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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政府收購的未拆遷房屋被登記產權江蘇檢察機關追回278萬流失國資

檢察官方靜(右)在勘察拆遷現場

日前, 江蘇省江陰市檢察院民行科科長方靜收到一封江陰市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寄來的掛號信,

信中有三份文件:會議紀要、協議書及收款憑證。 依據江陰市檢察院發出的公益訴訟訴前程式檢察建議, 該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成功追回原某街道辦在收購江陰捷成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成公司”)相應資產過程中的拆遷補償款278萬餘元, 避免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一條國資流失線索

2016年5月30日, 江陰市檢察院自偵部門移交了一條線索到該院民行部門:捷成公司在拆遷過程中將已被政府收購的未拆遷房屋予以產權登記。 該拆遷專案負責人俞某、張某已因受賄行為被判處刑罰, 而該線索所反映的情形應定性為國有資產流失, 屬於開展公益訴訟的範圍。

受理此案後, 案件承辦人方靜認真審閱了俞某、張某等人的訊問筆錄及其他案卷材料,

並調取了捷成公司名下土地及房產情況。 案卷中的資訊表明:2012年4月28日, 因江陰市城市規劃建設需要, 應市政府要求, 江陰市某街道辦事處(甲方、用地單位)與捷成公司(乙方、被拆遷人)簽訂收購協議書, 雙方約定:甲方收購乙方位于江陰市某街道羅馬路1號的部分土地及全部廠房, 甲方按照檔規定, 給予乙方貨幣補償款共4598萬餘元。 截至2013年2月, 該街道辦事處按照收購協議書已實際支付捷成公司拆遷補償款4500萬元, 98萬餘元未支付。 而在實際拆遷過程中, 捷成公司房屋並未全部拆除, 保留了部分廠房及辦公樓面積共計2938平方米。 捷成公司對保留的房屋進行了修繕, 並於2013年4月向原江陰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提出申請,
請求變更房產登記。 2013年11月, 捷成公司取得了房產面積為2937.15平方米的房產證。

深入調查厘清案情

經過與自偵部門的聯合調查, 案件事實基本清楚, 國有資產明顯流失。 但方靜心裡仍存有兩個疑問:一是捷成公司的拆遷方案為什麼是只收購一部分土地, 卻收購了全部的房屋?另一個是房屋實際拆遷中為什麼會留下部分廠房未拆?

帶著這兩個疑問, 方靜與辦案人員進一步深入調查案件, 與拆遷部門聯繫, 瞭解當時的收購談判情況。

經瞭解, 收購捷成公司土地房屋, 是為了建設一條橫穿捷成公司廠房呈南北走向的大道, 某街道辦事處的原收購計畫是將捷成公司的所有土地和房屋全部收購, 因捷成公司西面廠房所占土地不在拆遷紅線範圍內,

捷成公司負責人李某為了不影響其公司生產經營, 與街道辦事處多次商量, 把西面廠房所占地排除在收購範圍內。 街道辦事處考慮到那塊地不在拆遷紅線內, 若只收購部分地, 給付的補償款也可相應減少, 最終雙方協議約定將西面廠房所占地排除在收購範圍內。

之後, 方靜實地勘察了捷成公司的拆遷現場, 發現西面廠房雖也被收購, 但在實際拆遷過程中因一根承重梁恰巧不在紅線範圍內, 西面廠房並未受到影響。 後李某通過行賄相關人員(受賄人已判刑), 最終未對西面廠房進行拆除, 捷成公司得以變更此部分房屋的產權登記。 至此, 方靜對整個案情的來龍去脈有了全面清晰的把握。

流失國資終被追回

在案件事實清楚、認真研究論證的基礎上, 江陰市檢察院於2017年2月28日向江陰市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發出檢察建議書, 建議其及時正確履行職責, 對轄區範圍內類似國有資產流失的情形進行排查, 並依法整改。

江陰市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收到檢察建議後, 高度重視, 組織相關部門調查核實相關情況, 研究制定了處置方案, 針對已徵收未拆除的房屋進行了逐一排查, 並於2017年3月26日函複江陰市檢察院。

3月28日, 江陰市檢察院專門針對此案召開案件討論會。 會上, 有人提出, 根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依法辦理, 並將辦理情況及時書面回復檢察機關。經過訴前程式,行政機關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現在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書已滿一個月,國有資產仍處於受侵害狀態,是否要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方靜認為,“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一個月的法定期限內回函,並且在回函之後仍一直積極為該案尋求解決途徑,案件有新進展均向檢察機關彙報。因此,該管委會不符合‘行政機關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不履行法定職責’情形。同時,該管委會一個月內正依法履責但未履責到位,應給予合理期限,並持續跟蹤監督。”她的意見最終被大家認可。

4月17日,江陰市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主動邀請檢察機關參與其處置方案的討論座談會。會上,該管委會與檢察機關就採用何種方式追回這筆國有資產進行了研究討論。最後雙方一致認為,先行談判效率高、節約司法資源,是解決該案的最佳方式,訴訟是解決該案的最後途徑。

會後,開發區管委會指派專人與捷成公司負責人李某接洽談判,經過多次溝通協調,管委會終於在9月8日與捷成公司達成協議,捷成公司於9月10日前歸還377萬餘元,扣除剩餘拆遷款98萬餘元,還需歸還278萬餘元;歸還後,未拆除的部分房屋歸捷成公司所有。後捷成公司按期將278萬餘元歸還至指定帳戶。到此,流失的國資被追回。(檢察日報 肖豔)

並將辦理情況及時書面回復檢察機關。經過訴前程式,行政機關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現在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書已滿一個月,國有資產仍處於受侵害狀態,是否要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方靜認為,“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一個月的法定期限內回函,並且在回函之後仍一直積極為該案尋求解決途徑,案件有新進展均向檢察機關彙報。因此,該管委會不符合‘行政機關拒不糾正違法行為或不履行法定職責’情形。同時,該管委會一個月內正依法履責但未履責到位,應給予合理期限,並持續跟蹤監督。”她的意見最終被大家認可。

4月17日,江陰市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主動邀請檢察機關參與其處置方案的討論座談會。會上,該管委會與檢察機關就採用何種方式追回這筆國有資產進行了研究討論。最後雙方一致認為,先行談判效率高、節約司法資源,是解決該案的最佳方式,訴訟是解決該案的最後途徑。

會後,開發區管委會指派專人與捷成公司負責人李某接洽談判,經過多次溝通協調,管委會終於在9月8日與捷成公司達成協議,捷成公司於9月10日前歸還377萬餘元,扣除剩餘拆遷款98萬餘元,還需歸還278萬餘元;歸還後,未拆除的部分房屋歸捷成公司所有。後捷成公司按期將278萬餘元歸還至指定帳戶。到此,流失的國資被追回。(檢察日報 肖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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