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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買方仍在還房貸怎麼辦?

一、案情

2007年10月份張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協定。 不久, 因合同履行問題, 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該房屋買賣合同。 2009年5月份, 法院作出判決:第一, 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 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協助原告向房管部門申請撤銷合同備案;第三, 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退還原告購房首付款10萬元及利息;第四, 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退還原告以貸款方式所支付的購房款23萬元並賠償其已支付的銀行貸款利息損失。

判決生效後, 張某申請了強制執行, 而在執行期間雙方又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 就判決書所確定的金額約定了具體還款計畫。 但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僅支付過3萬元, 且目前處於破產清算過程中。

問題是, 由於張某的主要精力都集中在其與房地產公司的糾紛上, 自上述判決書生效到2017年11月份張某在銀行的要求下一直在按月支付購房貸款, 一共支付了十幾萬元。 就本案情況, 張某提出以下疑問:

1、在向該房地產公司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時, 可否要求其就之前張某所訂購的房屋為他辦理過戶手續, 以抵償所拖欠的債務?為什麼?

2、在購房合同已經被法院解除的情況下銀行仍要求張某繼續按月還房貸,

這合理嗎?如不合理, 如何維權?

二、解答

問題1:張某對於正處在破產清算中的房地產公司當然享有債權, 但是該債權的內容應當嚴格根據2009年5月份的法院判決以及事後雙方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來確定。 根據這兩份材料, 張某對該房地產公司所享有的債權系金錢債權, 不包括將某商品房過戶給張某本人的內容。 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內容存在於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 但該合同已被解除。 這種情況下再行要求房地產公司辦理房屋過戶肯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閆瑞律師 湖北謙牧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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