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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房屋產權共有的形式,不瞭解這些有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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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可以說是人一生中最重要的資產。 不僅因為它價格不菲, 而且在土地資源匱乏的地區, 還有保值增值的功能。

作為一個重要資產, 很多有家庭的購房者在買房子時就會考慮夫妻聯名共同擁有產權, 或者是和子女聯名共同擁有產權, 個別的還有和朋友聯名買房而共同擁有產權的。

但是, 在加拿大, 中文的“共有產權”對應到英文上, 卻有兩種不同的形式, 就是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和分權共有(Tenants in Common)。 雖然都是共有產權, 但是其內涵意義大不相同, 尤其是在業主一方過世之後的財產繼承方面區別重大。

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

聯權共有指共同擁有房產的兩名或多名業主, 以同等的份額擁有某處房, 且不可分割, 各名業主對使用整個房產擁有同等的權利。

如果這處房產有兩名業主, 那麼各占二分之一產權;如果有三名業主, 就各占三分之一;以此類推。 但是各名業主擁有的產權是不可分割的。

當其中一名業主即將離世時, 其產權會轉移給其他還在世的產權共同共有人。 這意味著, 該財產不會成為死者遺產的一部分, 不受遺囑的限制;既不會作為遺產的一部分被徵稅, 也不會在遺產受益人中進行分配。

對於大多數夫妻來說, 聯權共有是比較普遍的。

分權共有(Tenants in Common)

相比于聯權共有, 分權共有產權的兩名或多名業主, 並不一定要平等地共有這處房產。 各名業主可以擁有該處房產的不同比例, 例如, 一方擁有40%的產權, 而另一方擁有60%的產權, 而且他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出售或抵押屬於他們的部分。 如果產權檔上沒有指明各名業主的產權份額, 那就默認各名業主有同等份額, 比如兩個人就是各占二分之一,

三個人就是各占三分之一。

如果不幸共有產權的其中一名業主離世, 他所擁有的這部分房產屬於他的個人遺產, 並受遺囑的限制, 將在遺產的受益人中進行分配。 然而, 房產作為一個整體, 是很難具體切割分配的, 通常需要冗長的法律程式。

一般來說, 再婚組成的家庭通常會選擇“分權共有”形式的共有產權。 朋友之間共同投資買房, 或是投資度假地產, 也會選擇分權共有,

值得注意的是, 如果是多人共有房屋產權, 但產權檔上沒有注明是“聯權共有”還是“分權共有”, BC省的法律會將其默認為“分權共有”。

有時候我們會看到一所房子出現兩個地產經紀分別代理掛牌的事情, 這通常是離婚夫妻將房產中各自的權益部分委託不同的地產經紀人出售而出現的情況, 兩部分加起來才是整幢房屋的價格。

“聯權共有”續存必須滿足四個特徵

在房地產的產權檔中, 即使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業主作為聯權共有人, 但在法律上聯權共有並不會自動產生或繼續延續。 為了創造和維持“聯權共有”, 在法律上, 在財產轉讓以及共有關係續存期間, 必須滿足以下四個“一致”特徵:

業權一致(Unity of title):財產轉移發生在同一法律文書中:

利益一致(Unity of interest):在性質、範圍和持續時間上, 每名聯權共有人者的利益必須一致;

所有權一致(Unity of possession):每名聯權共有人對整個房產有不可分割的所有權;

時間一致(Unity of time):每名聯權共有人的利益必須同時生效。

因此,在法律上,如果上述四個特徵的任意一個特徵不能保持,那麼“聯名共有”關係就被切斷或破裂,產權共有關係就回歸到“分權共有”形式。

這一點非常重要,假設你和某人聯權共有一套房產,但這個人可以在你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切斷“聯權共有”關係。比如說他(她)可以在你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將自己的權益轉讓給協力廠商,這時就會自動切斷原來的“聯權共有”關係,而轉變成三方“分權共有”。

總之,“聯權共有”是一種極易打破的產權共有形式,即使你想規避遺產問題而通過“聯權共有”的方式在身後將房產轉移給自己的子女,這其中也還有其他許多比較細節的法律問題。小編不是法律專家,也難以將此問題講述清楚,讀者有具體情況請諮詢相關律師。

