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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消退,新出來的IFO又是什麼?

來源: 陳雲峰 · 零壹財經

金評媒(http://www.jpm.cn)編者按:由於政府部門尚未對IFO出臺相應的監管政策, 且不具備統一的技術標準, 故其在實務中該種經營或融資活動可能存在詐騙風險、技術安全問題以及非法融資等風險。

繼央行等七部委發佈《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範ICO代幣融資活動後, IFO的出現又引起不小的波動, 與ICO發行代幣融資不同, IFO是基於比特幣等主流幣而進行的分叉, 持有諸如比特幣等主流幣可獲得分叉幣, 即一種新的虛擬貨幣。

IFO性質分析

IFO技術人員採用技術手段對比特幣等主流貨幣分叉, 開發的分叉幣會按比例相應分配給比特幣持有人, 並且在交易流通中獲得價值, 部分也會通過數位資產交易所進行交易流通。

2013年12月, 央行等部門發佈《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認為比特幣具有無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

並將比特幣定性為虛擬商品, 而採用同樣技術手段產生的新的虛擬貨幣——分叉幣, 從根本上說與比特幣沒有太大區別, 由技術人員基於比特幣的底層協定而開發, 並具有比特幣的四種特性。

我國對金融市場融資活動的監管規範主要涉及私募、公募兩種形式, 私募融資對於投資人數和資質都有明確的法律限制, 且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產品要經過基金業協會備案, 而公募行為, 如公開發行證券、股票等, 則需要通過證監會等監管部門的審批, 公募行為對資金用途、資訊披露等有嚴格的要求, 並且有明確的監管主體。 而對於以IFO名義的融資行為, 其發行的分叉幣因區別於前述基金、證券、股票等權益憑證,

投資人旨在獲取分叉幣, 並在數位貨幣交易市場交易過程中獲得增值收益, 該種形式的融資活動在法律上尚未被明確定義, 是否應被納入現有監管體系, 有待相關部門出臺具體規範。

IFO的法律風險

由於政府部門尚未對IFO出臺相應的監管政策, 且不具備統一的技術標準, 故其在實務中該種經營或融資活動可能存在以下風險:

第一, 詐騙風險。 由於現實中大部分人對於虛擬貨幣及相關技術手段並不瞭解, 僅通過新聞或媒體報導就參與並投入大量資金, 因此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並以“數位資產投資”、“區塊鏈技術投資”等名義吸引投資者, 而並未從事真實的代幣開發活動、技術研究等專案。

第二, 技術安全。 根據專業人士的分析, 由於代碼開發者目前尚沒有完全達成共識的代碼, 不具備攻擊保護機制, 且未進行充分的代碼測試和審查, 因此對於分叉幣本身的安全性仍需引起足夠重視。

第三, 非法融資風險。 對於ICO發行的代幣來說, 由於部分代幣具有證券、股票等權益屬性, 並且該融資活動並未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 可能涉嫌非法集資活動, 而IFO在我國法律上並未明確具體規範, 如未能儘早規範, 則可能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非法集資等行為有明確的規定:

(一)非法性,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即沒有合法的經營活動而吸收公眾資金。

(二)公開性,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即公開管道宣傳經營項目。

(三)利誘性,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即承諾相應的回報或者增值等以吸引投資人參與。

(四)不特定性, 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即融資活動的參與主體為不特定的社會公眾, 具有一定規模。

可見, 對於沒有實際經營、研發項目, 或者違反上述規定以利誘方式向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的, 很容易被認定為非法集資行為。 因此, 在開發分叉幣過程中吸引技術研發贊助費的團隊, 一定要特別注意以上法律規定和風險,確保項目研發的成功。

一定要特別注意以上法律規定和風險,確保項目研發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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