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覆議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第一, 行政覆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行政方法。 行政爭議是行政活動實施中的一種障礙、阻塞和不暢,
第二, 行政覆議是以為審查對象的行政審查制度。 行政覆議機關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審查, 從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除了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外,
第三, 行政覆議作為一種重要的行政救濟方法, 及時糾正行政機關的錯誤。 既能夠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使其免受不法行政的侵害, 並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 又能夠維護行政活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保障行政活動順暢進行, 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 行政覆議可以促進上下級之間的監督。 行政覆議機關的行政覆議的權力來源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59 條的規定, 即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第五, 用行政覆議方法解決行政爭議, 簡便迅速, 節省金錢。 因為行政機關對本部門的業務熟悉, 上下級之間具有領導服從關係, 當下級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爭議後, 上級機關能夠利用自身的這些長處, 迅速查清事實、解決爭議, 並可以直接查處有違法失職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 行政覆議法規定, 行政覆議機關履行行政覆議職責, 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取行政覆議方法得到救濟,
第六, 相對于行政訴訟來講, 行政覆議具有如下意義:
1.在行政覆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當事人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 行政爭議在行政系統內部通過行政覆議得到了解決, 使能夠在行政系統內解決的問題不推到法院去。 此時, 行政覆議起到減少訴訟、息訟止爭的重要作用。
2.在經過行政覆議而引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 行政覆議成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 行政覆議有利於人民法院明確訴訟標的, 對於人民法院迅速查清事實, 作出正確判決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