和成年孩子一起聯權共有要考慮可能的後果

對於父母與成年子女聯權共有房產以規避遺產繼承問題,地產律師Peter Borszcz說,這樣的安排可能會帶來許多意想不到的後果和缺陷,因此進行規劃前最好找律師諮詢。

Borszcz舉出了下述幾種可能的後果:

喪失控制權——沒有子女的同意不能出售或抵押貸款;

稅務——父母或子女可能有資本收益需要報稅;

財產轉讓稅——你可能必須要支付財產轉讓稅,這取決於它是不是主要住所;

債權人——子女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將該房產抵債;

不確定性——如果子女不生活在這所房子裡,可能無法成功地建立聯權共有產權關係,聯權共有可能被一些意外事件無意中切斷。

獨立產權並不意味著伴侶沒有權益和責任

有人說,共有產權處置起來這麼麻煩,那麼乾脆就把房產登記在一個人名下就好了。其實,根據BC省的法律,產權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並不意味著只有登記人才享有該處房產的權益。 如果你在一段伴侶關係中,並且已經同居了至少兩年,那麼你的伴侶可以主張擁有部分財產,儘管其名字並沒有登記在產權檔上。

還有些人,自己開辦企業,法律上屬於自雇業者。為保護自己的資產不受任何商業債權的追討,一些人會試圖通過將產權放在配偶名下,或通過開設控股公司持有房屋產權,來保護個人財產。Peter Borszcz指出,這種保護不是絕對的,而且大多數銀行都會要求要配偶作為至少是房貸的擔保人(Guarantor)或契約人(Covenanter)。

轉載聲明

時間一致(Unity of time):每名聯權共有人的利益必須同時生效。

因此,在法律上,如果上述四個特徵的任意一個特徵不能保持,那麼“聯名共有”關係就被切斷或破裂,產權共有關係就回歸到“分權共有”形式。

這一點非常重要,假設你和某人聯權共有一套房產,但這個人可以在你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切斷“聯權共有”關係。比如說他(她)可以在你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將自己的權益轉讓給協力廠商,這時就會自動切斷原來的“聯權共有”關係,而轉變成三方“分權共有”。

總之,“聯權共有”是一種極易打破的產權共有形式,即使你想規避遺產問題而通過“聯權共有”的方式在身後將房產轉移給自己的子女,這其中也還有其他許多比較細節的法律問題。小編不是法律專家,也難以將此問題講述清楚,讀者有具體情況請諮詢相關律師。

和成年孩子一起聯權共有要考慮可能的後果

對於父母與成年子女聯權共有房產以規避遺產繼承問題,地產律師Peter Borszcz說,這樣的安排可能會帶來許多意想不到的後果和缺陷,因此進行規劃前最好找律師諮詢。

Borszcz舉出了下述幾種可能的後果:

喪失控制權——沒有子女的同意不能出售或抵押貸款;

稅務——父母或子女可能有資本收益需要報稅;

財產轉讓稅——你可能必須要支付財產轉讓稅,這取決於它是不是主要住所;

債權人——子女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將該房產抵債;

不確定性——如果子女不生活在這所房子裡,可能無法成功地建立聯權共有產權關係,聯權共有可能被一些意外事件無意中切斷。

獨立產權並不意味著伴侶沒有權益和責任

有人說,共有產權處置起來這麼麻煩,那麼乾脆就把房產登記在一個人名下就好了。其實,根據BC省的法律,產權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並不意味著只有登記人才享有該處房產的權益。 如果你在一段伴侶關係中,並且已經同居了至少兩年,那麼你的伴侶可以主張擁有部分財產,儘管其名字並沒有登記在產權檔上。

還有些人,自己開辦企業,法律上屬於自雇業者。為保護自己的資產不受任何商業債權的追討,一些人會試圖通過將產權放在配偶名下,或通過開設控股公司持有房屋產權,來保護個人財產。Peter Borszcz指出,這種保護不是絕對的,而且大多數銀行都會要求要配偶作為至少是房貸的擔保人(Guarantor)或契約人(Covena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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