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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門和中央銀行的關係—美國、英國、新加坡和香港

必須認識到, 獨立的央行所扮演的角色在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的環境下是不一樣的。 通脹的環境更多與政府債務的過度貨幣化有關,

此時央行的獨立性表現在對政府說‘不’上。 在長期通縮的環境下, 過度創造貨幣幾乎不是問題, 此時就更加需要央行採取合作的立場。 在這種情況下, 短時期內央行和財政部門進行更好的合作並不與央行獨立性相矛盾, 而除此之外的其他行為都是與國家主權原則相悖的--伯南克

作者:周瓊

財政部和中央銀行是現代國家經濟管理最重要的兩個部門。 在各個國家和地區, 它們的關係既有不少共同點。 蓋特納在《壓力測試》中說“在整場危機中, 我們近乎完美地協調工作。 我們彼此信任”, “我跟伯南克幾乎每天都聯繫, 我不確定歷屆財政部長和美聯儲主席之間的關係是否也如此緊密”。 我估計一般情況下未必會這麼緊密,

他們倆關係密切一是因為金融危機的非常態需要他們緊密聯手, 二是蓋特納當過紐約聯儲主席。

關於美聯儲和證交會的關係, 書中有句話挺有意思, 就是2008年3月在討論救助貝爾斯登的電話會上, “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人也加入了進來, 但不是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克裡斯·考克斯。 我好像沒有考克斯的電話號碼”。 美聯儲主席沒有證交會主席的電話, 這挺不可想像的。 看到這句一付“我和他不熟”的即視感, 就能明白兩個機構的關係挺微妙。 伯南克在後面寫到“一開始, 美聯儲與證券交易委員會這兩個機構的關係存在一些波折。 我和考克斯談妥了一個合作備忘錄, 並於(2008年)7月7日簽署, 提出了一些基本合作原則,

之後, 我們兩個機構之間的協調情況改善了不少。 ”

這事可能還是財政部長保爾森站在非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人的立場上說的更公允客觀些, 他在《峭壁邊緣》裡是這麼寫的:“各部門之間仍有相當大的抵觸情緒和不信任感。 考克斯是個開放而又合作的人, 但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某些人擔心他們對證券公司的監管權威會被美聯儲壓倒。 我對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充滿信心, 因為它在處理貝爾斯登事件的過程中積極主動、富有創造力、而且一直有一種未雨綢繆的意識(這是誇蓋特納呢)。 我認為監管者們之間的合作是極其重要的。 伯南克和考克斯同意我的看法。 他們對權勢之爭不感興趣。 像我一樣, 他們關心的是市場穩定性,

希望已經深入企業內部的美聯儲能保護這種穩定性。 傳統上, 各部門之間的問題只能留給它們自己來梳理, 但我在5月中旬主動召集了一次與伯南克、蓋特納、考克斯、鮑勃·斯蒂爾和大衛·南森的會議。 證券交易委員會和美聯儲同意起草一份諒解備忘錄, 制定基本規則以協調現場審查工作, 並加強各部門之間的資訊共用。 ”這就表明, 是財政部“主動召集”協調各金融監管部門的。 但伯南克在回憶錄中可沒提這是保爾森協調的功勞。

隨著金融危機的演變, 美聯儲和財政部已無力應對, 需要國會的支援。 “在雷曼兄弟倒閉的那個週末, 美聯儲在沒有國會支援的情況下, 單槍匹馬地救助大型金融公司的能力已經迅速地消耗殆盡。

