關安排,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正常實施,也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的自籌資金。

4、保薦機構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的核查意見

(1)派思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事項已經派思股份第三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第三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的獨立意見。華普天健會計師對公司截至2017年11月6日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投專案的情況進行了審核,並出具了“會專字[2017]5183號”《關於大連派思燃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鑒證報告》。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自籌資金事項履行了必要的審議和決策程式,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2)派思股份在募集資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籌資金投入專案,是為了保證專案正常進度需要,符合公司經營長遠發展規劃。派思股份本次募集資金置換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未超過六個月。派思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的自籌資金事項,未違反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有關承諾,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正常實施,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

(3)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將持續關注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後的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督促公司履行相關決策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綜上,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的自籌資金。

六、備查檔

1、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關於大連派思燃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鑒證報告》(【2017】5183號);

2、派思股份第三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

3、派思股份第三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

4、派思股份獨立董事《關於公司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的獨立意見》;

5、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出具的《關於大連派思燃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資金的核查意見》。

特此公告。

大連派思燃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認為:公司本次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自籌資金履行了相應的審批程式,本次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自籌資金不會改變公司募集資金的用途,可以保證募集資金投資計畫的正常進行,並且置換時間距離募集資金到賬時間未超過6個月,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的規定。 公司本次以募集資金人民幣81,326,257.06元置換公司截至2017年11月6日已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可以提高公司的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財務成本,符合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同意公司以募集資金人民幣81,326,257.06元置換已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

3、監事會意見

派思股份本次募集資金置換的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未超過六個月,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等相關法規的要求。公司在募集資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籌資金投入募投專案是為了保證募投專案的正常進度需要,符合公司經營發展的需要。募集資金到位後,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自籌資金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發行申請檔的相關安排,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正常實施,也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的自籌資金。

4、保薦機構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的核查意見

(1)派思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事項已經派思股份第三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第三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的獨立意見。華普天健會計師對公司截至2017年11月6日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投專案的情況進行了審核,並出具了“會專字[2017]5183號”《關於大連派思燃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鑒證報告》。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自籌資金事項履行了必要的審議和決策程式,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2)派思股份在募集資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籌資金投入專案,是為了保證專案正常進度需要,符合公司經營長遠發展規劃。派思股份本次募集資金置換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未超過六個月。派思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的自籌資金事項,未違反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有關承諾,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正常實施,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

(3)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將持續關注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後的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督促公司履行相關決策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綜上,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的自籌資金。

六、備查檔

1、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關於大連派思燃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鑒證報告》(【2017】5183號);

2、派思股份第三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

3、派思股份第三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

4、派思股份獨立董事《關於公司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的獨立意見》;

5、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出具的《關於大連派思燃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資金的核查意見》。

特此公告。

大連派思燃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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