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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一條淮海中路,兩家“上海故事”?

核 心 提 示

近日, 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審結一起上訴人上海故事絲綢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故事公司)、上海紫綺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綺公司)與被上訴人上海兵利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兵利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糾紛案, 判決被上訴人兵利公司需賠償上訴人上海故事公司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

上海紫綺公司于2003年創立“上海故事”品牌, 專門從事以“上海故事”作為商品名稱的圍巾(包含絲巾、披肩)商品的生產與銷售, 並在上海開設了第一家“上海故事”門店, 專門銷售“上海故事”圍巾商品。

2009年, 上海紫綺公司將“上海故事”品牌轉讓至上海故事公司名下。 同時上海故事公司以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授權上海紫綺公司繼續使用“上海故事”品牌。 通過十餘年的經營, “上海故事”圍巾商品的銷售範圍已覆蓋全國,

並在各地廣泛開設“上海故事”品牌實體店。

2016年5月, 上海故事公司、上海紫綺公司發現兵利公司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 使用“上海故事”作為商品與店鋪名稱, 在上海淮海中路1251龍1號開設絲巾專賣店和手機微店, 銷售與其商品種類相同的產品, 並在店鋪裝潢, 產品包裝如標籤、吊牌、包裝盒、包裝袋上使用與上海故事公司、上海紫綺公司設計完全相同的“上海故事”字樣。

上海故事公司、上海紫綺公司認為, 兵利公司攀附其商品名稱知名度, 意圖導致消費者混淆的主觀惡意非常明顯, 故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兵利公司立即停止其不正當競爭行為, 並賠償上海故事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46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上海故事公司、紫綺公司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生產銷售的上海故事圍巾系列商品為知名商品, 因此兵利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故判決駁回上海故事公司和紫綺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 上海故事公司和紫綺公司不服, 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後認為, 綜合考慮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 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範圍, “上海故事”品牌絲巾、圍巾在上海市範圍內具有一定知名度, 為相關公眾所知曉, 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知名商品。 “上海故事”品牌通過上訴人多年的經營, 已經和相關絲巾、圍巾商品相關聯, 並且通過上海等地區的銷售、宣傳, 在相關消費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其名稱具有顯著性。

2016年12月, 商標局對上海故事公司、紫綺公司申請的 “上海故事”商標作出准予註冊的決定也間接印證了“上海故事”品牌本身具有一定顯著性。 故“上海故事”在上海市範圍內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屬上海地區經營者, 且經營範圍有重合, 故兩者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競爭者。 在“上海故事”已經在上海市範圍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 作為同在上海的經營者, 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已經在絲巾、圍巾等商品上使用“上海故事”的情況下, 仍然在店招等使用“上海故事”, 明顯具有攀附“上海故事”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所承載商譽的故意, 且客觀上會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和誤認, 故被上訴人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 官 說 法

上海知產法院本案主審法官:淩宗亮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保護中知名商品應當如何認定。

上海知產法院二審認為,上海故事公司提交在案證據顯示,上海故事公司、紫綺公司建立了專賣店或專櫃,主要銷售圍巾、絲巾等商品;在相關媒體報導中有“上海著名的絲巾品牌——上海故事”、“上海故事、華泰絲綢等國內著名圍巾品牌都有合作”等相關描述,該些事實互相印證可以證明上海故事公司、紫綺公司主張的特有名稱“上海故事”與涉案商品圍巾、絲巾之間已經建立了特定的、牢固的呼叫對應關係。

因此,上海故事公司、紫綺公司對涉案商品圍巾、絲巾的生產、銷售、開設專賣店等行為,與其對“上海故事”的廣告宣傳行為等互為表裡,均可以作為涉案商品是否具有知名度的事實予以考量。

此外,上海故事公司、紫綺公司在上海時裝商店、上海六百、豫園百貨等商廈內部評比中的獲獎事實,或是基於“上海故事”專賣店的業績獲獎,或是基於“上海故事”品牌的經營獲獎,因此,其獲獎事實客觀反映了涉案商品的銷售業績、經營情況,顯然可以作為涉案商品是否具有知名度的事實予以考量。

就本案而言,現有證據表明涉案圍巾、絲巾商品在上海市場範圍內已經具有了相當知名度,現被告在上海淮海中路開設招牌名為“上海故事”的絲巾專賣店並開設微店,“搭便車”的侵權故意明顯,應當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來源丨上海知產法院 陳穎穎

上海知產法院二審認為,上海故事公司提交在案證據顯示,上海故事公司、紫綺公司建立了專賣店或專櫃,主要銷售圍巾、絲巾等商品;在相關媒體報導中有“上海著名的絲巾品牌——上海故事”、“上海故事、華泰絲綢等國內著名圍巾品牌都有合作”等相關描述,該些事實互相印證可以證明上海故事公司、紫綺公司主張的特有名稱“上海故事”與涉案商品圍巾、絲巾之間已經建立了特定的、牢固的呼叫對應關係。

因此,上海故事公司、紫綺公司對涉案商品圍巾、絲巾的生產、銷售、開設專賣店等行為,與其對“上海故事”的廣告宣傳行為等互為表裡,均可以作為涉案商品是否具有知名度的事實予以考量。

此外,上海故事公司、紫綺公司在上海時裝商店、上海六百、豫園百貨等商廈內部評比中的獲獎事實,或是基於“上海故事”專賣店的業績獲獎,或是基於“上海故事”品牌的經營獲獎,因此,其獲獎事實客觀反映了涉案商品的銷售業績、經營情況,顯然可以作為涉案商品是否具有知名度的事實予以考量。

就本案而言,現有證據表明涉案圍巾、絲巾商品在上海市場範圍內已經具有了相當知名度,現被告在上海淮海中路開設招牌名為“上海故事”的絲巾專賣店並開設微店,“搭便車”的侵權故意明顯,應當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來源丨上海知產法院 陳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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