更加重要的是, 政界對於美聯儲的‘流氓行徑’的容忍已經達到了極限。 ”“為了阻止危機, 規避不堪設想的後果, 我們必須獲得必要的權力、財力和民主合法性, 因此, 我們不得不求助於國會。 ”“國會……多耗費了兩周的時間, 舉行了兩輪投票, 才批准了我們為了結束危機而提出的救助方案。 ”雖然伯南克有這些抱怨, 國會的黨爭確實嚴重, 不過國會要代表選民、納稅人的利益, 也是政府動用財力一個必要的程式制約。 政策建議提出者得考慮周全, 設計盡可能避免納稅人損失的方案(最後美國政府的各項救助計畫都盈利了, 也就是為納稅人掙錢了。 “美聯儲的證券收購計畫和貸款記錄為政府掙到了大量利潤。 2009年到2014年這6年期間上繳的盈利總額達到了將近4700億美元, 是2001-2006年上繳盈利的3倍多。”)。

四、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

伯南克在《行動的勇氣》中寫道“(美聯儲理事)沃什(2010年)在《華爾街日報》上發表了一篇評論文章,認為僅僅用貨幣政策根本不足以解決美國經濟存在的問題,並呼籲稅務改革和監管改革,提高美國經濟的生產率,為美國經濟長期增長注入動力。對此,我表示贊同,我也認為華盛頓的其他決策者也應該在促進美國經濟增長方面承擔更多的責任。擴大修路等方面的聯邦基礎設施項目支出有助於提升美國經濟的生產率,並且能夠立即創造就業崗位,讓人們重返工作。但除了沃什強調這些方面之外,沒有任何人預計財政領域或其他領域會出現任何改觀。事實上,在華盛頓,只有美聯儲一家在孤軍奮戰,雖然我們的工具不盡完美,但我們必須做點什麼。”

2011年有“信貸緊縮、房地產市場萎靡以及財政緊縮這三股逆風”。“對於美聯儲而言,要公開討論財政方面的逆風,是一個特別大的挑戰,因為政府支出和稅收等財政問題超出了美聯儲的管轄範圍。但此時,財政政策卻阻礙了經濟復蘇和創造就業,直接削弱了我們保障充分就業的能力。我與美聯儲理事會的幕僚們多次討論之後,決定公開提出建議。我強調說,僅僅依靠美聯儲一己之力,是不足以充分提高就業率的,在當前這種短期利率接近於零的情況下,更是如此。美國經濟需要國會伸出援手,國會即便不能增加公共支出,至少也要在再就業培訓方面增加支出。”

五、財政部在金融監管中的地位

金融危機後,2010年,時任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創設了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 FSOC),於2010年10月成立。FSOC由財政部長任主席,各金融監管機構都是FSOC的參與者。FSOC的10名投票委員包括財政部長、美聯儲主席、貨幣監理官、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局長、證交會主席、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主席、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主席、聯邦住房金融局局長、國家信貸聯合會管理局局長、保險業獨立專家。

FSOC的法定職責有三:一是識別危及美國金融穩定的各類風險;二是促進金融市場的自我約束,降低對政府救助的期待和道德風險;三是有效應對危及美國金融體系穩定的各類新風險。其主要權力包括:一是推進資訊的收集與共用,並以此促進監管協調;二是從美國金融市場實際出發,全面加強系統性風險的識別與防範。在金融機構層面,認定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並將其納入美聯儲監管範圍;在金融市場層面,有權認定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市場設施和支付、清算與結算系統;在金融監管標準方面,有權建議對規模較大、關聯性強的機構實施更為嚴格的審慎監管標準;對於美國金融穩定形成嚴重威脅的機構,可以強制分拆。三是有權建議美國國會修改法律,減少監管空白。(王剛、徐暮紫《美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組織架構及運作情況介評》)

英國

1997 年,英國政府開始實施由金融服務管理局(FSA)作為獨立監管機構與英格蘭銀行、財政部共同承擔維護金融穩定發展的“三方共治”監管模式。金融危機後,英國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改革,《2012 金融服務法案》將“三方共治”轉為“雙峰監管”。在英格蘭銀行內部設立金融政策委員會(FPC)和審慎監管局(PRA),分別履行宏觀審慎管理和微觀審慎監管職能;在撤銷金融服務管理局(FSA)的基礎上成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負責監管所有金融服務行為;審慎監管局(PRA)和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接受金融政策委員會(FPC)的指導建議。改革後的英格蘭銀行集貨幣政策制定與執行、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於一身,在金融監管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與財政部也有密切的協作。

