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 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
22日, 記者從市政府獲悉, 我市印發《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實施方案》,
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的
違法違規行為
推行“雙隨機、一公開”, 加強對企業藥品生產品質管制規範(GMP)執行情況和高風險品種的監督檢查, 及時處置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及時向社會公佈檢查結果。 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的違法違規行為, 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與科研院所聯合研發新藥及關鍵技術, 提升藥物創新能力和品質療效。 建立市級藥品儲備, 建立以公立醫療機構為主體的醫聯體》, 對照專案設置規定及診療規範等要求嚴格審核、備案。
對未達到開展特需服務專案條件的醫療機構, 不得違規辦理備案手續。
醫療機構部分服務專案
調價週期原則上不得少於兩年
醫療機構開展的特需醫療服務專案及《陝西省醫療服務專案價格》中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個性化需求比較強的部分醫療服務專案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由醫療機構自主確定。
公立醫療機構制定和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時應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合理成本為基礎, 體現醫療服務專案技術含量、醫療風險程度, 並綜合考慮市場供求、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 調價週期原則上不得少於二年。
在同級別醫療機構中價格最高
價格部門可對申報價格提出異議
醫療機構制定和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醫療服務專案價格時, 應按申報內容和要求分別填報相關表格, 並按照管轄許可權抄送同級價格、衛生計生、人社等部門。
抄送特需醫療服務專案價格時需向市物價局提供《西安市公立醫院特需門診診查費價格抄送表》或《西安市公立醫院特需病房床位費價格抄送表》《西安市公立醫院特需醫療服務備案表》、定價相關依據成本情況、開設特需醫療服務的基本情況(包括條件、規模、數量、涉及科室及醫務人員配置、診療服務品質等)、同級別其他醫療機構價格、外地同類醫療機構價格等相關材料。
對於各醫療機構抄送的價格如存在與其成本差距過大、價格標準在同級別醫療機構中最高、價格標準變動幅度過高等情況的,
違背患者意願提供醫療服務
將依法嚴肅查處
各區縣物價局、衛計、人社等部門加強對醫療服務價格的監督管理, 及時掌握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醫療服務專案價格變化情況, 發現異動及時提醒、告誡。
各醫療機構在開展市場調節價的醫療服務專案時, 要堅持患者自願的原則, 並按照設置規定、診療規範、服務內容等提供相關服務。
各公立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 主動接受患者和社會的監督, 在調整放開醫療服務專案價格時應及時變更並通過滾動屏、觸控式螢幕、公示牌等形式,
各區縣物價局、衛計、人社局等部門要不定期對抄送的醫療服務價格執行情況進行巡查, 並每兩年對醫療機構開展特需醫療服務的配置條件、服務內容、規範執行等情況進行檢查, 及時發現問題、改進和解決問題。 對擅自擴大市場調節價項目範圍、不執行抄送價格、違背患者意願、暗示或強制提供醫療服務等違規行為, 將依法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