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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用人單位預付勞動報酬而勞動者未按照約定期限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相應比例返還預付的勞動報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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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預付勞動報酬而勞動者未按照約定期限付出勞動的, 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相應比例返還預付的勞動報酬嗎?

案情簡介

江蘇省某重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于2005年向江陰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預訂了數套商品房, 並與葛某某約定將其中的一棟房屋所有權有條件登記在其名下。 2008年5月23日葛某某向某公司作出承諾:一、在公司服務年限從2008年元月1日起不少於10年。 二、公司模擬股份激勵制度所設置模擬股份金及每年給他的分紅所得股份金總額轉入公司, 按與南京某傳動公司重組方案實施, 並同意公司終止模擬股份激勵制度。 三、出資壹拾萬元整給公司, 作為房款中他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如果他不遵守上述承諾, 公司有權收回上述商品房, 該商品房產權轉歸公司所有,

他出資給公司的部分房款作為違約金由公司收取。

2008

08.15

2015

01.12

葛某某以身體及家庭原因向某公司提出辭職。

2015

11.27

某公司發函給葛某某, 稱其未按承諾為公司服務至少10年, 要求其將公司贈與並登記在葛小某名下的商品房在收到本通知的七天內退回給公司, 辦妥過戶手續, 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016

05.03

某公司向江陰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要求葛某某退還公司贈與的房屋並辦理過戶手續至某公司名下。 仲裁委以該請求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 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 2016年5月11日, 某公司訴至法院。

訴訟請求

請求判令葛某某退還公司贈與的房屋並辦理過戶手續至某公司名下。 審理中, 某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葛某某退還某公司購房款396340.5元,

並賠償因房屋增值而導致的差價損失250247.72元。

爭議焦點

葛某某是否應當返還某公司相應款項。 如需返還, 則返還的金額如何計算(是按照某公司實際支付的金額計算還是按照房屋現值計算, 是全額返還還是根據葛某某承諾的服務年限與其未履行部分之間的比例相應返還)。

判決結果

經一審法院主持調解, 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定:葛某某返還江蘇省某重工集團有限公司購房補貼30萬元, 於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5萬元, 於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5萬元。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預付勞動報酬而勞動者未按照約定期限付出勞動的, 用人單位以此為由, 要求勞動者按照相應比例返還預付的勞動報酬的,

可予支持。

法官析法

勞動者提供勞務,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 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義務。 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價值較高的財物, 如汽車、房屋或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 屬於勞動報酬的預付性質。 勞動者未按照約定期限付出勞動的, 屬於不完全履行合同。 根據合同履行的對等原則, 對勞動者未履行的部分, 用人單位可以拒絕給付;已經給付的, 也可以要求相應返還。 因此,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為由, 要求勞動者按照相應比例返還預付的勞動報酬的, 可以支援;但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 應當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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