金融政策委員會(FPC)于2013年成立,成員共有13人,由英格蘭銀行行長擔任主席,成員為:英格蘭銀行高級官員6名(行長、4名副行長、負責金融穩定的執行總裁),5名外部金融專家,FCA總裁以及1名財政部非投票代表。同時,對FPC設立了問責機制,要求FPC向英格蘭銀行理事會、財政部以及英國議會負責。另外,為確保危及金融穩定的風險出現後有關監管機構能夠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法案》專門設立了金融危機管理的協調機制,要求財政部與英格蘭銀行共同制定《金融危機管理備忘錄》,明確界定各相關機構的職責。其中,英格蘭銀行在金融危機管理中主要承擔操作性的任務,包括:一是在單個機構的風險增加時,審慎監管局(PRA)應通過主動干預手段降低其運營風險;二是在涉及系統性金融風險時,英格蘭銀行有權決定關閉某個銀行間支付系統;三是英格蘭銀行有權向金融體系提供流動性保障;四是英格蘭銀行根據財政部的授權,可以向存在風險但仍具有償付能力的機構提供緊急流動性支援(ELA);五是英格蘭銀行在危機特別處理機制(SRR)下的權力;六是英格蘭銀行有義務將危及公共資金安全的潛在風險通知財政部。財政部主要承擔涉及公共資金安全的決策職責,當英格蘭銀行正式通知財政部可能存在危及公共資金安全的風險因素後,財政部可以通過指令權批准英格蘭銀行向其中一個或者幾個機構提供緊急流動性支援;批准英格蘭銀行行使涉及公共資金使用、維護金融穩定的權力,對某家銀行或者銀行持有的公司債權或股權行使“暫時國有化”的權力。(綜合藍虹、穆爭社《英國金融監管改革:新理念、新方法、新趨勢》,戴紅霞《英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歷史演變及啟示》和英格蘭銀行網站。)

新加坡

新加坡原來金融管理職能分散於多個部門,根據1970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於1971年1月成立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縮寫MAS),作為唯一的金融管理部門,1977年將保險監管、1984年將證券監管職責、2002年將貨幣發行職責收到或合併進金管局,基本相當於我國的一行三會。金管局網站上寫其使命為:推動可持續的、非通脹的經濟增長,和健全、不斷進步的金融中心。職責包括行使貨幣政策、監管各類金融機構、管理官方外匯儲備、發展新加坡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新加坡金管局還會同財政部設立金融穩定委員會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陳宇、楊新蘭《新加坡金融監管的“預應性”變革》)。

單一金融管理機構的優勢是責任明確、提高效率,便於協調一致、綜合管理,在新加坡、德國等國運行都比較成功,可能更適合小國,和多個監管機構分業監管相比各有利弊。

新加坡金管局的董事局由7人組成。根據金管局網站:

第1任董事局主席(1971-1980年)韓瑞生(Hon Sui Sen),在1970-1983年擔任財政部部長。

第2任董事局主席(1980-1985年)吳慶瑞(Goh Keng Swee),時任新加坡副總理。

第3任董事局主席(1985-1997年)胡賜道(Richard Hu),在1985-2001年擔任財政部部長。

第4任董事局主席(1998-2004年)李顯龍,1990年-2004年任新加坡副總理,2001年兼任財政部部長,2004年8月出任總理兼財政部部長(直到2007年不再擔任財政部部長),就不再當金管局董事局主席。

第5任董事局主席(2004-2011年)吳作棟,1990到2004年擔任新加坡總理,2004年交棒李顯龍後任國務資政直至2011年。

第6任董事局主席(2011年-今)尚達曼(Tharman Shanmugaratnam),也是自2011年開始任新加坡副總理至今,他2007-2015年擔任財政部部長。

