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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修訂玉米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辦法

11月22日, 吉林省糧食局公佈了《吉林省玉米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實施辦法(修訂)》。 該省去年就設立了信用保證基金, 並出臺相關管理實施辦法, 但在執行中, 發現個別條款與實際運作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問題, 遂作出修訂。

吉林省玉米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總規模8億元, 其中省級注資5億元, 地方政府和企業自籌3億元。 准入企業需繳存貸款額5%至10%的信用保證金, 期內出現不足時, 要予以補充。 政府出資的比例有各地自行確定。 企業繳存的信用保證基金必須是企業權益性的自有資金, 嚴禁使用貸款資金、借入資金、職工及社會集資、預收貨款等資金。

省基金辦會同地方糧食部門, 共同審核確定增信貸款“白名單”企業, 通過“白名單”審查的, 視同省基金辦對該企業有擔保意向, 並提供給合作銀行。 合作銀行按企業信用保證金到位總額的不超過20倍發放玉米收購貸款, 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 單戶企業借款最高餘額不得超過信用保證金總規模的10%(深加工企業除外)和本企業繳納信用保證金的20倍。

另悉, 為提高基金增信貸款工作效率, 吉林省農發行決定, 從即日起, 省行營業部、吉林、四平、松原、白城市各分行, 可以審批單一法人客戶最高餘額3000萬元(含)以下且不屬於跨地市收購的糧食收購和糧食調銷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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