目前的董事局副主席是新加坡貿易及工業部長,董事包括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新加坡國立大學校長、執行總裁(Managing Director,也被譯為金管局局長)Ravi Menon。

新加坡金管局多數時候都是由副總理或財政部長擔任金管局董事局主席。從這董事局主席和董事的人員組成,也可以看出金管局並不獨立於政府。但新加坡經濟成就有目共睹;在英國Z/Yen諮詢公司的全球金融中心排名中,近年僅次於紐約、倫敦,和香港爭奪第三名;通脹率一直很低,2015、2016還連續兩年出現負的CPI。似乎新加坡政府有不超發貨幣的自覺自律,也並不需要以獨立的央行來約束政府。

中國香港

香港是混業經營、分業監管。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金管局、證監會、保監局、積金局(強制性公積金計畫管理局)四大監管機構。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1993年由外匯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合併成立。金管局的主要職能由《外匯基金條例》和《銀行業條例》規定,並向財政司司長負責。2003年6月27日財政司司長與金融管理專員互換函件,明確了 貨幣與金融事務方面的職能與責任,至今有效。函件內容主要是:《外匯基金條例》賦予財政司司長權力委任一名人員為金融管理專員,即為香港金管局總裁。貨幣政策方面:財政司司長須負責制定香港的貨幣政策目標及貨幣體制。金融管理專員須自行負責達成貨幣政策目標,包括決定有關的策略、工具及執行方式,以及確保香港貨幣制度的穩定與健全。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健全方面:財政司司長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協助下,須負責有關維持香港金融體系穩定與健全,以及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政策。為推行這些政策,金融管理專員須負責促進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與有效運作,就規管銀行業務及接受存款業務自行制定審慎監管政策、標準及指引,與其他有關機構及組織合作發展債務市場,處理與法定紙幣及硬幣的發行及流通有關的事宜,透過發展支付、結算及交收系統,以及在適當情況下負責操作有關系統,以促進金融基建的安全與效率,與其他有關機構與組織合作,促進對香港貨幣及金融體系的信心,並推行適當的發展市場措施,以協助加強香港金融服務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外匯基金方面,由財政司司長掌有控制權。金融管理專員鬚根據財政司司長所轉授的權力,就外匯基金的運用及投資管理向財政司司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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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2001-2006年上繳盈利的3倍多。”)。

四、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

伯南克在《行動的勇氣》中寫道“(美聯儲理事)沃什(2010年)在《華爾街日報》上發表了一篇評論文章,認為僅僅用貨幣政策根本不足以解決美國經濟存在的問題,並呼籲稅務改革和監管改革,提高美國經濟的生產率,為美國經濟長期增長注入動力。對此,我表示贊同,我也認為華盛頓的其他決策者也應該在促進美國經濟增長方面承擔更多的責任。擴大修路等方面的聯邦基礎設施項目支出有助於提升美國經濟的生產率,並且能夠立即創造就業崗位,讓人們重返工作。但除了沃什強調這些方面之外,沒有任何人預計財政領域或其他領域會出現任何改觀。事實上,在華盛頓,只有美聯儲一家在孤軍奮戰,雖然我們的工具不盡完美,但我們必須做點什麼。”

2011年有“信貸緊縮、房地產市場萎靡以及財政緊縮這三股逆風”。“對於美聯儲而言,要公開討論財政方面的逆風,是一個特別大的挑戰,因為政府支出和稅收等財政問題超出了美聯儲的管轄範圍。但此時,財政政策卻阻礙了經濟復蘇和創造就業,直接削弱了我們保障充分就業的能力。我與美聯儲理事會的幕僚們多次討論之後,決定公開提出建議。我強調說,僅僅依靠美聯儲一己之力,是不足以充分提高就業率的,在當前這種短期利率接近於零的情況下,更是如此。美國經濟需要國會伸出援手,國會即便不能增加公共支出,至少也要在再就業培訓方面增加支出。”

五、財政部在金融監管中的地位

金融危機後,2010年,時任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創設了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 FSOC),於2010年10月成立。FSOC由財政部長任主席,各金融監管機構都是FSOC的參與者。FSOC的10名投票委員包括財政部長、美聯儲主席、貨幣監理官、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局長、證交會主席、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主席、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主席、聯邦住房金融局局長、國家信貸聯合會管理局局長、保險業獨立專家。

FSOC的法定職責有三:一是識別危及美國金融穩定的各類風險;二是促進金融市場的自我約束,降低對政府救助的期待和道德風險;三是有效應對危及美國金融體系穩定的各類新風險。其主要權力包括:一是推進資訊的收集與共用,並以此促進監管協調;二是從美國金融市場實際出發,全面加強系統性風險的識別與防範。在金融機構層面,認定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並將其納入美聯儲監管範圍;在金融市場層面,有權認定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市場設施和支付、清算與結算系統;在金融監管標準方面,有權建議對規模較大、關聯性強的機構實施更為嚴格的審慎監管標準;對於美國金融穩定形成嚴重威脅的機構,可以強制分拆。三是有權建議美國國會修改法律,減少監管空白。(王剛、徐暮紫《美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組織架構及運作情況介評》)

英國

1997 年,英國政府開始實施由金融服務管理局(FSA)作為獨立監管機構與英格蘭銀行、財政部共同承擔維護金融穩定發展的“三方共治”監管模式。金融危機後,英國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改革,《2012 金融服務法案》將“三方共治”轉為“雙峰監管”。在英格蘭銀行內部設立金融政策委員會(FPC)和審慎監管局(PRA),分別履行宏觀審慎管理和微觀審慎監管職能;在撤銷金融服務管理局(FSA)的基礎上成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負責監管所有金融服務行為;審慎監管局(PRA)和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接受金融政策委員會(FPC)的指導建議。改革後的英格蘭銀行集貨幣政策制定與執行、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於一身,在金融監管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與財政部也有密切的協作。

金融政策委員會(FPC)于2013年成立,成員共有13人,由英格蘭銀行行長擔任主席,成員為:英格蘭銀行高級官員6名(行長、4名副行長、負責金融穩定的執行總裁),5名外部金融專家,FCA總裁以及1名財政部非投票代表。同時,對FPC設立了問責機制,要求FPC向英格蘭銀行理事會、財政部以及英國議會負責。另外,為確保危及金融穩定的風險出現後有關監管機構能夠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法案》專門設立了金融危機管理的協調機制,要求財政部與英格蘭銀行共同制定《金融危機管理備忘錄》,明確界定各相關機構的職責。其中,英格蘭銀行在金融危機管理中主要承擔操作性的任務,包括:一是在單個機構的風險增加時,審慎監管局(PRA)應通過主動干預手段降低其運營風險;二是在涉及系統性金融風險時,英格蘭銀行有權決定關閉某個銀行間支付系統;三是英格蘭銀行有權向金融體系提供流動性保障;四是英格蘭銀行根據財政部的授權,可以向存在風險但仍具有償付能力的機構提供緊急流動性支援(ELA);五是英格蘭銀行在危機特別處理機制(SRR)下的權力;六是英格蘭銀行有義務將危及公共資金安全的潛在風險通知財政部。財政部主要承擔涉及公共資金安全的決策職責,當英格蘭銀行正式通知財政部可能存在危及公共資金安全的風險因素後,財政部可以通過指令權批准英格蘭銀行向其中一個或者幾個機構提供緊急流動性支援;批准英格蘭銀行行使涉及公共資金使用、維護金融穩定的權力,對某家銀行或者銀行持有的公司債權或股權行使“暫時國有化”的權力。(綜合藍虹、穆爭社《英國金融監管改革:新理念、新方法、新趨勢》,戴紅霞《英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歷史演變及啟示》和英格蘭銀行網站。)

新加坡

新加坡原來金融管理職能分散於多個部門,根據1970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於1971年1月成立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縮寫MAS),作為唯一的金融管理部門,1977年將保險監管、1984年將證券監管職責、2002年將貨幣發行職責收到或合併進金管局,基本相當於我國的一行三會。金管局網站上寫其使命為:推動可持續的、非通脹的經濟增長,和健全、不斷進步的金融中心。職責包括行使貨幣政策、監管各類金融機構、管理官方外匯儲備、發展新加坡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新加坡金管局還會同財政部設立金融穩定委員會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陳宇、楊新蘭《新加坡金融監管的“預應性”變革》)。

單一金融管理機構的優勢是責任明確、提高效率,便於協調一致、綜合管理,在新加坡、德國等國運行都比較成功,可能更適合小國,和多個監管機構分業監管相比各有利弊。

新加坡金管局的董事局由7人組成。根據金管局網站:

第1任董事局主席(1971-1980年)韓瑞生(Hon Sui Sen),在1970-1983年擔任財政部部長。

第2任董事局主席(1980-1985年)吳慶瑞(Goh Keng Swee),時任新加坡副總理。

第3任董事局主席(1985-1997年)胡賜道(Richard Hu),在1985-2001年擔任財政部部長。

第4任董事局主席(1998-2004年)李顯龍,1990年-2004年任新加坡副總理,2001年兼任財政部部長,2004年8月出任總理兼財政部部長(直到2007年不再擔任財政部部長),就不再當金管局董事局主席。

第5任董事局主席(2004-2011年)吳作棟,1990到2004年擔任新加坡總理,2004年交棒李顯龍後任國務資政直至2011年。

第6任董事局主席(2011年-今)尚達曼(Tharman Shanmugaratnam),也是自2011年開始任新加坡副總理至今,他2007-2015年擔任財政部部長。

目前的董事局副主席是新加坡貿易及工業部長,董事包括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新加坡國立大學校長、執行總裁(Managing Director,也被譯為金管局局長)Ravi Menon。

新加坡金管局多數時候都是由副總理或財政部長擔任金管局董事局主席。從這董事局主席和董事的人員組成,也可以看出金管局並不獨立於政府。但新加坡經濟成就有目共睹;在英國Z/Yen諮詢公司的全球金融中心排名中,近年僅次於紐約、倫敦,和香港爭奪第三名;通脹率一直很低,2015、2016還連續兩年出現負的CPI。似乎新加坡政府有不超發貨幣的自覺自律,也並不需要以獨立的央行來約束政府。

中國香港

香港是混業經營、分業監管。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金管局、證監會、保監局、積金局(強制性公積金計畫管理局)四大監管機構。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1993年由外匯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合併成立。金管局的主要職能由《外匯基金條例》和《銀行業條例》規定,並向財政司司長負責。2003年6月27日財政司司長與金融管理專員互換函件,明確了 貨幣與金融事務方面的職能與責任,至今有效。函件內容主要是:《外匯基金條例》賦予財政司司長權力委任一名人員為金融管理專員,即為香港金管局總裁。貨幣政策方面:財政司司長須負責制定香港的貨幣政策目標及貨幣體制。金融管理專員須自行負責達成貨幣政策目標,包括決定有關的策略、工具及執行方式,以及確保香港貨幣制度的穩定與健全。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健全方面:財政司司長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協助下,須負責有關維持香港金融體系穩定與健全,以及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政策。為推行這些政策,金融管理專員須負責促進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與有效運作,就規管銀行業務及接受存款業務自行制定審慎監管政策、標準及指引,與其他有關機構及組織合作發展債務市場,處理與法定紙幣及硬幣的發行及流通有關的事宜,透過發展支付、結算及交收系統,以及在適當情況下負責操作有關系統,以促進金融基建的安全與效率,與其他有關機構與組織合作,促進對香港貨幣及金融體系的信心,並推行適當的發展市場措施,以協助加強香港金融服務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外匯基金方面,由財政司司長掌有控制權。金融管理專員鬚根據財政司司長所轉授的權力,就外匯基金的運用及投資管理向財政司司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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